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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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区(QPS5-00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浦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5)

第三章土地使用 (6)

第四章开发强度 (8)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9)

第六章空间管制 (10)

第七章住宅 (12)

第八章生态环境 (13)

第九章道路交通 (14)

第十章市政设施 (16)

第十一章综合防灾 (19)

第十二章地名规划 (20)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20)

第十四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1、法律效力

1.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法律的有关规定。

1.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2、法定文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包括普适图则、文本。本次规划划定的重固老通波塘历史文化风貌区(东至重固镇大街,西至老通波塘,北至法会庵附近地段,南至通波塘东街南端)范围内,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制定的附加图则,也是本规划的法定文件之一。

3、规划范围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崧建路,南至大石桥江、重达路,西至老通波塘,北至重联路。

3.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为

4.01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等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2008年)

4.1.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8年)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1年)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年)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1年)

4.1.7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4.1.8重固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4.1.9《关于委托区县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进一步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地[2011]1023号

4.1.10《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4.2已批复规划依据

4.2.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国务院批复

4.2.2《青浦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06~2020年)》

4.2.3《青浦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4.2.4《青浦区重固镇镇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8年)

4.2.5《上海市重固老通波塘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8年)

4.2.6《青浦区重固镇水系调整规划》(2011年)

5、规划原则

(1)优化土地使用。根据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合理变更部分土地的用途,尤其是部分工业用地的转型发展。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住宅组团用地的空间布局和居住人口规模的预测,利用可开发用地,从设施数量、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三个方面,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基础教育设施。

(3)提升交通条件。加密编制区内的次干道及支路网,提升地块交通可达性,形成以滨水地带为载体的慢行交通体系。

(4)增加公共绿地。利用可开发用地,大幅增加公共绿地,形成以滨水绿带为主体的公共绿地体系。

(5)塑造滨水开放空间体系。利用得天独厚的滨水资源,形成以滨水开放空间为载体的绿色生态廊道、公共游憩场所和亲水宜居空间,有效地提升生态环境品质和增强景观风貌特色。

(6)保护重固古镇的历史文脉。有效地保护古镇的历史文脉元素,既可留

存重固地区的历史记忆,也为未来发展增添人文底蕴,形成地区发展的独特魅力。

6、规划控制指标

普适图则中的规划控制线、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等均为强制性指标。其中,容积率为上限控制(或工业用地同时控制上下限)、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或特殊要求地块同时控制上下限)。

7、规划动态

7.1“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保留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等指标由区局认定,并确保其准确性。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规划”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

7.2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指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前提下,一旦这类土地在启动规划实施前要求实施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时,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若需开展非一般性修缮或改造,则必须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相符,并按丙类适用程序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执行。

7.3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变、地块内建筑主体高度基本不变(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入建筑限高)、因修缮或改造而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已取得的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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