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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7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丁兵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丁兵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陈宇龙【当事人】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陈宇龙【当事人-个人】陈宇龙【当事人-公司】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邱译仪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邱译仪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峰杨浩军邱译仪【代理律所】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州市星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宇龙【本院观点】首先,深圳星辰公司与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载明至2016年6月30日,深圳星辰公司无长期与短期借款,周新怀2016年7月22日转入的32万元出资款于同时亦转回至其本人账户,上述事实印证了陈宇龙所陈述2017年7月22日退还苏州星辰公司等主体相关款项系因出资必须由陈宇龙本人所付,由深圳星辰公司操作的退回款的事实。

陈宇龙案涉285万元并非借款的抗辩意见成立,苏州星辰公司主张案涉向陈宇龙转账285万元系借贷关系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侵权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苏州星辰公司提交了深圳星辰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该情况说明明确苏州星辰公司与深圳星辰公司除注册资本投资外,与深圳星辰公司无经济往来,2016年7月22日深圳星辰公司转至苏州星辰公司的275万元系归还深圳星辰公司结欠苏州星辰公司的七笔借款(2016年1月20日金额50万元,2016年1月20日金额50万元,2016年2月4日金额45万元,2016年2月24日金额20万元,2016年3月1日金额10万元,2016年4月20日金额100万元)。

建筑装饰行业周报:防风险、稳增长政策进入实质落地期

建筑装饰行业周报:防风险、稳增长政策进入实质落地期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周报2022年08月21日建筑装饰防风险、稳增长政策进入实质落地期【本周核心观点】7月固投放缓,地产跌幅扩大,经济下行惯性仍大,地产防风险、基建稳增长政策需实质落地、组合发力。

地产方面,本周迎来系列救市措施:1)住建部等3部委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撬动、银行贷款跟进方式积极协调保交楼资金;2)交易商协会拟通过中债增进公司增信方式支持民营房企发债;3)央行下调MLF和OMO利率10bp,打开本月LPR下降空间。

系列举措有望遏制潜在系统性风险,提振信心,促地产企稳。

基建方面,本周发改委部署加快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强化用地、环评、配套贷款等要素保障,对未按期开工或进展较慢项目加强督促,促基建加快上行。

地产趋于企稳、基建加快发力之际,板块龙头估值有望获得提振,继续重点推荐低估值央企龙头中国建筑(PE3.7X)、中国电建(PE10X)、中国中铁(PE4.4X)、中国交建(PE6.0X),以及地方国企龙头山东路桥(PE4.6X)、四川路桥(PE6.9X)。

优质成长股重点推荐:专业工程龙头中国化学(主业增长强劲,实业化进展顺利,PE10X)、配电网EPCO民营龙头苏文电能(PE21X)、微电网能效管理龙头安科瑞(PE29X)、供热节能龙头瑞纳智能(PE20X)、风电运营弹性标的北方国际(受益欧洲高电价,克罗地亚塞尼风电项目助力中报业绩大幅增长,PE12X)。

