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篇1无偿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物寄存给对方保管,对方按照约定接受财物寄存并对其进行保管、使用、处理、返还等行为的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保管义务,而出保管人则享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
无偿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当事人的合同意志规范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偿保管合同的出现。
一般来说,无偿保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涉及报酬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货物的保管、使用、处理及返还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理或使用物品,拒绝归还或者保管不善等情况,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无偿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某甲与乙是好友关系,某日,甲将其珍藏的一幅画委托给乙保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乙负责保存并在甲有需要时返还。
然而,后来甲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拿回画作,却遭到乙拒绝。
甲多次要求,但乙始终不予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经协商无果后,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主要是依靠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
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证明事实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最好还是要书面约定相关事项,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在这个案例中,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甲可以通过律师函或法律援助等途径,向乙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归还画作。
其次,甲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尝试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口头证言、相关证据以及法理来判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引言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就保管合同纠纷的定义、常见原因、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人(委托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保管,并应承担谨慎管理、保管的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或者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等原因,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2. 常见原因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与以下原因密切相关:2.1 保管人的过失保管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或遗失。
例如,保管人未将财产妥善保管,造成财产受损或丢失。
2.2 委托人的违约委托人也可能未能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取回委托财产,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3 不可抗力除了双方违约因素,不可抗力也可能引发保管合同纠纷。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解决方法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可分为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两种途径。
3.1 协商解决当发生保管合同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纠纷的事实、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书面协议解决纠纷。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诉诸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保管合同纠纷。
当然,诉讼过程会涉及法律程序和费用等问题,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之前,双方应权衡利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 预防措施为避免保管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的建议:4.1 签订明确的合同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详细约定保管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保管期限等关键要素,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做好记录和监督保管人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保管财产的状况、进出情况等重要信息。
同时,委托人也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保管人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1. 概述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其财产委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案件。
本文将就保管合同纠纷的定义、原因、常见纠纷类型以及解决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2. 保管合同纠纷的原因保管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2.1 合同履行不当一方在履行保管合同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保管,导致委托方财产受损或遗失。
例如,保管方未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妥善保管财产,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财产受到损害或遗失。
2.2 委托方违约委托方在签订保管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财产,或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等,导致保管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
2.3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保管合同中的约定存在歧义或漏洞,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对财产的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分工、保管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存在争议。
2.4 不可抗力因素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正常继续履行,引发纠纷。
例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3. 保管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3.1 财产丢失/损害纠纷一方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财产,导致财产丢失或损害,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损失的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的计算。
3.2 责任分工纠纷一方未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责任,导致财产丢失或损害,并引发纠纷。
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各方的责任分工和监管义务。
3.3 保管费用纠纷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或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约定不明确,导致费用纠纷的发生。
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费用的确定和支付义务的履行。
3.4 合同解除纠纷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合同解除纠纷。
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解除时效、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4. 解决保管合同纠纷的方式4.1 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
某日,王某因外出旅游,将其部分个人物品交由李某无偿保管。
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仅口头约定保管期限为王某旅游归来之时。
王某旅游归来后,发现其交由李某保管的物品存在损坏情况,遂与李某就物品损坏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合同分析(一)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已经成立。
2. 合同效力: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口头约定的保管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1. 履行情况:王某依约将物品交由李某无偿保管,李某亦接受了保管任务。
双方在口头约定中未明确保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因此应视为按照通常的保管要求履行。
2. 履行瑕疵:李某在保管期间未能妥善保管王某的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纠纷处理1. 损失认定:王某应就其主张的物品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包括物品的价值、损坏程度等。
法院将根据证据情况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
2. 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若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据证据确定损失数额,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口头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无偿保管合同合法有效。
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保管人李某未能妥善保管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简介甲方(保管人):张三乙方(寄存人):李四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无偿保管合同,由张三负责保管乙方的某物品。
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内容。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物品的损失和损毁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合同内容分析(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情况甲方:张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保管物品所需的场所和条件。
