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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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指设计和制定的法规,法律,条例和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教育和教师活动的法律法规篇章。

它是由政府和国家有意识地执行的,旨在实施教育发展的社会和法律政策。

教育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制定一系列有助于国家发展的法律规范,以此维护正当教育发展的稳定,并有助于实现教育发展的公平和公正。

教育法的特征有:1.有法定性。

教育法是具有法定性的,根据宪法,实施教育发展任务,保护公民拥有教育权利,管理教育活动,科学规划教育支出和巩固教育制度,形成法定的社会职能。

2.有领导性。

教育法具有领导性,旨在解决规范教育活动,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益,改革教育管理,提升教育效率,发展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等重大问题,为教育行业提供领导。

3.有统一性。

教育法是教育活动的统一性规范,从而统一教育政策,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立法制定,加强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实现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

4.效性。

教育法的有效性体现在它的法律地位,因为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法能够生效,它的内容和形式应能满足需求,更新适应,使教育活动按照预期达到目标。

教育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建立良好教育环境,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促进教育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教育法可以制定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将法律规范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其正式形式化,实施有效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发展,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因为教育法都是市场社会所需,为了解决教育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教育法都被用来管理教育活动,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减少教育的矛盾和冲突,有助于提升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大全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于教育领域中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称。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的层次和内容进行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分类: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些法律法规是全国范围内最为重要的法规,对于教育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

2. 地方性法律法规《北京市教育条例》《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广东省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是指定地区内的具体规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 教育部门制定的法规《学前教育工作规定》《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这些法规由国家教育部门制定,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规范。

4.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学生管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用于管理学校内部的各项事务。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为学生、教师和家长等教育参与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它规定了每个人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确保了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公正。

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规范了教育行为,明确了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它规定了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家长的监护责任,保障了正常的教育秩序。

3.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规定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机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稳定与发展。

4. 处理教育纠纷教育法律法规为处理教育纠纷提供了依据和程序。

当教育参与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处理,维护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0个教育法

50个教育法

第一章身为家长的8个觉悟1.“教育妈妈”‘宣言:父母能给孩子最大的礼物,就是教育2.夫妻之间对孩子的教育要达成一致3.家长要具有“孩子教育的全部责任,由家长承担”的觉悟4.对孩子倾注无限的爱—被爱,才会信任他人5.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行动6.不叱责,尝试适当表扬—抓住孩子做错事不放,只会助长孩子的恶习7.绝对禁止体罚—以说服代替体罚体罚是最差劲的教育方法,会让孩子学会用武力解决问题8.不要期望如朋友般的亲子关系父母就算做不到让孩子崇拜,也应做到让孩子让孩子信任、依赖,而非一味追求平等的朋友模式。

第二章教育的11 个目标—孩子应具备这些素质9.拥有梦想教育,是一个教会孩子做梦的过程。

告诉孩子世界上有许多可能性,给予他为实现梦想所需要的工具和知识,使他抱有朝着梦想大步迈进的勇气。

并且教导他即便遇到挫折也要有重新站起来的气势,即便达成了目标也要有不耀武扬威的谦虛。

这,才是教育。

教育的关键,就是让孩子做梦,并且为了让他们接近这个梦而督促他们努力。

10.能自我肯定一颗认同自我的内心,恰恰是人格形成的基础。

连自己都不喜欢,不可能会喜欢別人。

否定自己的孩子,也会否定别人。

怎么让孩子学会自我肯定:“不和他人比较”不使用“如果你做好了**,就给奖励”这样的附加条件的疼爱方式,会使孩子觉得“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我就毫无价值”,从而致使他们失去自信,养成没有奖励就不努力的坏习惯。

11.内心从容—那些从容的孩子会为他人着想,重视自己;内心不从容的孩子,会产生嫉妒心、歧视心。

培养孩子的自尊心,告诉告诉:“做自己就行了。

要相信自己。

你的潜力无限大。

让我们一起拓展自己的长处吧”。

“要与人为善。

想要守护自己,也要守护他人”。

12.能发展自我才能—不能浪费孩子潜藏的可能性仔细认真观察自己的孩子,发现孩子身上的才能和潜力,给予孩子的行为以肯定和鼓励。

让孩子发展自己的兴趣,让他自由地表达自己喜欢的事情。

帮助孩子找到自己的爱好、擅长的领域,拓展他的潜能。

教育法基本准则

教育法基本准则

教育法基本准则教育法是指规范和指导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教育法的基本准则是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教育法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公平平等公平是教育法的首要准则。

教育法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论其种族、性别、身份、财富等背景。

教育法应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确保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

只有实现了平等公平,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二、科学教育科学教育是教育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教育法应确保教育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规律,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

科学教育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

三、综合发展综合发展是教育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教育法应确保学生在不同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包括智力、体力、美育、劳动教育等各个方面。

教育法应鼓励学生参与各种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四、个性发展个性发展是教育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教育法应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差异,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

教育法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

教育法应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和适应学生不同需求的教育方案。

五、民主参与民主参与是教育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教育法应鼓励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

教育法应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教育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教育法应保护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

六、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教育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教育法应强调教育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教育法应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教育法应加强学校和社会的合作,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质教育的普及。

教育法的基本准则是平等公平、科学教育、综合发展、个性发展、民主参与和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为确保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目标:教育法明确了中国教育的目标,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知识、技能和健康身心的公民。

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对于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国家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并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幼儿教育:教育法明确了对幼儿的教育保障,包括普及幼儿教育、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以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包括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强调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保障教师的权益。

学校管理和质量保障: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的基本条件和教学质量,并规定了对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教育经费和保障:教育法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保障,保障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合理分配,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概括。

教育法还包括其他具体规定和条款,涉及教育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具体的法律文本和解释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法规文件。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50个教育法

50个教育法

50个教育法1. 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教育法的第一条是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应该具体、可衡量,并与学生的需求和社会需求相一致。

明确的教育目标能够帮助教师和学生明确方向,为教育活动提供指导。

2. 个性化教育教育法的第二条是个性化教育。

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有着不同的学习方式、兴趣和能力。

教育应该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满足每个学生的学习需求。

3.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育法的第三条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源泉,教师应该通过多种教学手段,如生动的教学内容、趣味的教学方法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教育法的第四条是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创造力是未来社会所需的重要能力之一。

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鼓励学生提出新的想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5. 强调实践教学教育法的第五条是强调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育应该注重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6.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教育法的第六条是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团队合作是现代社会所需的重要能力之一。

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能力,让学生学会与他人合作、协调和沟通。

7. 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法的第七条是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解决问题是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能力。

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

8.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教育法的第八条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学生应该成为自主学习的主体,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包括自我管理、自我评价和自我调节等。

9. 注重终身学习教育法的第九条是注重终身学习。

教育不应该只局限于学生的学校时期,而应该成为一个终身的过程。

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使他们能够终身学习、不断进步。

10.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法的第十条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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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施行《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民办教育法》于2002年底颁布。

▲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一年以上才能拿到)。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师的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89年至今)(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双方地位平等自愿聘任合同分为:(1)定期聘任合同;(2)无定期聘任合同;(3)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认证)▲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如何做到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制化的要求)?概念: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为达此目的,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程序合法: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七大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法的渊源——概念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定义: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1.根本法—《宪法》;2.教育基本法—指导其他部门法,具有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活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5.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

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论述: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教育法》有那几个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不要理解为修业年限)▲对教育投入的体制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关于教育投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实际上是要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5)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教师的定义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补助的教师,即“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教师的权利(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①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②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活动中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往往会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③教师或相关组织、个人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④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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