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管联合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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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与徐立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与徐立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与徐立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徐立军;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徐立军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立军【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春燕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于瀚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田景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春燕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于瀚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田景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春燕于瀚涛田景博【代理律所】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被告】徐立军;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冠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荷花路派出所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冠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荷花路派出所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冠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荷花路派出所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冠忠;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当事人】李冠忠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当事人-个人】李冠忠【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冠忠【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具体包括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具体包括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本案中,上诉人李冠忠以有人阻止其乘车并且被上诉人荷花路派出所“出具非法文书称当日有人将原告移交其处"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但是未能提供被诉行为存在的材料,且未根据法院的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并坚持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

在已经立案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3:16:0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冠忠诉称,2019年3月4日原告在大明湖火车站二楼第三候车室门口被三人拦截,不许原告乘车出行,且态度蛮横、恶劣,并出言恐吓原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济公治[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治〔2012〕32号)各分、县(市)局:现将《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公安局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开锁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公发[2006]164号)、《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关于加强开锁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公发[2010]4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开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含有锁具开启(含机动车锁、保险柜锁、门锁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服务内容的行业。

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开锁经营活动,除应当依法具备经营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有合法、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三)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必要的图像、身份证件采集及上传设备。

(四)其它应当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

第五条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县(市)、区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五)《开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的通知》(济建发〔2023〕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3年6月至10月。

二、检查范围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在济南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3〕1号)中涉及到的相关企业。

3.济南市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市场各方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级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在市级项目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辖区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本辖区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以下事项:1.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等配备达标情况,施工业务文档以及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

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与地方联合办案的经验总结如下:1.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地方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

通过定期会议、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能够高效协作,共同办理案件。

举例:警方与地方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警方提供调查取证的支持,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受害者保护和庇护的服务。

2.明确责任分工:在联合办案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非常重要。

每个部门应清楚自己在案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各方之间的协作紧密配合。

举例:在打击跨国贩毒案件中,警方负责侦查和抓捕嫌疑人,海关负责查缉毒品走私渠道,法院负责审判和判决。

3.共享信息和资源:联合办案需要各方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资源整合平台,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举例:警方、税务局和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分享可疑交易和涉案人员信息,以便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4.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合办案中的各方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并及时解决问题和难题。

举例:在处理跨界电信诈骗案件时,警方与国际执法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追踪犯罪团伙的活动,并协调行动以抓捕嫌疑人。

5.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联合办案需要各方具备专业的能力和技术支持。

通过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举例:警方与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警方提供侦查线索,而网络安全公司运用其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网络攻击溯源。

总之,与地方联合办案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共享信息和资源,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

这样的合作方式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712号二审判决书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712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丽【当事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丽【当事人-个人】杨丽【当事人-公司】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甜甜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郭合焕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甜甜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郭合焕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甜甜郭合焕【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丽【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阳光壹佰公司是否构成逾期办证违约;二、若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阳光壹佰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阳光壹佰公司是否构成逾期办证违约;二、若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阳光壹佰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阳光壹佰公司是否构成逾期办证违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14件,需修改的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公安局2018年4月26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严格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济公通〔2014〕40号2019年3月30日JNCR-2014-00700022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5〕101号2020年7月31日JNCR-2015-00700023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6〕167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070001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济公通〔2017〕19号2022年2月16日JNCR-2017-0070001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38号2022年3月16日JNCR-2017-00700036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济公通〔2017〕43号2022年3月28日JNCR-2017-00700027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94号2022年5月9日JNCR-2017-00700048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129号2022年6月18日JNCR-2017-00700059关于印发《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136号2022年8月14日JNCR-2017-007000710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公通〔2017〕157号2022年8月10日JNCR-2017-007000811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号2022年8月19日JNCR-2017-007000912关于加强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218号2022年10月16日JNCR-2017-007001113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7〕240号2019年12月9日JNCR-2017-00700121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明湖秀”大型综合演绎水秀展示活动期间大明湖公园及周边区域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8〕20号2023年1月31日JNCR-2018-0070001附件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4〕174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4-0070003——结束——。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23年)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3.09.25
•【字号】济公〔2023〕61号
•【施行日期】2023.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公〔2023〕61号为推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以市公安局名义公布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 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当事人-公司】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守法解卓飞【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玉香【被告】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赵学敏与高广延、陈玉香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2019)鲁01民终10156号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赵学敏已支付购房款数额得到确定。

陈玉香抗辩涉案合同中“陈玉香”签字系仿冒,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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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管联合警方"打假" 一年查出35个假房产

阿里巴巴建材2012-12-06专题:房产热点打印
“老婆找人冒充老公,瞒着老公把家里房产卖掉”、“房子交给中介出租却被对方造假材料出售”、“为换取购房资格造假离婚证”……在房产登记过程中,一些人为了获取房产不择手段。

12月5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通报了房屋登记过程中的造假情况,并与公安机关正式建立联动报案机制,今后发现造假者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去年“限购”以来
产权登记部门查获假申请材料近千份
“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的假证书。

”5日,在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着桌子上的各类假证件和假证明材料介绍说。

这些假证件包括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单身证明、户籍证明、户籍卡、涉税证明、完税证明等,假证明材料则涉及房管、民政、公安、法院、税务等多个证明。

“因为每天要查验的证件很多,所以我们的工作人员对证件的手感、相关材料的格式都比较熟悉,如果有人造假,很容易被发现。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副主任李呈伟拿出一份真房产证,和假房产证进行对比。