乙方:李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甲方保管其物品。
(二)保管物品及条件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物品为:[具体物品描述],保管期限为[具体期限]。
甲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保管该物品,确保其安全无损。
(三)免责事由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下免责事由: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品损失;2. 乙方自行承担的物品损失风险;3.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仍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
(四)纠纷起因及争议焦点纠纷起因:在保管期间,乙方发现其委托保管的物品存在损失和损毁情况。
经双方协商无果,乙方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2. 物品损失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合同中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五)案例分析过程及结果1. 案例分析过程:(1)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以确定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3)分析物品损失的原因,判断是甲方的过失还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4)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
2. 案例分析结果:(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在保管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部分物品损失;(2)物品损失部分原因系不可抗力所致,部分原因系甲方保管不当;(3)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部分责任可免除。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部分损失。
(六)法律建议及风险提示1. 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免责事由等;2.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物品安全;3. 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提起诉讼;4. 在涉及法律责任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进行判定,确保公正公平。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保管合同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保管人(甲方)与寄存人(乙方)。
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书面保管合同,约定乙方将特定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2. 合同中对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保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物品交付给甲方,甲方确认接收。
2. 在保管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了乙方物品,履行了保管义务。
3. 保管期限届满后,乙方要求取回物品,甲方拒绝返还,理由是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且甲方在保管期间产生了额外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分析1. 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符合法律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中约定的无偿保管条款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二)权利义务分析1. 甲方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乙方物品的义务。
2. 乙方作为寄存人,享有在保管期限届满后取回物品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分析1. 甲方在保管期间妥善履行了保管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甲方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乙方物品,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解读(一)合同解释原则1. 文义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本案中的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2. 目的解释:根据合同目的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二)合同履行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公平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
(三)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2.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案例。
小张和小李是好朋友。
小张要去外地旅游一个月,他有一辆心爱的摩托车,就找到小李说:“兄弟,我要出去旅游一个月,这摩托车放我家也没人管,放你这儿保管一个月呗。
”小李很爽快地答应了:“行啊,你就放心去吧。
”小张走之前,把摩托车加满了油,擦得干干净净地送到了小李家。
一个月后,小张旅游回来找小李要摩托车。
结果发现摩托车的后视镜被撞坏了,车身还有一些划痕。
小张就有点不高兴了,问小李:“兄弟,我这摩托车咋变成这样了?”小李说:“这不是我弄的,前几天我邻居家小孩调皮,在院子里玩耍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
”小张说:“可这是你答应保管的啊,现在车坏了,你得给我个说法。
”小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觉得又不是自己故意弄坏的,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两人就产生了纠纷。
二、分析。
#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1.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和小李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小张把摩托车交给小李保管,小李同意保管,这就满足了保管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当保管物交付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小张把摩托车送到小李家,这个时候保管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2. 就像我们去超市存包一样,把包交给超市的存包柜(或者工作人员),这个存包的合同就成立了。
# (二)保管人的义务。
1. 小李作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所谓妥善保管,就是要像对待自己的东西一样小心。
虽然摩托车是被邻居家小孩不小心弄坏的,但小李没有尽到防止这种损害发生的责任。
2. 打个比方,你帮朋友保管手机,你不能就随便把手机扔在客厅茶几上,让别人可以随便碰到。
你得把它放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就是妥善保管的概念。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如果把摩托车放在一个封闭的车库里,并且看好不让邻居家小孩进去捣乱,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 (三)损害赔偿责任。
1. 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小李应该对摩托车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5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5篇篇1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偿保管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家中一批贵重物品委托乙方保管,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保养、维护。
然而,在保管期间,乙方未能妥善保管物品,导致部分物品遗失或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了合同纠纷。
一、案件分析无偿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财物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无偿保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使用、保养、时时查点等义务,保管物品。
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托管物品遗失、损坏等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托管物品。
然而,乙方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了一部分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属于违约行为。
据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二、案件处理1. 维护甲方权益针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和调解阶段,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争议,尽量避免纠纷升级。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判断赔偿责任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乙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明损失与自己的过失无关,法院很可能会判决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会考虑物品的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启示1. 明确合同约定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期限、保管地点、保管标准等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界定责任。
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为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2. 提高保管水平作为受托人,应当提高保管物品的水平,增加保管的认真度和专业性,确保托管物品的安全。
在对托管物品进行保管时要做到细致入微,避免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在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中,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由于托管物品的特殊性,受托人应当高度重视保管责任,确保托管物品的安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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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第六章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保管合同的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具体包括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保管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按约履行以及保管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等。
