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

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

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

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

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

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

员的基本条件。构及人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

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

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20

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20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10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10

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

请机构。面形式通知申书和理由以.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1

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

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

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例以上接生的30

证明;

(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

(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

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20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10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单位。

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2

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销。可予以注对该许,,3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3

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

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4

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5

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6

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7

孕产期保健。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

鼓励自然分娩。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

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

管理,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8

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

宫产指征。格掌握剖严管理,术技宫产剖诊、加强救会抢病例的难外疑.

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

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

报。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9

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10

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11

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规划----12

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

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

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

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13

中心与急救产妇转诊解决危重孕时工件,及门各有关部协调,做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

估。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14

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

人员组成,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24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15

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16

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17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证》可服务执业许术考核合格《母婴保健技术、《母婴保健技----18

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

证》可术服务执业许《母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保健技----19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现发证机关,并自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证书》遗证。无续。未申请补办的手的,视为请办申理补发证书

附件:

机构务服术技产助级二

设施

(一)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室(含高危门诊)、妇科检查室、健

康教育室,每室面积门不少于平方米,各检查室内有洗手就近有15

候诊场所。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要求确定,每组

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温度保持在24-6

,湿度。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张贴50-60%26℃

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分娩

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清洁区、无菌区,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

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分娩区与其他之间有缓冲

区。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201.

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

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湿度以为宜,新50-60%24-26℃生儿微环境温度在。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30-32便于使用。

分娩区应有设隔离分娩室,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待产室:待产室设待产床,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2.

缓冲区:为更衣、换鞋、洗水、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3.

与器械二、设备.

(一)产科门诊设备同一级。

(二)产科母婴同室设备同一级,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三)待产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多普勒胎心监测仪、推车。(四)分娩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产钳

及毁胎器械。

(五)手术室同医院手术室的设备与器械,另增加:婴儿磅秤、软

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集血器、吸球、

剖宫产手术包、子宫切除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六)产科宣教设备:同一级,另增加生殖器官解剖模型(或挂图)。(七)产科其他设备:胎心监护仪、蓝光箱。

(八)医院公用设备,除同一级辅助设备外,必须具备以下检查项

目的设备:

化验设备:梅毒淋病、红细胞压积、乙肝五项、肾功能检查/HIV/

及筛查、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降解产物()、三试验、D-DIC PT-DP

二聚体、电解质测定及酸碱状态检查项目的设备。

急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心电血压监护仪、输液泵、输

血、眼底镜、供氧设备、静脉切开包、救护车。

消毒设备:同一级。

三、药品配备

莨菪级,另增加卡孕栓、米索前列醇、罂粟碱、东品同一类药各.碱、酚妥拉明、硝普钠、柳氨苄心定、立止血、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

蛋白、白蛋白、血定安、全麻药、鱼精蛋白、肝素等。

四、人员

(一)助产技人员配备

及时人员配备应与接生任务相适应,医护比例合理。产科有61.

名以上医师,梯队结构合理,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名。10

至少配备名副主任以上的妇产科医师,负责产科质量把关。12.

门诊至少有名高年资主治(管)以上医师。1

(二)助产技术人员条件

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1.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

《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护士执

业注册者。

助产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2.

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产科把关人员,需具有妇产科临床经验的副主任以上医师。3.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年以34.

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执行产科工作常规及5.

规程。有关操作

五、技术水平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助产技术的转诊机构,并具有对一级助

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训与指导的责任与能力。除能熟练掌握一级产科

各种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外,重点要求掌握以下基本知识、能力、技术。

产前

具有处理产科疑难病症的能力。能根据产前检查及胎儿监护、1.

超、血生化及羊水监测等作出正确诊断,及时筛出高危并能妥善处B

理。

能诊断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具有常见重、危、急病人的抢救及2.

处理能力。

。掌握使用宫产前能正确使用宫缩剂(催产素、米索前列醇等)3.

缩剂的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

(二)产时、产后

能应用产程图观察产程,识别异常并能正确处理。熟练进行阴1.

