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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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89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含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下同)管理,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保障性住房价格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神,切实把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作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形成机制(一)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方式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地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
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指导价上限管理,其租金标准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允许投资运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租金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租金水平。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其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具体由住房所有权人或投资运营方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或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房东协助监管协议书

房东协助监管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房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租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乙方作为租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甲方协助监管租赁房屋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内容1.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进行监管,确保房屋处于适租状态。
2.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房屋使用规范1. 乙方承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乙方应确保房屋设施完好,及时维修保养,并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责任。
第三条安全责任1. 甲方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租赁物,并在得知安全隐患时及时排除。
2. 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内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和相关部门,并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后果。
第四条协助义务1. 甲方在乙方请求下,应协助乙方与物业管理部门、社区或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处理与租赁房屋有关的事务。
2. 对于政府部门针对租赁房屋提出的整改要求,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整改。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直至租赁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为止。
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导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署的一份监管协议。
其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深度和广度,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法规,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一、商品房预售政策背景1.1 丽水市的楼市背景丽水市地处浙江省,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稳定的地区。
近年来,丽水市的楼市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成为投资者和购房者争相关注的焦点。
1.2 政府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丽水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政策。
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即为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二、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要点2.1 协议的主体及目的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签署。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购房者预付的购房款能够安全、合规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交易,并减少预售资金纠纷的发生。
2.2 协议的内容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包含以下重要内容:(1)预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2)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及账户信息(3)资金用途的限制和约束(4)违约责任和扣款机制(5)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条件三、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价值评估3.1 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出台,使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享有更多的保障。
协议明确了预付款的用途和限制,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或营造虚假违约以谋取利益。
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追溯自己的预付款,确保购房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2 提升商品房市场的信心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离不开购房者的信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存在,大大提升了购房者对房产市场的信心。
购房者有了更多的信心购买商品房,推动了楼市的繁荣与发展。
3.3 缓解资金压力与风险购买商品房通常需要支付巨额的购房款项,这对购房者来说是一大经济压力。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2月17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甲方(住房租赁企业):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资金监管服务银行):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如《XX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账户的开立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XX市(或具体地区)辖区内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等资金。
2.监管账户信息如下:(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2)开户行:____________(3)账号:____________第二条监管资金的范围1.监管资金包括甲方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1个月)的全部资金。
2.甲方收取承租人租金未超过3个月或收取承租人押金未超过1个月的,不纳入监管范围,甲方可根据经营需求自行使用。
第三条监管资金的存入与支出1.甲方应配合承租人将租金及押金缴存至监管账户,并在租赁平台(如XX 市租赁平台)上传资金流水凭证。
2.乙方通过租赁平台获取甲方从事住房租赁的相关信息,对监管账户内入账资金的属性进行识别,并按规定实施监管。
3.已被监管的租金自住房租赁合同生效次月起按月释放给甲方;已被监管的押金自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释放给甲方。
第四条监管资金的解除与销户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后,该合同项下监管资金解除监管,乙方应将剩余资金释放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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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承诺告知协议
甲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人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进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二、乙方已知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同意配合甲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工作。
三、甲方巡查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取消门禁权限等限制乙方进出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措施,有权将乙方违规信息进行公示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家庭人口变化或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时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登记的;
3、拒不开门配合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巡查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仅限于保障性租赁房);
6、违规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拒不修复的;
7、拒不配合毗邻居开展维修工作的;
8、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9、临时居住期满拒不搬出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10、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如有发生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后果。
五、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行为的监管,若临时居住人员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将视同乙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协助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收回该保障性住房。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乙方代表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署本协议,乙方所签署的协议已征得全体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系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协议条款,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违约及相关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