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矿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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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矿业投资指南(一)

缅甸矿业投资指南(一)

缅甸矿业投资指南(一)引言概述:缅甸作为东南亚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曾长期受到政治动荡的影响而较为封闭。

然而,近年来缅甸政府改革开放的态势使得该国的矿业投资环境日益向好。

本文将针对缅甸的矿业投资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为有意投资该领域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缅甸矿业概况1. 缅甸矿产资源的种类和分布2. 缅甸矿业的发展历程3. 缅甸矿业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4. 缅甸矿业的主要投资机会和挑战5. 缅甸矿业的前景和发展趋势二、缅甸矿业投资前期准备1. 了解缅甸的投资氛围和文化背景2. 寻找可靠的本地合作伙伴和专业机构3. 研究缅甸矿业市场的竞争格局和行业发展趋势4. 获取缅甸的相关政策信息和项目资讯5. 核实缅甸矿业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比例三、缅甸矿业项目选址与评估1. 选择适合的地理位置和矿产资源类型2. 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3. 考虑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影响4. 考察当地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状况5. 考虑项目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四、缅甸矿业投资的法律与合规问题1. 了解缅甸矿业投资的法律和政策法规2. 遵守缅甸的投资审批程序和合规要求3. 关注矿业权属和土地使用的法律问题4. 注重对劳工和环境保护的合规管理5. 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五、缅甸矿业运营与管理1. 招聘和培养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2. 建立健全的供应链和物流体系3.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4. 实施科学的矿山开采和资源管理5. 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总结:综合以上分析可见,缅甸矿业投资具有巨大的潜力和机遇,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只有在深入了解缅甸的矿业环境和市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全面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才能获得成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文能为有意在缅甸进行矿业投资的各方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缅甸佤邦有色矿产资源考察

缅甸佤邦有色矿产资源考察

缅甸佤邦有⾊矿产资源考察佤邦,或称缅甸第⼆特区(Wa Special Region 2 of Myanma)或掸邦第⼆特区,缅甸政府称缅甸掸邦第⼆特区、北掸邦第⼆特区(Wa Special Region 2 of Northern Shan State),位于阿佤⼭区,是缅甸联邦的⼀个⾃治区,曾为缅甸共产党根据地。

佤邦在历史上为中国领⼟,唐代属于南诏国、宋代属于⼤理国。

佤邦官⽅语⾔为佤语和汉语,官⽅⾏⽂为中⽂。

由南、北两块地区组成,总⾯积约2.7万平⽅公⾥。

北部地区位于缅甸东北部,⾯积1.7万平⽅公⾥,南部地区与泰国交界,⾯积1.3万平⽅公⾥。

佤邦北⾯与中国云南省接壤,南⾯与泰国接壤,⾸府为邦康市。

佤邦下辖勐冒县、温⾼县、勐波县、勐元县、邦康特区、南邓特区。

佤邦的总⼈⼝约55.8万⼈,主体民族是佤族,为主要缅北华⼈聚居区,军事⼒量由佤邦联合军组成,主要经济为农业及矿业开采。

佤邦云海佤邦地区具有丰富的铅锌矿、锡矿、宝⽯、稀⼟矿。

矿业投资和矿产品需求主要来⾃中国。

佤邦拥有的锡矿可开发储藏量位居世界前位,是缅甸锡矿的主产区,曼相矿区和糯巴矿区是当地的锡矿主产区,曼相矿区达106.3平⽅千⽶,该矿区位于勐能县,距离佤邦⾸府邦康市90公⾥。

