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
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2 6 1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单注销 登记的详细信息
2 6 2按日期查询 进入界面后;选择起止日期;点击右侧查询按钮; 查询出用户所选时间段内所有注销登记的相关 信息;如图所示
2 6 2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 单注销登记的详细信息
2 7信息查询
•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信息查询选项;进
入信息查询界面;系统显示前十二个月收 汇总额 预收货款控制比例 合同登记预收 货款累计金额 累计提款登记金额 注销金 额和预收货款余额等具体信息;如图所示
2 7图示
2 2 4删除提款登记 在提款登记页面;可通过点击删除来清除当天已 办理提款登记的某条记录
2 2 4图示
2 3注销登记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 汇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注销登记选项;进入注销登记 界面
2 2 3修改提款登记 修改是对当天提款登记错误事项的修正 在提款 登记界面;系统自动显示当天已办理的提款登记 列表 选择需要进行操作的记录;点击修改
2 2 3图示
在修改界面中;可针对原来的错误录入信息进行更改 可更改的项目有:币种 合同登记序列号 收汇金额 收汇日期 预计货物出口日期和预计出口金额等 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保存
• 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笔新收汇计划
• 勾选若干笔收汇计划;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
所选的收汇计划
• 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合
同登记序列号并保存 合同登记序列号由系统 自动产生;在办理提款登记时使用
2 1 1 图示
2 1 2合同修改
• 可以根据合同登记的日期查询以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汇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9952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c1.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给外汇管理局的情况说明

1.关于逾期未到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况说明怎么写您没说清楚外汇登记为那种登记如果为存量权益登记见下:1、外汇登记现在复称存量权益登记,之前俗称年检。
FDI企业和ODI企业内地主办企业每年九月份之制前必须进行上一年度存量权益登记。
2、若未及时完成登记,则会产生管控信息进而暂停所有外汇业务。
3、若以产生逾期,需到当地外管局进行书面申请解除管控。
情况说明主要列明管控原因为逾期未申报存量权益、逾期未申报的原因(如对相百应规定不熟悉等)及相应采取措施并保证之后严格遵守相关登记制度。
具体的情况说明外度管局一般都会告知的解除管控不难,上海这边甚至当天即可完成。
4、存量权益登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通过银行办理 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3、通过外管局办理。
建议通过银行办理。
所交材知料主要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及申请表如果您的登记为相应FDI企业义务登记或入账登记自2015年6月起相关登记均在银行办理无逾期之说若有其他问题可以俩系道我2.逾期未到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如果为存量权益登记见下:1、外汇登记现在称存量权益登记,之前俗称年检。
FDI企业和ODI企业内地主办企业每年九月份之前必须进行上一年度存量权益登记。
2、若未及时完成登记,则会产生管控信息进而暂停所有外汇业务。
3、若以产生逾期,需到当地外管局进行书面申请解除管控。
情况说明主要列明管控原因为逾期未申报存量权益、逾期未申报的原因(如对相应规定不熟悉等)及相应采取措施并保证之后严格遵守相关登记制度。
具体的情况说明外管局一般都会告知的解除管控不难,上海这边甚至当天即可完成。
4、存量权益登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通过银行办理 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3、通过外管局办理。
并且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
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
在外汇管理局怎么进行外汇登记?具体是怎样的?请看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
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28日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境内外投资主体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简化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
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