道检查、骨盆内测量及头盆评分。

能正确处理全产程,具有诊断和处理头盆不称与头位难产技术。2.能进行产科常见重、危、急病人的抢救与处理,如子痫、产科出3.血、休克、羊水栓塞、、心衰等急救处理。DIC

能进行并熟练进行子宫下段破宫产术、臀助产及臀抽术、毁胎4.

残留术、低位产钳术、内倒转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吸引术、胎头.

刮宫术、会阴度裂伤缝合术、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外阴及阴道血III 肿的处理,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 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 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 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技术服务规范

技术服务规范 为了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们根据弱电安防行业标准制定了以下作业程序,使之成为公司规范化管理的标准。 一、工程承接 公司业务部人员在接到用户委托后,协同系统工程部,根据用户要求、风险等级标准进行实地测试,查看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订科学可行的工程方案设计书、绘制施工图、编制概(预)算。 设计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用户单位论证确定后,依法签定包括售后服务内容在内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施工 合同签定后,工程管理部将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施工日期,派出由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部。项目部根据施工图纸,确定施工方案,及时向工程土建单位出具施工联系单。参与现场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的施工规定与要求安全施工。工程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着工作服,带好有关证件,保质保量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若方案有新的变动,需经用户方同意,并填报“工程联系单”书面确认;交工前要予以验收。 三、工程验收

整个工程按合同书内容操作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填报工程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绘制工程竣工图。试运行结束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户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开展需求的整改工作。工程复验后多余器材和辅料及时退库,按复验结果出具工程决算清单和绘制竣工图。并按系统使用要求对用户单位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四、工程资料移交和存档 工程复验竣工后,项目部应将有关工程资料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设定密级并统一交公司办公室存档。存档内容:(1)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初案);(2)合同;(3)器材清单(预、决算书);(4)平面布置图;(5)竣工图;(6)工程验收单;(7)工程联系单。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需将有关工程方案、合同、图纸整套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单"。所有移交手续资料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五、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部在工程交接后,应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的保修、维修约定条款,以及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对竣工工程保修期内每月一次巡访,维修响应时间为30分钟以内,维修工程师于市内2小时、市外4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完毕后将"维修单"交用户签字,一式二份,一份交用户,另一份交回公司办公室决算和存档。

离职交接规范

岗位离职交接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保持交接岗位工作的有效链接,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定义 离职:指员工因内部工作调动、轮岗、晋升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者公司的情况。 三、权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离职交接管理制度与程序。 2.员工辞职须先向本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交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再进行工作交接。主管级以上员工辞职,须亲自向分公司总经理提交辞呈,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3.员工的辞退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4.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员工离职的结算手续,包括档案与物品的转移和 清点。 四、原则 1.员工离职必须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序,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 方可对其进行工资结算。

2.离职交接须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保证资产、财产、账务、资料、钥匙、工作证件等全部移交无误。 3.档案交接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签字,并签注时间地点。? 4.公司重要证照、档案文件、材料的交接须呈主管副总确认签字。 5.若移交人在正常条件下无进行交接或交接不请,公司有权扣发当月工资,直至将工作交接清楚。 五、交接程序 1.员工离职须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及《离职交接表》(见附表2)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离职岗位、离职原因、入职、离职日期、部门意见、离职约谈内容等个人工作信息;办公资产、办公用品、钥匙、门禁卡、技术资料、参数、客户资料、工作记录、设备及工具、工作证等公司资产财产。? 2.离职员工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工作交接,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 3.固定资产的验收:部门主管须按照部门台账、个人台账、领用单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填写交接单。交接单须由部门主管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交接完毕后,《离职手续清单》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存档。 5.财务部负责核算离职员工的应付工资,并于下个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一、交接内容 (一)网络系统 1、网络拓扑。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见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技术服务级别及响应规范