2012年,根据中国湖南省核⼯业地质局304⼤队探矿资料显⽰,曼相锡矿为锡多⾦属矿床,矿权⾯积106.3平⽅公⾥。

该区域锡矿产量占缅甸全国产量的95%左右,已探明的锡矿储量在5000万吨以上,但是⼤型开采仍受政治、政策以及基础设施的局限⽆法开展。

缅甸矿点分布(蓝⾊圆圈为龙潭特区西古铅锌银矿区,绿⾊椭圆我曼相锡矿区)佤邦有两⼤成矿区,⼀是龙潭特区西古铅锌银矿,另⼀个是曼相锡矿。

本次专门针对这两个成矿区考察。

⼀、龙潭特区西古铅锌银矿龙潭特区西古铅锌银矿属于西盟-缅甸龙潭地区的 Sn、Pb、Zn、Au、Ag 多⾦属资源富集区,缅甸境内发现了王冷锡矿、西古铅锌矿、⼩邦朗铅锌矿、龙⾥铅锌矿等矿床(点)、⾦⼚铅锌矿。

缅甸联邦宝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缅甸联邦宝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缅甸联邦宝石法2003-04-26 07:06缅甸宝石法1995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名称与词语含义第一条本法名为《缅甸宝石法》。

第二条本法词语含义如下:1、宝石:指红宝石、蓝宝石、玉石、钻石、尖晶石、橄榄石、金绿宝石、电气石、赛黄晶、海蓝宝石、锆石、硅铍石、石榴石、月长石、堇青石(碧玉)、磷灰石、绿帘石、天青石、透辉石、琥泊、莹石和软玉,还包括具有宝石级的水晶类,以及经政府批准,矿业部适时颁布的文告中规定为宝石的矿石。

2、宝石生产:指为获得天然宝石原石而进行的各道工序;3、首饰:指嵌有宝石成品的首饰;4、首饰加工:指将宝石成品加工成首饰的各道工序;5、许可令:指根据本法颁布的允许宝石生产的命令;6、执照:指根据本法发放的允许开设商店用外币出售宝石原石、宝石成品、宝石首饰等的执照;7、宝石税:指根据本法对宝石生产以及对出售宝石原石、宝石成品或宝石首饰所征收的税;8、公司:指根据缅甸公司法成立的缅甸公司,或者根据l950年特别公司法成立的只包括缅甸公民的公司;9、团体:指合作祉组织根据本法注册的基层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合作总社或中央合作社;10、中央委员会: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宝石山督中央委员会。

11、估价机构: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宝石估价组织。

第二章宗旨第三条本法宗旨如下:l、缅甸出产的宝石,要在缅甸国内全面步城和发展宝石和首饰市场;2、允许公司和合作社按照市场经济自由进行宝石生产和贸易;3、开设宝石市场,适时并自由地进行宝石和首饰贸易·4、取消国内非法进行的宝石生产,防止和消除非法运出和销售宝石。

第三章规定宝石矿区第四条矿业部l、在收到具有经济性生产的宝石矿区的报告,或经勘探发展宝石矿后,经政府同意,可以颁布命令,规定宝石矿区;2、要成立并授权有技术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调查居住在规定为宝石矿区的人民群众的损失,给予适当权益,并开展划定矿区界线工作。

第五条在本法未制定前,经通告规定的原有宝石矿区可视为依本法规定的宝石矿区。

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缅甸的矿产有一定的勘探和开发潜力。

根据缅甸政府规定,外资企业有意向与缅开展矿业合作,需按程序直接与缅矿业部接洽,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才能视为合法。

为了便于相关企业来缅开展工作,现将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如下:
缅甸矿业由矿业部负责,下设2 个司、6 个公司。

其中,矿业司的主要职能是制订矿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计划等,以及监督各矿业公司执行政策情况;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探司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及执行地质科学事务;第一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银、铅、锌、铜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二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金、锡、钨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三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钢、铁、镍、锑、铬、锰及工业原料矿物(碳石、石灰石、石膏、煤等)的采选冶及销售;珠宝公司主要负责珠宝的开采、加工及贸易;珍珠公司主要负责珍珠的养殖、加工及贸易;盐业公司主要负责盐的生产及销售。

在缅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
(一)宝石税率为5%至7.5%;
(二)金、银、铂、铱、锇、钯、钉、钶、铌、铀、钍以及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
(三)铁、锌、铜、铅、锡、镍、锑、铝、砷、铋、镉、铬、钴、锰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
(四)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缅甸矿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经济项目的规定》、《国营经济企业法》、《公民投资法》、《缅甸矿业法》、《矿业法实施细。

