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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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质量基础设施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张镜如 夏 强 肖文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摘 要:为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提出“食品经营远程视频核查”新思路,并于2020年初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使用远程视频核查模式代替传统现场核查模式。

试点工作开展至今已初见成效,在提升审查效率等方面效果十分突出。

本文详细介绍了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的背景及开展情况,并就远程视频核查与现场核查模式的真实性、一致性、高效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其他特点进行分析对比;同时,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方向展开讨论。

关键词: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核查模式对比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17.028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n a New Mode of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forFood Business LicenseZHANG Jing-ru XIA Qiang XIAO Wen-hui(License Inspection Center, Shenzhen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deepen the reform of "streamlining administration, delegating power,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and improving services", Shenzhen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put forward a new idea of "food business license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and launched a pilot work at the beginning of 2020 to explore the use of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mode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on-site inspection mode. So far, the pilot work has achieved initial results; moreover, the effect is outstanding in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inspec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food business license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in detail. It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authenticity, consistency, efficiency, safety, convenience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the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and on-site inspection mode. Meanwhile, it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pilot work and the direction of future work.Keywords: food business license, remote video inspection, comparisons of inspection modes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提高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网上办”行动,推广“秒批”“不见面审批”“全城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场景式主题服务,逐步完善市场监管“大审批”体系。

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最大就餐人数判定分析

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最大就餐人数判定分析

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最大就餐人数判定分析食品安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在食品经营许可标准方面,深圳市制定《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简称“实施标准”)、《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等系列文件及工作指引指导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工作。

根据食品企业经营模式不同,食品经营者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鉴于单位食堂就餐人员相对集中,就餐时间相对集中,历年来,也是政府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对象,但食品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为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食堂在加强人员管理,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外,严格执行就餐人数规模也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根据近年来工作经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系统梳理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工作中最大就餐人数评定标准,以期望给现场核查人员提供一致性帮助。

1 背景介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食品经营业态也日新月异,故而,近年来,食品标准判定也在持续调整,鉴于单位食堂供餐模式的特殊性,2015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将食品经营单位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实现将单位食堂单列为一种主体业态的目的,为此,对单位食堂的在大就餐人员也做了特别的规定,深圳市根据在上级机构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实施标准》、《工作规范》等为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2 最大就餐人数相应判定依据在场所设置、布局及分隔方面提出食品经营企业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在区域面积方面提出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m2;在设备设施方面提出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并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保障食品经营许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食品经营许可职责分工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决定机关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辖区局、监管所、许可审查中心均以市局名义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套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有关文书用章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食品经营许可受理职责分工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和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受理工作。

各辖区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监管所承担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工作。

宝安、龙岗辖区监管所负责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下(含200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市局或辖区局提交许可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分工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审批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批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由受理单位负责许可审批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职责分工1、市局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承担市局受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一、评定范围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不包括新办许可证三个月以内和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二、评定依据按照《中华人中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三、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动态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督部门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四、评定标准等级评定按照《深圳市餐饮业日常监督量化检查表》执行(附录1)。

注“★"为关键项(高风险项目),◎仅为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单位适用的关键项目,⊙代表仅为小型餐饮为一般项目(集体食堂除外),其它类型的餐饮单位为关键项目;检查项目和内容可以依据不同餐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缺项;根据现场检查不符合项目数量,评定结论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三个等五、有以下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等情形,应列入重点监管和限期重点跟踪检查对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不得准予A 级单位(一)6个月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且被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两次以上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四)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餐饮配送餐企业、中央厨房、集体食堂、大型以上餐饮单位量化检查表中有≥4个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不符合项目总数≥10个;其它单位有≥5个关键项目不符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1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智能调度平台的建设,促进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建设,我局会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编号:SZDB/Z 35-2011)。

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前言本文件是深圳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系列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之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和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智能交通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敏、娄和儒、杨乐超、高瑞鑫、李延东、温波、叶思华、龚翔、徐忠于、朱各英、陈滨力、余枫、张昕、卢旭、戴建勋、张卿江、黄远峰、汪作新、吕勇、刘彬彬、郑扬、谢俊华、李国良。

