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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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税〔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渔业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9〕10号

备案时限: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

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9〕1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10号

备案时限: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情况说明;(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9〕111号、浙财税政〔2019〕5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19〕116号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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