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 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16号)等精神,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促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牵头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培育、辅导、服务等工作。
负责发布年度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审核后报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
市财政据实安排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对股改上市(挂牌)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中介费用补助。
(一)上市补助: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
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补助。
(二)挂牌补助: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或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10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
600458关于购买香港子公司所持新材德国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1-039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香港子公司所持新材德国股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时代新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所持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以下简称“新材德国”)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购买香港子公司所持有的新材德国9.37%股权,购买价格为16,540,901.37欧元。
●本次交易为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经公司2021年7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香港子公司所持新材德国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购买香港子公司所持新材德国9.37%股权,购买价格为16,540,901.37欧元。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注册资本:554.47万欧元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德国下萨克森州达默市法定代表人(managing director):Torsten Gehrmann, Christoph Krampe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0 日股权结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63%,时代新材(香港)有限公司持股9.37%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制造应用于轿车、商用车、非公路机械工业和铁路工业的减振橡胶金属产品;设计、开发、制造车用塑料(金属)件以及与之相关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时代新材: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0-037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拟将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涉及同业竞争相关产业协议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时代瑞唯减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瑞唯”),本次转让价格为经审计的2020年3月31日时代新材涉及同业竞争相关产业账面净资产价值。
●时代新材本次将部分产业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时代瑞唯,为解决中国中车与时代新材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步骤之一,由时代瑞唯承接时代新材涉及同业竞争相关资产、业务及人员。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公司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时代新材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与中国中车涉及同业竞争相关产业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时代瑞唯公司,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经审计的2020年3月31日相关产业账面净资产价值,时代瑞唯公司将以现金236,601,271.17元购买上述资产。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一)资产转让方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注册资本:80279.815200万元成立日期:1994年05月24日注册地址: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汽车、公路、家电、新能源装备、船舶、特种装备、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工程机械、石油、市政等领域高分子材料制品、金属材料制品、桥梁支座及桥梁配套产品、橡胶金属制品、复合材料制品及各类材料集成产品的开发、生产、检测、销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建筑检测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活动;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安装业务。
600458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0-066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月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因中国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风电产品加速迭代,叶型呈现大型化趋势。
随着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小叶型的市场订单日渐减少,导致部分模具处于闲置状态,且该等用于生产叶片的模具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公司部分模具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对合并范围内截至2020年9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95.65万元。
二、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95.65万元直接计入公司 2020年度损益,导致公司 2020年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人民币1,271.30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资产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链接:/baike/1769.html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在湖南株洲国家高新区,为“湖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前身为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橡胶试验室,1994年成立株洲时代橡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公司主要从事减振降噪产品、高分子复合改性材料和特种涂料及新型绝缘材料三大系列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工程机械、工业装备、军事、化工等行业。
公司ISO9001和QS9000质量体系运行完善,连续三年获得美国GE公司最佳供应商称号;是庞巴迪公司(Bombardier)战略供应商;并通过ALSTOM公司资格审查。
下设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工程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控股子公司。
建立了集新材料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工程化应用研究于一体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新材料、系统结构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时代新材始终以“创造安全、舒适的运动空间”为使命,坚持“用户和公司的利益是我们最根本的利益”的经营理念,为全面推进我国机械装备系统高度、舒适性、安全性的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基本资料股票代码 600458股票简称 时代新材公司代码 03130221公布日期 2006-8-3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ZHUZHOU TIMES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 20435.52(万元)公司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法定代表人 宋亚立董事会秘书 熊锐华联系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1号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公司办公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1号邮政编码 412007主营业务 橡塑元件开发、橡胶、塑料模具制造、胶木制造、机械零配件加工及其技术咨询服务;铁路配件、橡塑制品、电器机械及器材、百货、五金、交电、胶木制品、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销售雇员总数 603管理人员数量 90技术人员数量 112董事会授权代表 季晓康联系人 杨宗国、曾卫容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中国证券报》公司成立日期 1998-5-11工商登记号 4300001001232原文地址:/baike/1769.html页面 1 / 1。
600458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 2021-038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披露累计涉案金额约6,649.84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6,649.84万元。
现将有关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二、主要案件情况说明(一)与唐国清的仲裁案件情况1、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唐国清被申请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备忘录》,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其关系网络寻找客户,并约定如果获得客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金额1%-2%的佣金。
备忘录签署后,申请人为申请人引荐客户,协助被申请人向客户报价、谈判。
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
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佣金人民币16,582,662.45元、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2,379,566.02元及律师费等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2021年7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等材料,公司需在法定期间内指定仲裁员和推荐候选首席仲裁员。