1.服务级别及响应方式 在系统建设中我部门将提供优良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一旦系统出现硬件、软件、网络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本部门提供以小时和工作日为单位的响应服务。 2.服务范围 硬件设备:包括把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要的所有零部件 软件维护:包括把软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要的所有软件应用 网络:诊断与排查网络故障与优化网络 3.服务方式 员工碰到任何问题,可先通过电话与专人联系,寻求技术支持。 电话——员工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期间获得电话支持; 远程拨入——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 现场——如果有些问题不能通过电话或远程拨入解决,我部门将派遣经验丰富的网络工程师,到现场为您服务。 4.紧急程度 A级——严重,系统无法使用 B级——紧急,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C级——一般,有问题但不太严重 5.服务级别 服务级别分为:一级、二级 6.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根据我部门所提供的不同服务级别来确定,具体见下: 一级服务:响应紧急程度A,B级 电话支持:7*24,指的是员工每周7天,从周一至周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外(0点至24点),每天24小时可要求我部门提供服务。 现场支持:我部门接到服务请求经过确诊后,工程师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维 修;直至原主机恢复到正常状态。 非工作时间远程支持: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非工作时间(如:深夜,周末与节假日等)如遇本地主机系统崩溃或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我部门将立即通知供应商实施现场支持。 二级服务:响应紧急程度C级 电话支持:5*8,指的是员工每周5天,从周一至周五,8小时工作时间以内(早8点至下午5点),每天8小时可要求我部门提供服务。 远程拨入——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 现场支持:我部门接到服务请求经过确诊后,工程师4小时之内到达员工现场进行维 修;直至原主机恢复到正常状态。 7.每年度一次的技术支持总结 通过对员工请求和相应服务跟踪报告的分析,总结技术支持的工作效率和问题提高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总结员工在使用设备与系统时发现的问题和需求,返回给技术部门;使我们提供给员工的设备更能符合员工的要求。 8. 技术顾问服务

实用文档之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实用文档之"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 (五)业务流程 (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①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三条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 ①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主要经过技术服务来扩大标准所的市场知名度,塑造品牌形象以及增强国标的权威性。 第三条原则 原则上,发行室不能把技术服务作为年度创收的渠道或盈利来源,而应作为走向市场,实现年度销售目标的一种营销策略。 第二章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技术服务方案制定 技术服务方案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经主任审批和主任办公会讨论经过后,上报标准所主管领导审核,审核经过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技术服务方案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技术服务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技术服务方案实施过程监督 营销主管领导负责对技术服务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技术服务实施效果考核 主任负责对技术服务方案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技术服务形式 第八条技术服务形式或内容 (一)技术培训会 (二)标准化技术研讨会 (三)技术推广会 第四章技术培训 第九条培训主题 培训主题根据客户需求和现有技术专家资源情况而决定。 第十条培训对象 设计院、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 一般确定为春季、秋季各一次。 第十二条参会人数 由营销管理根据客户培训需求调查统计分析而制定。每次会议不得低于办会成本标准为原则。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首先由营销管理根据培训内容、培训专家资质水平、参会人数、办会环境等因素而拟订会议收费标准,报主管领导审核,主任和主管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会议运作管理 (一)会前准备

负责联系培训专家、课程安排,确定培训地点、时间、住宿标准、相关培训材料的准备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等。 (二)会议组织 1.会前签到 营销主管组织相关人员给与会人员办理签到手续、住宿登记、日程安排、有关资料发放等 2.会中组织 (1)为授课老师作好服务; (2)为与会人员作好服务。 参会、就餐、娱乐、休息、预定火车票或飞机票等 3.会后服务 (1)培训效果调查:当培训会结束的后,营销主管将事先设计好的技术培训效果调查表发放给与会人员,并在问卷发放后的1个小时内进行回收,调查问卷回收率不得低于参会人员的98%。 (2)疏散参会人员离开宾馆。 (3)营销主管协助有关人员(主任/财务)与宾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会后总结 会议结束之后,营销主管负责写技术培训分析报告,总结本次会议成功的的经验和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因素分析以及本次办会的宗旨和目的是否达到,现存的主要问题、未来改进的措施和方法等。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原创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评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与工艺、技术有关的指导、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评审费是指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用等。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照执行。 2 费用涵盖范围 2.1技术服务费涵盖范围 2.1.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艺和生产流程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研发项目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2评审费涵盖范围 2.2.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项目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项目进行符合性鉴定(如:加计扣除)而聘请有权的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3操作流程 3.1技术服务应当签订纸质协议,协议应包括需要技术服务的原因、服务内容和