缅甸投资法(2016)

缅甸投资法(2016)

2017年3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3 2017 (总第207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7缅甸投资法(2016)(联邦议会2016年第40号法令)2016年10月18日(缅历1378年7月17日)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包含的词语及其定义为:(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国家总统:指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国家总统。

(三)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四)部委:指联邦政府计划与财政部。

(五)委员会:指根据本法组建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六)委员:指包括缅甸投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内的委员会成员。

(七)委员会办公室:指负责处理缅甸投资委员会的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办公室。

(八)秘书:指负责委员会办公室事务的缅甸投资委员会秘书。

(九)建议书:指投资者因需获得投资委员会对从事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目的许可令,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合同、协议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批准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投资建议书的命令。

(十一)许可申请书:指投资者为获得本法第十二章土地使用权与第十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免税权与税收优惠权的许可,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二)许可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许可申请书的命令。

(十三)国民:指公民、客籍公民或归化公民。

本词语包括仅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十四)缅甸国民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缅甸公司、代表处与其他经济团体。

(十五)外国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非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其他经济团体与根据其他国家所颁布的法律组建的经济团体。

(十六)投资者:指依法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缅甸国民或外国投资者。

(十七)投资:指投资者依照本法规定所有的或持有的物资。

缅甸矿产资源情况

缅甸矿产资源情况

缅甸得矿产资源(2012-03-14 21:43:22)转载▼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以及政治等其她方面得原因,缅甸得矿产资源资源还没有得到有效得开发。

近些年来由于国际矿业形势得转暖与缅甸政府得优惠政策,矿业形势开始升温,特别就是油气资源得勘查与开发受到国际矿业投资商得关注。

一、矿产资源缅甸矿产资源种类较多。

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宝石、钨、锡、锑、铅、锌、铜、锰、金、银等,其中尤其以抹谷地区盛产得优质红宝石而闻名于世。

(一)矿产储量及分布1、能源矿产1)石油与天然气目前已经发现陆上油田或油气田19个,海上气田3个。

2005年统计,缅甸已探明石油储量达到32亿桶,天然气储量达2、46万亿立方米(见表1)。

缅甸石油与天然气主要分布在若开山脉与掸邦高原之间缅甸中部沉积盆地区与沿海大陆架。

该区实际就是一组地壳裂谷带盆地,北起钦敦江上游,向南一直延伸到安达曼海大陆架。

长约1100公里,宽约200公里,北部较窄,向南变宽。

全区总面积约25、2万平方公里(包括沿海大陆架9、5万平方公里),该区主要沉积就是新生代地层。

产油层主要为渐新统与中新统得砂岩。

砂岩体往往不连续,横向变化显著,成多层得复合体油藏。

生油层估计就是与储油层互层得富含有机质得粘土岩及页岩,主要就是海相粘土岩。

目前已发现得油气田大多在陆上,主要包括:敏巫、稍埠-辛古、仁安羌、卑谬、(Aphyauk)、阿亚道、英都等。

除英都油田在钦敦盆地外,其她油气田均分布在敏巫盆地与伊洛瓦底盆地中。

敏巫盆地中得油气田集中在中部背斜带,呈线状排列。

这些油气田储量都不大。

其中仁安羌油田位于仰光以北得马圭省,就是缅甸历史上最早发现得油田(1795年就生产石油),为一略呈不对称延伸得背斜构造。

地质储量约6000万吨(70年代末可采储量3000万吨)。

产油层很浅,最深1800米,有50层砂岩,每层厚3~50米,孔隙度达25%,渗透率200毫达西。

由于过去在沿海大陆架上做得工作不多,所以就是缅甸油气发展最有潜力得地区。

缅甸矿产资源情况

缅甸矿产资源情况

缅甸得矿产资源(2012-03-14 21:43:22)转载▼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以及政治等其她方面得原因,缅甸得矿产资源资源还没有得到有效得开发。