引言为促进深圳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建设,规范我市公交营运企业智能调度平台基本功能,保障智能交通调度平台与车载调度终端的信息对接及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照DB 44/T 770-2010《重点监管车辆监控平台基本功能要求》,并结合深圳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实际需求确定。

1 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智能调度平台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性能要求、功能要求。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根据您所提供的题目,我将按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的格式来完成文章。

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为示例,若需与实际情况相符,请自行调整。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1. 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所有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相关行业,旨在为相关食品经营者提供统一的操作指南。

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经营许可指食品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资格证明。

2.2 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指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

3. 许可前准备工作3.1 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企业的注册证件、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

3.2 食品经营场所的条件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良好、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 经营管理控制4.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食品经营者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控制。

4.2 食品经营流程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经营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从进货、储存、加工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5. 食品安全控制5.1 原料和供应商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的供应管理制度,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供应商,并建立可追溯的原料进货记录。

5.2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区域的卫生操作、加工设备的清洁和消毒等。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使用说明

()食品加工经营区无蟑螂、苍蝇、老鼠及排泄物。
采购与存放
.按规定落实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具、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等食品用具)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并做好台账记录★
具体依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索证索票: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同时索取、留存盖有供应商公章(或签字)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检测合格证明、购物凭证。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一览表,并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等顺序整理资料。(模板及要求可在我局网站下载)
()各功能区(粗加工间、烹饪间、专间、备餐间、面点间、烧腊间、洗消间、仓库等)和食品操作台(原料、半成品、成品)、公用具(刀具、砧板等)和识存放使用。
人员卫生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接触直接入口岗位无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域人员操作成品进,应穿戴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场所环境
.加工经营场所适应许可要求,流程布局合理⊙
详见《深圳市(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关于整体场所要求、辅助设施、食品普通处理区要求等的详细规定。

12、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管理制度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管理制度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因本制度涉及的食品品种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高度警惕,因存在本项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违法后果。

二、依法许可:制作冷食类(含烧卤熟食切配)、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含裱花类糕)、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类糕)、自制饮品等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才能经营(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如有超出许可范围供餐的,将依法处罚。

有关经营项目分类及定义等要求具体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依据《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规定:以下情形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1)将预包装食品拆包、冲泡、冷却或热加工食品冷却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冷却后加入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2)热加工食品、即食果蔬等可直接入口食品进行简单拼盘,或与调味品进行组合(例如即食果蔬+沙拉酱组合提供给消费者自行调制);(3)水果切配、拼盘。

三、场所分类设置要求(一)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集中分餐、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间,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仅使用半成品的情形除外)。

(二)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含现榨果蔬汁及果蔬拼盘)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的分餐,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依据本市许可规定: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作台操作。

(四)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简单加工制作(拆封、装盘、调味)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操作。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深市监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市监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深工商〔2005〕34号)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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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保障食品经营许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食品经营许可职责分工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决定机关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辖区局、监管所、许可审查中心均以市局名义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套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有关文书用章统一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专用章。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食品经营许可受理职责分工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和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受理工作。

各辖区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监管所承担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工作。

宝安、龙岗辖区监管所负责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m2以下(含200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受理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市局或辖区局提交许可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分工1、市局负责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不含3000m2)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许可审批工作。

2、各辖区局负责除市局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批工作。

3、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由受理单位负责许可审批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职责分工1、市局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承担市局受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2、许可审查中心承担:(1)市局受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 2 -(2)各辖区局受理的全部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 m2以上(不含200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

3、各辖区局承担除许可审查中心负责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管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标准(一)食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

2、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项目。

3、除中央厨房、单位食堂、微小餐饮单位外,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网络经营”项目。

4、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微小餐饮单位(不含网络经营,可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限定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食品销售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限定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 3 -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微小餐饮单位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5、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零售药店。

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限定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含网络经营);限定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

经营其他项目的零售药店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6、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名单以市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7、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增加外设仓库。