地产救市实质举措出台,防风险力度加大。

本周系列地产救市政策出台:1)中央部委协调保交楼资金:据中国建设报,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出台举措,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撬动、银行贷款跟进,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加快落实7月政治局会议保交楼、稳民生要求,如若后续持续推广,对盘活存量项目、稳定信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拟增信民营房企发债:据财新网,本周交易商协会再次召集多家民营房企召开座谈会,探讨通过中债增进公司增信方式支持民营房企发债。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段至智星二路段)、双凤五路(草 金路南段至智星二路段)、智星 二路道路(双凤五路至七里路段)
四川省交通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
武青东四路(武青南路至潮音路
段)、武青东五路(潮音路至武 兴一路段)、武兴一路(武青东 四路至武青东五路段)施工/标段
四川省交通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记...
7969.4 7092.8 4387.7
2022-10-12 2022-09-27 2022-10-2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4/2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4
安仁镇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 四川省交通建设集 安仁古镇旅游景区提升改造项目 团股份有限公司
4387.7
2022-10-28
1.4.1 重点项目
(1)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1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武侯机投工业谷保障性租赁住房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 及配套项目三期勘察设计/标段 究院有限公司
470.0
2022-03-2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3/2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目标单位: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2-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行业资讯·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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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 三天 的展 览过 程中, 万达展 位 吸 引了大量的观展 者, 首创置业董事长 刘晓光先 生等业 内人士 专程带队 来到
展位学习交流 . 还有来 自 广西、 江西、 浙
事长李晓林先生, 以表彰他们对 中国房地产行业作出的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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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会的评委有来自 住房和城 乡 设部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 浙江省 建 会、
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等各单位的领导。 分组评审后, 全体专家对两个项 目 逐条
确定评 审意见 , 遇 到 的问题 进 行 商讨, 对 并对 两个 项 目 行了 导。最后 专家 进 指
优城中村改造 近 日, 在西安市组织的 “
创 先 争优 ” 活动 中, 西安 荣华 集 团结 合承
组一致同意通过金都 ・ 夏宫荷院项目一星级居住建筑绿色标识、 金都 ・ 九龙 仓・ 高尔夫艺墅东区一组团项目 二星级居住建筑绿 色标识的认定。
担 的西安 池 东村城 中村 改造项目, 实现 和谐拆迁、 和谐建设、 和谐安置, 西安 被 市城改办誉为西安市第一个公 开举 办大 型群众性 交付庆典活动、 第一个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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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的独特魅力。
_毒争 昭 先 惠 . 实 东 荣 华 村 集 民 团 得 刨 池 “
万达集团在住交会的展位

殷晴等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殷晴等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殷晴等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00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殷海凤;殷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殷海凤殷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殷海凤殷晴【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雷剑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雷剑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世伟雷剑【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殷海凤;殷晴【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审查意见以及根据在案证据对事实的认定正确,对此予以确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案卷卷宗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查意见以及根据在案证据对事实的认定正确,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本院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经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以及相关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事实,基于目前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殷海凤、殷晴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另,对于殷海凤、殷晴所称的东兴路一条8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可依法另行予以解决,一审法院就此意见本院亦予认同。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殷海凤、殷晴的上诉请求和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天而降的700万元债务

从天而降的700万元债务

从天而降的700万元债务
陈星岚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22()13
【摘要】今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龙冰沁打电话给刘思萍询问她的近况。

电话里,刘思萍的声音明快,与4年前那个忧愁的她判若两人。

现在,刘思萍仍然在学校教书,从今年开始,她担任班主任,要花大量时间和学生们在一起,忙碌的工作也让她的生活变得更加充实。

那段长达4年的债务纠纷曾经让刘思萍焦虑不已,几近崩溃,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她不仅扫清了阴霾,生活也正逐渐走上正轨。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陈星岚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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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个人】袁杰丁峰贺亚军【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亨博刘钰彬【代理律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杰【被告】丁峰;贺亚军【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袁杰上诉主要提出合同签约过程不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

首先,因袁杰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签订交易价高达1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售房目的为何,签约环境如何,均应对合同条款尽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并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袁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个人】刘娟陈鹏顾洪良【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燕萍张吉孙青鹏李未【代理律所】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娟【被告】陈鹏;顾洪良【本院观点】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从借款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陈鹏收取的利息均是由刘娟按陈鹏出借金额计算给付,并非由用资人向陈鹏给付。

虽然用资人也向刘娟给付利息,但并无证据证明用资人委托刘娟向陈鹏支付利息,且刘娟向用资人收取的利息和刘娟支付陈鹏的利息在利率和金额上并非对应一致,故刘娟收取的利息系其和用资人之间的往来,其主张用资人向陈鹏支付借款利息,进而认为系用资人向陈鹏借款,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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