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发布时间:2014-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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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的出口退税与退款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的出口退税与退款程序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负责检查和监管进出口货物。
其中,出口退税和退款程序是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出口退税和退款方面的程序和流程。
一、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是指政府根据贸易政策规定,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予以退还的一种措施。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出口报关:在货物出口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并进行报关手续。
海关工作人员会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出具出口报关单。
2. 检验核实:海关工作人员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核实。
这包括核实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和价值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一致。
3. 确认退税资格:海关工作人员会审核出口商的资格,并确认其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这包括核实出口商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有出口资质和交税纳费情况等。
4. 办理退税手续:一旦海关工作人员确认出口商符合退税条件,将会办理退税手续。
这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办理退税相关手续。
5. 审核退税材料:海关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出口商提交的退税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海关工作人员会将退税材料提交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一旦审批通过,海关工作人员将通知出口商退税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7. 退税支付:海关工作人员会安排出口商收取退税款项。
退税金额通常通过电汇或者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出口商。
二、退款程序除了出口退税,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处理退款事宜。
退款是指在进口过程中,若发生超付关税、增值税或其他费用,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退款操作:1. 申请退款:进口商在发现自己缴纳了多余的关税、增值税或其他费用时,可以向海关申请退款。
申请退款时,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 审核退款材料:海关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进口商提交的退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退税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有出口货物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文件和资料,并承担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申报的货物和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准确无误。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等字段要求。
(二)税务登记:依法已成立并通过税务登记的公司。
(三)出口货物:出口有关联的货物,并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税收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资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必须为自产、自经销、自代理或从公司购进的货物,不能为其他单位代理的货物。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必须是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出口退税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签订合同:公司与客户签订出口合同,确定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贸易条件。
(二)备齐资料:根据出口合同的要求,备齐相关的报关资料、退税备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手续:在货物装运前,完成报关手续,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备案。
(四)装运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装运,提供相应的装运单据。
(五)退税申报:根据相关法规,提出出口退税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税务审核:税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批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操作明细流程-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出口退税操作明细流程: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出口退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国家的外贸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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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操作明细流程1、报关单向海关购买取得,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为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结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报关并经海关签证后退回出口企业两联出口结汇联(白色)和退税证明联(黄色)。
报关单须在90天内申报出口退税,否则会计账务上按出口转内销处理。
2、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核销单为一张三联式,核销单左第一联存根外汇管理局存,中第二联核销后企业留存,右第三联核销后撕下来做出口退税联报税务局使用。
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5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中做报送,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
(附:1.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点击出口收汇,选择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选择交单,报送到外管局,退出界面。
2. 进入出口退税,选择数据报送,输入相应的报关单号,选择要报送的数据,报送到国税局。
这是一般出口在电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规定“核销日期”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
3、出口货物退税的流程,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
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以及经过退税机关的退税鉴定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按退税期限,可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生成《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连同有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税。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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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按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第十二条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
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