支付标准,原则上一个项目一签。 3.2技术服务应当对每次提供服务做出书面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服务内容。 3.3技术服务应当在每次提供服务后出具小结,对服务的内容和产生的效果做出文字描述。 3.4技术服务应当在一个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结束时对服务提供方做出总结性的书面评价(应包括服务效果的验证和续不续签合同的原因的描述)。 3.5效果是指本办法第2条所述项目接受技术指导和服务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可以是项目因接受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时间效益、资金效益等利益,或者是最终形成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成果。 3.6评审费应有评审原因(有文件规定的提供文件,无文件规定的提供书面报告)、评审过程记录(比如:会议通知,签到记录;鉴定费也如此)、载有评审(或鉴定)结果的文件。 4支付 4.1技术服务协议的签订部门应根据合同进度支付技术服务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支付时应提供协议、服务记录、小结(或总结)、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4.2评审费(或鉴定费)的支付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生部门应在费用报销时提供第3条3.6款所述资料和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 (五)业务流程 (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①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三条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六条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①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 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管理规范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1.目的: 规范员工工作交接内容与流程,加强工作衔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晋升、换岗、调动、离职、停薪留职等岗位变动皆适用。 3.权责: 3.1凡离开现岗位的员工有义务移交清楚自己本岗位的工作。 3.2接收新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义务详细核实接交的工作内容。 3.3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各岗位的交接工作负监督责任。 4.定义: 移交人:要离开现岗位工作的人员。 接交人:接受新岗位工作的人员。 监交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过程的人员 5.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交接、实物交接以及文件交接。

5.1工作内容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所从事的本岗位工作交接给他人,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内容描述以及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工作事项。 5.2实物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相关辅助工具、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用到的印章等物品移交给他人。 5.3文件交接主要是指开展现岗位的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6.规定细则: 6.1工作内容交接具体内容 6.1.1移交人需书面列出自己本岗位工作提纲以及详细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照岗位的关键点进行分类;要求工作内容表达全面、具体,不允许只简单的表达出工作的名称而没有具体的内容。再交由部门主管审核。 6.1.2移交人需给接交人讲解岗位工作职责中的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例阐述本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便接替人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6.1.3移交人需对本岗位具体的各事项相关流程作详细的讲解,包括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6.1.4移交人需详细的讲解本岗位的管理权限。 6.1.5移交人需按照时间进程详细的讲解本岗位年度、月度、每周及每日对应需要完成的工作。 6.1.6移交人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事宜需做详细说明,包括完成的进度、现已完成的状

助产技术常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2。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2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2,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最终版

无锡市高润杰化学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技术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总则、技术服务职责、技术服务方式、技术服务程序,客户意见处理等五章。 (三)技术服务部为本公司产品售后的策划单位,其与技术部及销售部门间,应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四)本办法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修正时同。 技术服务职责 (五)本公司技术服务的职责分为下列四项: 1. 负责售前产品技术支持 1.1与客户及相关人员交流,收集、分析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产品应用工艺技术指导及解决方案,引导客户技术和产品选择; 1.2参与重大客户技术洽谈。 2. 负责组织处理客户投诉、产品应用技术质量问题等售后服务工作 2.1负责组织分析客户投诉,协调并提出处理方案及实施 2.2及时跟踪新老客户产品使用情况,现场解决客户端产品应用技术问题 2.3及时认真填写《售后服务质量信息档案》,客户服务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销售人员,建立完善售后服务档案并存档。 3. 联络客户,获取反馈 3.1根据需要,对客户举行各种形式的回访和调查,以获取客户的直接反馈 3.2协助进行市场调查;开拓新市场,增加新客户 3.3树立锡炼产品的形象,保证高润杰公司的名誉不受到侵害 4.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 4.1针对市场需求提出产品开发意见;提供产品技术改进需求建议;与技术生产等部门相互协调解决产品生产端及客户端应用技术质量问题 4.2参与展销推广项目工作;提供销售策略建议 4.3了解市场竞争对手产品现况,提供同行业竟争产品信息