公司正在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与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情况1、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为被告的长期供应商,截止2021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6,313,521.1元及利息等款项。
中证系列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1.7 财务亏损股票的处理 定期审核样本股时,财务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列为候选新样本, 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2、指数临时调整
在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时,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将对指数样本股做出必要的临时调整。 2.1 新上市股票 当新发行股票的 A 股总市值符合一定条件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将对沪深 300、中证 100 等部分指数采用快速进入指数的规则,具体 规则如下: 对新发行股票的 A 股发行总市值(公式为:发行价*A 股总股本) 和全部 A 股自该新发行股票上市公告日起过去一年的日均 A 股总市值 进行比较,对于符合样本空间条件、且 A 股发行总市值排名在沪深 A 股市场前 10 位的新发行 A 股股票,启用快速进入指数的规则,即在 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结束后将其纳入指数, 同时剔除原指数样本中最 近一年日均 A 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股票。
除权:凡有样本股送股、配股、拆股或缩股时,在样本股的 除权基准日前修正指数,按照新的股本与价格计算样本股调 整市值; 修正后调整市值 = 除权报价×除权后的调整股本数 + 修正 前调整市值(不含除权股票) 。
4.2.2 当样本公司发生引起股本变动的其他公司事件时:
当样本股股本发生由其他公司事件(如增发、债转股、权证 行权等)引起的股本变动累计达到 5%以上时,对其进行临时 调整,在样本股的股本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修正后调整市值 = 收盘价× 变动后的调整股本数
6
3、指数计算
3.1 指数的实时计算 中证系列指数实时计算, 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格来自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具体做法是,在每一交易日集合竞价结束后,用集合竞价产生的 股票开盘价(无成交者取行情系统提供的开盘参考价)计算开盘指数, 以后每秒重新计算一次指数, 直至收盘。 其中各样本股的计算价位(X)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若当日没有成交,则 X =开盘参考价 若当日有成交,则 X = 最新成交价。 当沪深证券交易所行情发生异常情况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视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计算指数。 3.2 自由流通量 为反映市场中实际流通股份的股价变动情况, 中证系列指数剔除 了上市公司股本中的不流通股份, 以及由于战略持股或其他原因导致 的基本不流通股份, 剩下的股本称为自由流通股本, 也即自由流通量。 (1) 公司创建者、家族、高级管理者等长期持有的股份 (2) 国有股份 (3) 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4) 被冻结的股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编号:临2009—00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7,747,53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3月2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1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2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于2006年3月2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就时代新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分别做出了以下承诺: 1、锁定期承诺
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和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北京铁工经贸公司分别做出以下承诺:①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②自60个月锁定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时代新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股权分置改革费用承担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按照持股比例分摊支付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公司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
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2005年年末公司总股本170,29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转增34,059,200股,该分配方案于2006年6月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204,355,200股。
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类别股份类别
原有股数原有股数 本次送转股份本次送转股份 送转后总股数送转后总股数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9,296,000 15,859,200 95,155,200 46.5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1,000,000 18,200,000 109,200,000 53.44% 股本股本总额总额总额
170,296,000
34,059,200
204,355,200
100%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公司2006年底股本总额为基数计算(2006年底至今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时代新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时代新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时代新材本次37,747,534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7,747,53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3月27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
股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上市数量本次上市数量 剩余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
1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4,314,261 2.11% 4,314,261 0
2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3,680,689 1.80% 3,680,689 0
3 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3,634,068
1.78% 3,634,068 0
4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3,534,848 1.73% 3,534,848 0
5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3,521,699 1.72% 3,521,699 0
6 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
3,347,167 1.64% 3,347,167 0 限责任公司
7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510,376 1.23% 2,510,376 0
8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472,066 1.21% 2,472,066 0
9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2,390,835 1.17% 2,390,835 0
10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2,322,695 1.14% 2,322,695 0
11 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912,667 0.94% 1,912,667 0
12 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715,329 0.84% 1,715,329 0
13 唐山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434,480 0.70% 1,434,480 0
14 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956,334 0.47% 956,334 0
15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 20 0.00001% 20 0
合计 37,747,534 18.48% 37,747,534 0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相比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如下:
2008 年11 月5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有关
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97 号),本公司原股东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
将其持有的1,912,667 股本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
司;本公司原股东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
1,715,329股本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本公
司原股东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将其持有的956,334股本公司
股份无偿划转给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原股东中国北车集
团唐山机车车辆厂将其持有的1,434,480股本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唐山轨道交
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至此,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
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不再持有本公司股
份,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1,434,500减少为20股。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
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
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95,155,200 -37,747,534 57,407,666
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95,155,200 -37,747,534 57,407,666
无限售条件
A股 109,200,000 37,747,534 146,947,534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9,200,000 37,747,534 146,947,534 股份总额 204,355,200 0 204,355,200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1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