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常常使得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纠正,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呢?为了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必须首先确定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正确地划分了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公正合理地化解纠纷。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并不当然引起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有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这些要件有: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把违约行为定义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据此,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合同都会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违约,也可以是双方违约:如果是双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履行期限为标准我们可将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约和实际违约;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它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厂规定。
该规定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预期违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在一方出现预期毁约的情况下如不给予另一方以救济,实际上会滋长预期违约的发生的。
倘若等到一方的实际违约发生时再给予另一方救济,那么这时另一方的损害将可能更大,更难得到补偿。
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这时保管人就可以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时之前要求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体有:(1)拒绝履行所谓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从该概念可知,拒绝履行有三个承要条件:第一,拒绝履行作为实际违约的一种,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如果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这通常只被认为是预期违约:第二,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不履行全部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那么这通常构成部分履行。
对于部分履行。
只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致构成对整个合同目的的违反,那么,该部分履行是有效的。
第三,拒绝履行是基于无正当理由而为的。
如果债务人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认为债务尚未到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而拒绝履行,那么拒绝履行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不构成违约。
(2)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由于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抗拒的情形,一种是人为的情形。
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不可拒绝的,如不可抗力,法律是免除当事人负责的,也就是说法律会免除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人为的,如出于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法律则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在保管标的物交付保管之后,由于保管人的过错而灭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这时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叫逾期履行,是指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的行为。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关键在于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即履行的数量存在着不足。
对于部分履行而导致的违约,如果未履行部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那么非违约方通常只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未随行部分会导致合同闩的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那么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厅碇担违约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的部分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计量上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及合理的在途损耗则不属于部分履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存在着瑕疵如合同约定对某些保管物必须在0℃以下冷藏,但却由于保管方的过失而未予冷藏;合同约定对某类保管物应隔热、防潮、防锈,但保管方却未此项要求等等。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对不适当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除上述之外,违约行为还包括任何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交付地点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包装方式不合约定等等,因此,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定义是宽泛的、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费事由违约行为只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非所有的违16行为都会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在行为人既有违约行为,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且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这些免责事由而导致的,则违约方可以因违约责任欠缺构成要件而免除其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
《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等。
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如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约定免除某种事由发生的责任等等。
对于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约定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这是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表现.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因为这种免责条款不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是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而不是必然导致免除债务。
如果免责事由出现后,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而不能免除债务,因为免除责任和免除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归责事由去确定其应负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所作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的归贡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
但同时《合同法》的第374条又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作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是以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
对于这两项归责原则应如何认定其顺序呢:我们认为保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个特殊的有名的合同,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因时,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毕竟任何的违约行为只要其不具各法定或约定的免责理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日寸应以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却给予了更严的条件。
根据上面介绍的《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限于保管人,且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保管期间。
对此,我们应理解为:第一,对于寄存人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应就其本身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保管人而言,在其保管期间所发生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其保管行为存在过错为前提,若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保管人就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必须发生在保管期间。
如果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不发生在保管期间,在保管之前或之后发生,那么保管人对此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在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必须:子以注意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有过错的一个归责原则:在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情况下,就保管人的保管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要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话,他必须证明自己保管保管物没有重大过失,否则就推定保管人在保管保管物时存在着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