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

一、本手册适用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的由境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本手册中要求提交的材料,凡属向登记机关发出的各类文件(包括申请书、申请报告、证明等)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核对原件

三、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写明。有关决议或者决定可以包括多项变更内容。

四、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只按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申请增发副本的,按副本数收取工本费。收费币种为人民币。

五、本指南中仅列明登记机关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登记机关的执法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

一、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

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三、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登记

2、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4、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公司

(2)企业法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一、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

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四、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 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石家庄交通邮电红盾网)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者先行名称查询(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登记部门初审,预先核准。 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核准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企业登记、变更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组建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的批文; 企业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申请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0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_填表说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诺书 __________x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xxxxx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xx(手写) xxxx年xx 月 xx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公司注册登记备案委托书

备案事项申请表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变更、注销登记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投资人签字。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后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第 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手续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股东、法定 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未变的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向原工商 登记机关备案。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6、第3项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 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7、第4项提交董事会的任免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或股东会的任免决定。

8、第5项粘帖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领取)相应的位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非货币出资备案手续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股东、法定 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转移事宜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 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6、第3项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无权属 登记的,由公司出具受到资产的证明。 7、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补交出资作出决议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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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项外的任何材料;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4、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时间:2009-4-30 14:21:26 作者:荷塘网浏览次数:17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乙有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不包括企业负责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和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接楔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影印本一式二份(或由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的报告书中签署的批准设立意见); 3.企业章程一式二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公章; 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管单位负责人、财会签名盖章; 5.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应由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6.《企业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书》和《会计资历证明书》;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书》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 三、营业登记申请 营业登记(即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开办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和附照片、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简历由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一份,或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主管部门意见栏加任命内容(外地人员当企业法人还应提交聘任书和企业所在地的户口登记证件);

企业股份合作登记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45642173.html,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承诺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股东会于200 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向你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盖章、签字) 二00 年月日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 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企业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 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 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注: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应填写“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栏目。 ②“住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 ③“企业类型”填写“股份合作制”。

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指南2018

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指南2018 东莞,又称"莞城",位于珠江口东岸,"广东四小虎"之首,号称"世界工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篮球城市,广东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外贸口岸,是全国4个不设县的地级市之一。东莞是广东历史文化名城,有着1700多年的郡县史,距今1700多年前的三国时期建郡,是岭南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国近代史的开篇地和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你对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指南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就是核名,申办人应提前准备好公司名称3-5个,公司名称要符合规范,具体格式例如:东莞(地区名)+某某(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然后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已准备好的公司名称之后,提交给工商局,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向工商局递交材料 当我们把以上手续办理完毕时,需要向工商局递交所有准备材料。 3、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局受理后,等待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执照。 4、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指定的刻章厂,去刻公章、财务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凭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3个工作日。 8、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

选择就近的银行拿着已办理的全套资料及章到就近的银行开设企业的基本账户,当天办理完之后需要等待3-5个工作日领取开户许可证,目前人民银行附加一个企业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也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证件。 以上是注册公司的整个详细流程,下面是注册公司时需准备的材料: 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需要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3、公司章程; 4、首次股东会决议; 5、新公司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关于注册资金入资方式及银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7、出资比例: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方面的比例; 8、任职分配:执行董事或董事、经理、监事名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 9、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原件; 10、办理人员联系方式:联系人座机、手机。 以上就是东莞公司注册登记工商指南2018介绍,若想了解跟多关于东莞注册公司的介绍,请继续关注立华星财务,登陆我们官网浏览相关文章或在线咨询客服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权的地点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社会需要,有打算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紧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填写说明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或注册号 住所 省(市)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股份 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股东 (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备案 名称注册号 增设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成员 清算组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 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 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 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doc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工作程序流程图 1、《设立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 准予登记 (设立、变 颁发(换发 执照) 公告 (需公 申请审查 核实(15 材料齐全、 不予处理 1、材料不齐 2、不符 合法定形式3、不属于 不予

注:1、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承办单位:工商局企业股 主管局长:董竹林 股长:李现霞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程序流程图

1、《设立申 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 准予登记 (设立、变 颁发(换发 执照) 申请审查 核实(15 材料齐全、 不予处理 1、材料不齐 2、不符 合法定形式3、不属于 注:1、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承办单位:工商局企业股 主管局长:董竹林 股长:李现霞 不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一、办理名录登记所需要提供材料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自2012年8月1日起,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从事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 二、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隔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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