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涉黑第一案改判高法承认刑期计算有误
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拨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

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拨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安徽省淮北市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长化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两次发回重审,现已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该案。
2016年,淮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长化贪污60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次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理。
淮北中院重审后,仍判处张长化无期徒刑。
但安徽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第二次将案件发回淮北中院重审。
澎湃新闻获悉,今年8月17日,淮北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调查及辩论一共持续两天,未当庭宣判。
一审认定贪污6000余万,判无期徒刑出生于1968年的张长化是安徽萧县人,曾任淮北市黎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2005年5月,张长化被任命为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和淮北市经济适用房工程处处长(正科级),系国家工作人员。
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原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注:2019年组建为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
2008年,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列入改制范围,由事业单位改制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张长化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淮北市纪委接到关于张长化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后,通知其到淮北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接受谈话。
淮北市纪委于次日对张长化违纪问题立案,并采取双规措施。
后淮北市纪委将张长化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3年9月,张长化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
澎湃新闻注意到,原淮北市房管局落马的官员不止张长化一人。
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边蕴芳(2011年11月退休)利用职权,在项目建设、项目承揽、土地协调、工程项目保证金返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135.5万元、美元5000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
宣判后,边蕴芳未提起上诉。
2016年5月10日,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淮北中院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长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长化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万元。
把无罪办成有罪,老检察官举报自己

把无罪办成有罪,老检察官举报自己-法律把无罪办成有罪,老检察官举报自己文/刘长2014年10月21日,雨天,65岁的老检察官孟宪君起得很早。
他要去安徽省合肥市,旁听原计划第二天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的一起刑案。
临退休时被迫将这起明显无罪的案子办成有罪,成了他从事检察工作28年中最大的污点。
10月22日正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主题是“依法治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临时宣布这起刑案“因故延期审理”。
孟宪君说,作为办案人,他唯一的期望是能亲眼见证案件的纠正。
“领导意见”一年前,孟宪君赴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逆天之举,换来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此后,孟宪君被媒体无数次问到同一个问题:为何要举报自己?孟宪君坦言,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已经退休了,不再惧怕有人对他施压;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上级领导干预此案,让他强行起诉定罪,致使他这些年来内心如毒蛇缠绕,至今无法释怀。
这既关系当事人的清白,也关系他自己的一生清誉。
2005年8月,孟宪君接到了一起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北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淮北籍男子高尚作为一宗土地的代理人,参与了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的单位集资建房开发。
后建房被上级叫停,他因与土地开发方产生经济纠纷而被警方抓获,并被检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
在孟宪君所在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山区检察院),挪用资金罪案件数额为5万元就算是大案,几十万元已是特大案件,而这起案子的涉案金额高达360万元。
承办该案后,孟宪君先后两次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并仔细阅读案卷。
最终,他得出结论: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作为该案承办人,孟宪君在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一致认可”。
“绝对不起诉,怕公安机关接受不了。
”孟宪君回忆说。
为了照顾公安机关的面子,相山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存疑不诉”。
意见报到淮北市检察院。
起初,该院也同意相山区检察院的无罪意见。
合肥开审最大黑社会团伙案33被告被控12项罪名

合肥开审最大黑社会团伙案33被告被控12项罪名震惊安徽的胡斌等33名成员涉黑团伙案昨在合肥市中院拉开庭审序幕。
昨日是庭审第一天,33名被告人悉数被押上法庭,集体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
近千名群众到场参加了旁听。
3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达54名。
据悉,此案审理将持续8天左右。
十二项罪名直指黑团伙在昨日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竟长达1个多小时,共指控胡斌、陈三毛等人组织、领导的涉黑团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12项罪名。
据检察机关指控,以张以平(另案外理)、胡斌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比较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并逐渐形成一些不成文的规定。
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大肆购买、索借各种猎枪、自制枪和小口径步枪等。
在20XX年12月伤害朱某某后一个月内,为了防止报复就筹集了各种型号枪支10余支,并随身携带,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害人索赔120多万在昨日庭审中,被害人陈锐、朱晨明等4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表人当庭变更经济赔偿数额,将4人的索赔金额共计追加到120多万元。
其中,陈锐的诉讼代表人指出,20XX年10月5日,孙世海与陈锐等人产生矛盾后找胡斌调解。
胡斌遂邀集周永忠、孙剑池、胡旭东、王斌、高家勇等人到大通路土菜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胡斌、胡旭东、孙剑池、周永忠、王斌、高家勇等人持刀、板凳追打陈锐等人,孙剑池和周永忠持菜刀将陈锐砍伤。
经鉴定,陈锐伤情属重伤。