4.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销售人员产品应用技术及产品知识培训 技术服务方式 (六)本公司技术服务方式分为下列十四项: 1、上门服务 对于润滑油生产企业或代理商采用此方式较好,上门为客户提供培训,现场使用指导或处理使用故障,或处理客户投诉等,如果在家守株待兔,肯定没有回头客,送上门同样也为上门服务的一种。 2、委托服务 润滑油生产企业常常这样做服务,或委托代理商为是体用户服务,或委托某运输公司为客户送货等,一般委托服务都要付费的。 3、咨询服务 润滑油产品是高新科技产品,人们对之了解不多或根本不了解,如何去营销,如何去使用,如何去保管,许多用户都不知道,一般企业都开通服务热线,免费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业务咨询服务。这方面有长城的、昆仑、埃索的800免费电话。 4、市场调研服务 这是一般企业与代理商有合作合同后进行,由于代理商对该企业产品特性及市场不了解,需企业提供此服务,派员协助代理商进行市场调研,从而开展以后的销售工作。嘉实多多免费为代理商提供当地的市场调研,从不吝啬投入。 5、技术指导服务 指导客户随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配货,指导用户使用等等,这包括推出一些技术性小册子,如《司机手册》《业务员油品共销手册》等。 6、货运服务 有条件的企业自己配备送货车辆,客户随时要货随时送货上门,或者帮助客户进行油品托运等等。 7、货款服务 企业提供合理的货款结算服务,目前不少企业都是现金现货或批款结算或滚动结算,客户出示订单后,必须在财务上尽快落实货款问题,尽快给客户发货,如企业开户行一定要服务快捷,收款财务一定要时时数实公司货款流向等。 8、订货服务 有了现代高科技的协助,订货方式越来越简便,由原来的写信到电话、传真再发展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工作交接内容与流程,加强工作衔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晋升、换岗、调动、离职、停薪留职等岗位变动皆适用。 3.权责: 3.1凡离开现岗位的员工有义务移交清楚自己本岗位的工作。 3.2接收新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义务详细核实接交的工作内容。 3.3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各岗位的交接工作负监督责任。 4.定义: 移交人:要离开现岗位工作的人员。 接交人:接受新岗位工作的人员。 监交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过程的人员 5.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交接、实物交接以及文件交接。 5.1工作内容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所从事的本岗位工作交接给他人,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内容描述以及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工作事项。 5.2实物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相关辅助工具、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用到的印章等物品移交给他人。 5.3文件交接主要是指开展现岗位的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6.规定细则: 6.1工作内容交接具体内容 6.1.1移交人需书面列出自己本岗位工作提纲以及详细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照岗位的关键点进行分类;要求工作内容表达全面、具体,不允许只简单的表达出工作的名称而没有具体的内容。再交由部门主管审核。 6.1.2移交人需给接交人讲解岗位工作职责中的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例阐述本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便接替人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6.1.3移交人需对本岗位具体的各事项相关流程作详细的讲解,包括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6.1.4移交人需详细的讲解本岗位的管理权限。 6.1.5移交人需按照时间进程详细的讲解本岗位年度、月度、每周及每日对应需要完成的工作。 6.1.6移交人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事宜需做详细说明,包括完成的进度、现已完成的状态、如何去实施、工作期限以及需要达到的效果等,必须交接清楚,不得遗漏。 6.2实物交接具体内容: 6.2.1移交人员需列出具体的物品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物品用途。 6.2.2无需交接的物品由移交人自己办理退库手续。 6.2.3相关部门,如项目部、财务部各岗位因涉及到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移交等重要交接事项,因此在办理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交接时,更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在部门主管的监督之下进行。 6.2.4实物交接时,接交人需仔细核查实物清单,核查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6.3文件交接具体内容: 6.3.1移交人需详细列出现岗位文件移交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接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文件用途。 6.3.2接交人需仔细核查文件移交清单与实物是否符合。 7.交接程序要求: 7.1工作交接必须有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是部门主管也可以是主管指定的人员。 7.2移交人应提前清理交接的事项,列出实物清单,编制好工作交接计划并注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7.3在交接过程中,接交人如对所交接的工作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移交人有义务负责答复。 7.4部门主管应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交接的有效性,不得敷衍了事。 7.5交接完毕后,需移交人、接收人、部门主管在工作交接计划上签字确认。 8.其它事项; 8.1若在规定时间内,接交人未能到岗,现岗位的工作由部门主管接手,移交人向部门主管移交工作,由第三方人事行政部负责监交。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审批稿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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