他说:“这个假房产证虽然也有水印,但太过明显,这是其一;其二,房产证上的建房注册号,一看就是后印上去的;其三,这上面房管局的章是黑红色的,真正的章应该呈现很正的红色。


李呈伟介绍,现在实行电子版的房产登记簿,工作人员感觉证件不对时,一对照电子登记簿就可以判断是不是假证。

据记者了解,造假证件虽然看上去像模像样,但工作人员可以从纸张、印章、格式以及编号上发现破绽。

“不但有假证明材料,还有假人呢!”该中心受理科科长李兵介绍说,因为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需要本人到场,有的人就找个长得比较像的人来代替办理,例如弟弟代替哥哥等。

为此,工作人员采取了照相存档的办法。

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限购”以来,他们查获的假申请材料就有近千份,其中假房产证35份。

虚假申请形式主要有4种
房产证公证书身份证婚姻证全造假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主任杜建刚介绍,有人提供这些假材料,就是为了进行房屋登记虚假申请,获取非法房产权益。

当前,他们发现的虚假申请形式主要有4种。

其一,申请人提供虚假建设手续,包括土地、规划、竣工等。

这种情况主要是存在于开发商身上,“正规的申请手续要经过十几家部门审核,通过造假材料,一方面可以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手续,还能逃避应当依法缴纳的税费,最终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杜建刚说,这种情况危害最大,如果土地手续造假,将来购房者可能拿不到房产证。

如果开发商把假证抵押给银行贷款,那么,将来银行就要承受损失。

其二,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公证书、身份证、婚姻证、法律文书等,以获取不当得利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将不属于自己或属于自己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房产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从而骗取购房人房款或银行贷款,或者偷逃税费。

例如,有的中介给房管部门提供假的公证书,以获得代替房主处置房屋的权利。

假离婚证和假纳税证明的目的也很明显。

根据现在的限购政策,家庭中如果有两套以上的房子无法再购买房产。

有人就提供假的离婚证,使夫妻二人中有一方成为没房子的单身,从而骗取可以购房的限购证明。

也有人希望通过提供假结婚证逃税,本来正常的房产交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而根据规定,婚内析产则不需要缴税。

其三,假冒产权人申请登记,也就是“假人”。

这种情况极易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对方。

例如,前期有个小伙子,因为个人原因需要用钱,于是把母亲的房产证偷拿出来,找了一个人冒充自己的母亲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向银行借款。

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通知了小伙子的母亲。

其四,购房人提供虚假社保或涉税证明、单身证明等,以逃避限购政策,或者是为了享受税费减免、银行信贷优惠而获取无房证明。

此类情况比较常见。

例如,按照目前济南的限购政策,外地人在济南购房需要提供两年内累计缴纳一年的社保或是纳税证明,有的人没有这些材料,就造假的纳税证明,来骗取购房证明。

房管部门与警方联动
造假者将被拘留并处最高1000元罚款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采取了很多办法、运用了很多手段对付造假。

杜建刚介绍说,首先是借助科技手段,让造假者无机可乘。

这包括利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直接读取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拍照留取申请人影像,随时调取已存影像信息进行比对,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与此同时,完成档案数字化,随时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快速调阅原房产档案,对售房人身份信息及房产信息进行查阅、对比,保证申请信息的准确性。

还有就是通过与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网络互联,查询证件的真实性。

“例如,如果对申请人提供的纳税证明有疑问,我们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核对。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也有针对性地加强了业务审核管理,让造假者“原形毕露”。

5日,一项新的防造假措施出台,那就是房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正式建立联动报案机制。

当天,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与驻地派出所签订合作协议,将房产交易大厅作为巡防责任区,民警随时进驻房产交易大厅。

“一旦发现造假行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案,警方将第一时间受理案件,第一时间没收造假资料并控制造假人。

”杜建刚说。

杆石桥派出所所长曲文政表示,一旦登记中心发现有造假者后,他们接到报案后会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控制造假人,并作出处理。

据曲文政介绍,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相关证件、印章等涉嫌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后续措施
有人动你的房屋档案马上就会有短信通知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主任杜建刚介绍,今后将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识别造假行为。

该中心将引入指纹识别技术。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采集申请人的指纹存档,之后办理该申请人业务时,需要进行指纹验证。

建立短信综合服务平台,开通短信通知。

在当前已经开通短信通知领证的基础上,逐步开放档案查询通知、档案异动通知等服务功能。

“一旦有人动了你的房屋档案卖房,马上就有短信通知本人。

”杜建刚说。

第三项措施是建立用户密码管理体系。

申请人可设置用户密码,配合短信随机码实现申请人身份认证。

此外,该中心将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尽快建立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公证、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联网共享机制。

温馨提醒
选择中介先看资质自家证件别轻易借人
房管部门提醒市民,在办理涉及房屋登记的相关业务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事项,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习惯。

一是在办理业务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并通过房管部门提供的途径去及时修改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短信服务能够及时通知到本人。

二是通过中介机构处置房产时,要选择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避免出现骗卖房产的情况发生。

三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身份证,不要轻易地借予他人,以免他人违法处置房产,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四是要定期形成查阅自身房产情况的习惯。

当前,房管部门已经从网上开辟了网签备案查询系统,下一步还要开通网上档案查询系统,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个人房产情况。

(崔荣杰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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