因而,陈锐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追加至84万余元。
亲人追车痛哭昨日参加旁听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为众被告人的亲友。
其中有一位年轻女子怀抱一个看似不足周岁的婴儿哭得特别伤心。
据旁边人介绍,该女子为33名成员中某一人的妻子,其怀中的孩子已有9个月大,但出世至今都没有见到自己的父亲。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XXXXX
被告人:潘亚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籍贯:XXXXX
住址:XXXXX
职业:XXXXX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法院
案号:XXXXX
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案由:潘亚武被控故意杀人罪,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亚武犯有故意
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XX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对潘亚武判决量刑进行审查。
本院经过合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反驳与辩解不成立,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罪名,不予改变。
二、维持原判决量刑结果,不予变更。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潘亚武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年XX月XX日。
减刑案例分析:安徽省蜀山监狱罪犯宋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罪犯宋某,1973年4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上,于2015年4月21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5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十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宋某提请减刑案。
会议综合罪犯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宋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因该犯曾经有过两次前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扣减2个月,依法对罪犯宋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十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宋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宋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22年8月17日对罪犯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宋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张新光、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新光、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7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虹张俊潘攀【审理法官】张虹张俊潘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光;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赵水应;张露露;吴宗兰【当事人】张新光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赵水应张露露吴宗兰【当事人-个人】张新光赵水应张露露吴宗兰【当事人-公司】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燕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燕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晓燕【代理律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新光;赵水应;张露露;吴宗兰【被告】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本院观点】张新光对撮镇派出所就其与张露露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故本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应当围绕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另查明:张新光在撮镇派出所受理该案后,提出了鉴定申请。
2020年1月14日撮镇派出所委托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新光进行伤情鉴定。
2020年5月1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东)公(刑)鉴(伤)字【2020】0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新光流产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宜做损伤程度鉴定。
2020年5月15日,撮镇派出所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张新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新光对撮镇派出所就其与张露露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故本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应当围绕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霸道局长”的暴戾往事
“霸道局长”的暴戾往事作者:党锋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年第02期中等身材、戴着一副近视眼镜,媒体镜头里一副“儒雅”形象的程瀚,却曾是合肥市乃至安徽省有名的“霸道官员”。
即便在2016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他还多次辱骂纪委办案人员。
法庭上,案发前身为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程瀚,面对法律的审判,依旧不思悔改。
2018年7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程瀚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就在法槌刚刚敲下的一瞬间,程瀚气急败坏地表示:“我要上诉!”2018年11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认为,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徇私枉法,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依法从重处罚。
作风霸道、索贿成习、徇私枉法,是程瀚身上的三大“标签”。
1963年出生的程瀚,22岁那年从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安徽省公安厅,历任办公室科员、副科长、科长、处长,2004年任公安厅办公室主任;2007年任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后兼任合肥市副市长;2014年任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年轻时的程瀚为人低调、头脑机灵、工作认真、办事勤快,深得领导的赏识,也因此铺就了顺畅的仕途。
但随着职位越升越高,尤其是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后,“一霸手”的张扬个性和行事作風则显露无遗。
“言语粗鲁、喜怒无常,想骂谁就骂谁。
”“下属汇报工作时战战兢兢,很多人都躲着他!”“干部开会时,他坐在台上向下依次扫视,谁都不敢跟他对视,只能低头记录。
一次开会,一个县公安局政委看了下手机,就被他大骂‘滚出去’。
”▲程瀚在法庭上图片来源于《新安晚报》……近些年,在合肥市流传着不少关于程瀚的“霸道故事”。
其中,两个“掌掴事件”广为人知。
一次,程瀚到合肥市某基层派出所视察工作。
当时,一名民警正在电脑前忙工作,没有及时起立、敬礼。
律师吕先三“涉黑”事件调查
律师吕先三“涉黑”事件调查作者:王翀鹏程郑丹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文/王翀鹏程郑丹8 月13 日上午9 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一起涉黑案件正在审理。