(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见各类现场核查表,下面就部分核查项目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1、同一地址原则上只允许发放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贸易商可共用同一地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区域和设备设施。

2、同一地址前一经营者已经终止经营的,可先发放新入场- 4 -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按照程序注销原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设在职工生活区等非生产经营场所)、工地食堂、中央厨房的经营场所地址可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住所不一致(均在深圳市范围内,申请工地食堂承建单位注册地可为市外)。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工地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无须提交施工许可证。

4、餐饮连锁企业区域总部不承担食品采购、配送职能的,有关运输设备、设施、检验室等核查项目可不适用。

培训室应当具备培训条件,可与会议室等其他办公场所共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5、餐饮管理企业不集中采购配送食品到所承包的食堂,有关食品储存、运输设备设施、检验室可不适用,培训室应当具备培训条件,可与会议室等其他办公场所共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6、持《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为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审查。

实质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按照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办理。

- 5 -7、在商业综合体店外广场排挡式、汽车式等形式的固定建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按规定承诺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8、对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服务对象是膳食要求不固定的消费者个体,以外卖或网络订餐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其供餐服务的对象、实际经营规模,在现有许可类别中(餐馆、饮品店、糕点店),按照相应的条件实施许可,允许不设或缩小就餐场所。

该类经营者不得为集体用餐单位提供集中送餐服务。

对食品处理区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服务对象是膳食要求不固定的消费者个体或者集体用餐单位,以外卖或网络订餐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申办具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9、所有通过互联网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无论是自建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无论有无实体门店,均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10、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此类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不予许可。

11、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经营范围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类糕点的,也可申- 6 -请网络经营。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由销售商在注册地所在辖区局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各摆放点无须办理许可,但应当在每台机器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自动榨汁机纳入食品经营许可发证范围,主体业态归类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自制饮品制售项目进行许可。

重点对水果储存、粗加工(水果清洗、消毒场所)等食品加工场所和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进行审查。

由所属公司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各摆放点无须办理许可,但应当在每台机器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便利店等利用豆浆机、咖啡机等工具将食品原料现场加工制成豆浆、咖啡等即食饮料的,按照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实施许可。

15、空气水咖啡机等利用设备自动采集周围空气提取并净化处理而得的水加工制作食品的,不予许可。

16、现场仅对配送到食堂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粗加工、切配、烹饪等核查项目可不适用。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17、室外烧烤场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室内烧烤店不管是提供场地、原料,还是提供全程服务等不同经营模式,一律按- 7 -照餐馆进行核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18、申请自酿酒(自制啤酒),如果现场核查无法判断所使用设备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和所使用设备不属于压力容器的证明材料。

19、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20、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糕点类等非自制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21、餐饮服务经营者可申请兼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现场核查时使用第二类现场核查表。

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免于现场核查,无须在现场核查表进行记录。

22、生食海产品全部使用半成品,无需前处理操作的,可不设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

申请人应当向审查人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23、将预包装食品拆包、冲泡、冷却或热加工食品冷却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冷却后加入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 8 -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

24、热加工食品、即食果蔬等可直接入口食品进行简单拼盘,或与调味品进行组合(例如即食果蔬+沙拉酱组合提供给消费者自行调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

25、水果切配、拼盘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但清洗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单纯水果切配销售纳入其他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26、半成品制售经营项目仅限于中央厨房。

盒饭制售经营项目仅限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单位食堂不得备注网络经营。

27、龟苓膏、自制酸奶、布丁、糖水纳入自制饮品制售项目。

28、用药材等原料加入酒进行泡制,或自行加工、兑制、配制酒类不纳入自酿酒范围,不予许可。

29、卡拉OK等不设集中就餐场所的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不纳入微小餐饮免于现场核查范围,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由各单位具有食品许可审查员证或执法证的审查人员担任,审查人员不少于两人,现场核查时应出示食品许可审查员证件或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 9 -现场核查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长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组织制作现场核查文书,形成现场核查结论,明确告知被审查单位。

审查组成员意见不统一的,由审查组长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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