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国市监稽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第四章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五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六章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第七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填写实操指南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填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也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填写实操指南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相关文章,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度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填写实操指南1.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载体,具有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作用。
而示范文本的填写质量直接影响到文书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填写实操指南的必要性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而且行政执法工作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有一份填写实操指南,以便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按照规范、合法的要求予以操作。
3.个人理解和观点在填写示范文本时,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填写,并在文书中展现出公正、严谨和客观的态度。
在填写实操指南时,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列出填写要点、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决办法,以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填写行为,提高文书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填写实操指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实操指南进行操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文书填写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
在过程中,我们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注重公正、规范,做到合规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通过撰写本篇文章,我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填写实操指南的重要意义,深感责任重大。
2024年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pt课件

当事人履行义务监督
监督履行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督促履行措施
对于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催告、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履行。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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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条件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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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的责任追究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妨碍公务等行为的责任追 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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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罚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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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及程序
2024/3/23
立案条件
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有初步证据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 批准、指定办案人员。
8
调查取证措施
调查措施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查阅复制相关资 料、现场检查勘验等。
取证措施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等证据材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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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018-2019】国家调查通知书需要提前三天送达-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调查通知书需要提前三天送达篇一:询问调查通知书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DSCG0000001达市城管询通字〔〕号: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为查明案情,现请你(单位负责人)于年月日时分,到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相关事宜的调查,地址:。
届时请你(单位)持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备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前来,请及时与本案询问调查人联系。
本案询问调查人联系电话。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月日注:此件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送达当事人篇二:调查取证通知书烟草专卖局延长调查取证期限审批表烟 [] 延调字第号烟草专卖局延长调查取证期限告知书烟[]延告字第号:你(单位)涉嫌一案,我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在三十日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延长该案调查取证期限至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印章)年月日篇二:18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浙临)质监登字〔〕号:你(单位),涉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
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保存地点:2、登记保存期限:七日3、本通知书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浙临)质监物字〔〕号(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篇三: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卢xx,女,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广西桂平市xx镇满堂村xx屯18x号请求事项:调取建信人寿保险公司保管的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购买的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监督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及下设执法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听证程序第七节期间和送达第五章处罚执行第六章结案归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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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管登存通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因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保管方式,存放于(具体地
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
接受处理。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
本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告知事项:
1.对就地登记保存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
(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
(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
(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当事人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
(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6)出现法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上述物品已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4.当事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清单中物品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
当事人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
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
)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控制和保全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有相应文号和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事由和理由。
(三)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五)告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
(六)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的日期。
(七)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当面清点,详细标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并与《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中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保持一致。
当场清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适当的场所清
点,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校对并进行确认。
2.清单末尾“当事人意见”处应当有当事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
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并签名、注明日期。
(八)有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视为自动解封。
期限届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既未采取任何措施,又未返还登记保存物品的,本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五)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封条,交代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在执法过程中,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物品不得实施登记保存。
(七)根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违法行为未作相应的罚则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应当灵活掌握,对于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在对整个案件定性、处罚时,
以违法情节严重可以适用从重处罚原则,以法定处罚额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八)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当事人作为收到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凭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归档。
(九)本文书仅限于查办案件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