18名被告人在法警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在审判长面前一字排开。
他们依据被指控的罪名由重到轻依次排序,主犯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排在1 号、2 号,为他们打过多起官司的律师吕先三排在4号。
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称,自2010 年起,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涉足非法高利放贷,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吕先三曾为徐、邵等人代理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
经过四天庭审,本案中超过一半的被告人表示认罪。
除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外,他们还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但吕先三坚称自己只是正常代理案件,不构成犯罪。
结识潜在的大客户吕先三至少代理过80多起案件,其中虽然不乏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数是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吕先三妻子赵静的印象中,丈夫与徐维琴相识于2013 年底。
当时,徐维琴到借款人刘某的公司催账,吕先三也陪着自己的当事人来要钱。
徐维琴认为吕先三今后能在自己的生意上帮忙,便与他互留了电话。
在吕先三看来,56 岁的徐维琴或许是个潜在的大客户。
这个性格泼辣的女人,早年曾在合肥市经营歌舞厅,2010年后开始涉足高利贷。
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启博商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
从2014 年4 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李光建的借贷纠纷,共11 起案件。
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拖进了泥潭。
算不清的借款2011 年3 月2 日,李光建因承包了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广齐公司”)的建筑工程急需用钱,向邵柏春借了1000 万元,借款期限6 个月。
袁英良、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英良、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英良;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当事人】袁英良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袁英良【当事人-公司】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雍嵘【代理律所】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英良【被告】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曲阳派出所作为报案所指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案件展开调查及作出处理决定系履行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曲阳派出所作为报案所指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案件展开调查及作出处理决定系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曲阳派出所对袁英良作出的定公(曲阳)行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即本案中袁英良有无殴打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赵国达二审判决书
赵国达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国达;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当事人】赵国达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赵国达【当事人-公司】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智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智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益贾智宇【代理律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国达【被告】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该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上述两名证人只能证实赵国达没有亲自参加选举前在章焰林家中召开的会议,但是不能证明其未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国达是否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二是太湖县公安局对赵国达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8年8月下旬,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举行村委会换届第一轮选举,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
赵国达因在该次选举中获得主任票5784张,排名第一,被鸣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为村主任候选人上报进行资格审核。
本院再查明,2018年9月14日,鸣山村选举委员会出具《鸣山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单》,该报告单显示经过投票选举,时任鸣山村党总支书记王焰林当选村委会主任。
同年9月21日,新仓镇党委以新发〔2018〕199号文件向鸣山村党总支下发《关于赵国达同志负责鸣山村村委会工作的批复》,同意赵国达同志负责鸣山村村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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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涉黑第一案改判高法承认刑期计算有误
备受关注的合肥涉黑第一案已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黑老大”胡斌已被执行死刑。
记者了解到,该案16名上诉人中,除胡旭东由有期徒刑19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外,其他人均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胡斌、胡旭东、孙剑池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主要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省高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斌、原审被告人陈三毛纠集罗原审被告人朱庆凯、蒋必强、曹云峰及上诉人胡旭东、孙剑池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钱财,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胡斌、陈三毛组织、策划并直接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庆凯、蒋必强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胡斌、陈三毛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胡斌、朱庆凯等16名上诉人及相关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对胡斌、孙剑池等人的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
原判对上诉人胡旭东的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
故法院依法维持合肥市中院对胡斌、陈三毛等人定罪量刑部分和对被告人胡旭东的定罪部分,以及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赃款、聚敛的其他财产及收益,没收枪支、弹药部分;原判对上诉人高家勇、姚铮的刑期计算有误,给予纠正。
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对此,高院作出改判:上诉人胡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合肥报业-江淮晨报·向辉程秋萍肖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