近些年来由于国际矿业形势得转暖与缅甸政府得优惠政策,矿业形势开始升温,特别就是油气资源得勘查与开发受到国际矿业投资商得关注。

一、矿产资源缅甸矿产资源种类较多。

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宝石、钨、锡、锑、铅、锌、铜、锰、金、银等,其中尤其以抹谷地区盛产得优质红宝石而闻名于世。

(一)矿产储量及分布1、能源矿产1)石油与天然气目前已经发现陆上油田或油气田19个,海上气田3个。

2005年统计,缅甸已探明石油储量达到32亿桶,天然气储量达2、46万亿立方米(见表1)。

缅甸石油与天然气主要分布在若开山脉与掸邦高原之间缅甸中部沉积盆地区与沿海大陆架。

该区实际就是一组地壳裂谷带盆地,北起钦敦江上游,向南一直延伸到安达曼海大陆架。

长约1100公里,宽约200公里,北部较窄,向南变宽。

全区总面积约25、2万平方公里(包括沿海大陆架9、5万平方公里),该区主要沉积就是新生代地层。

产油层主要为渐新统与中新统得砂岩。

砂岩体往往不连续,横向变化显著,成多层得复合体油藏。

生油层估计就是与储油层互层得富含有机质得粘土岩及页岩,主要就是海相粘土岩。

目前已发现得油气田大多在陆上,主要包括:敏巫、稍埠-辛古、仁安羌、卑谬、(Aphyauk)、阿亚道、英都等。

除英都油田在钦敦盆地外,其她油气田均分布在敏巫盆地与伊洛瓦底盆地中。

敏巫盆地中得油气田集中在中部背斜带,呈线状排列。

这些油气田储量都不大。

其中仁安羌油田位于仰光以北得马圭省,就是缅甸历史上最早发现得油田(1795年就生产石油),为一略呈不对称延伸得背斜构造。

地质储量约6000万吨(70年代末可采储量3000万吨)。

产油层很浅,最深1800米,有50层砂岩,每层厚3~50米,孔隙度达25%,渗透率200毫达西。

由于过去在沿海大陆架上做得工作不多,所以就是缅甸油气发展最有潜力得地区。

缅甸矿产资源相关政策

缅甸矿产资源相关政策

二、 缅甸的矿业投资法规简介
缅甸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颁布了缅甸《矿业法》,由缅甸矿业部和矿业局执行。《矿业法》规定宝石应缴纳矿业使用费5%—7%,有色矿和金银矿应缴纳矿业使用费4%—5%。征收矿业费时,按矿产品当时国际价格计算矿产品价格计缴使用费,也可根据情况免收矿业使用费。
除此之外,重要矿物的开采,缅甸政府占有30%的股权,或者分取30%的利润。这在矿法中未明确标出,详见附件《矿业法》。
缅甸1988年9月以来,一直由军人组成的政府执政。如果从1962年奈温将军发动政变建立军人政府和以军人为核心的“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执政算起,军人在这个国家掌权已近半个世纪,从历史发展来看,军人政权在现代缅甸历史上是比较稳定的政权。想到军人政府,人们难免会有一种莫名的恐惧,其实在缅甸大部分地区国民生活中,特别大城市是很少见得到军人的。缅甸虽然是一个军管政府,但由于其是笃信佛教的国家,民风淳朴,讲究诚信,当局对投资人亦讲诚信,只要是通过缅甸正规的公司与中央政府、各邦派政府签订正规的合作协议进行投资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是完全能够得到保证的。出问题的往往是缅甸境外投资人与缅甸个人合作,且是与那些政府各部门下属少数小官员、或是邦派中的低阶军官合作,这些人利用手中有一点小权力,管理着一些资源,就与投资人合伙干一些偷偷摸摸的事情(如非法采矿、偷伐珍贵木材),由于这些人不能控制局势,在等级森严的缅甸社会中,比其高一阶的官员或军官一旦有不同意见,就会插手干预,往往会造成合约不能履行,投资失败。但由于这些项目一旦运作成功会有极高的回报,因此仍然有人愿意不断地冒险。一些项目投资的失败,同时联想到军人政府的恐怖,就给一般人造成在缅甸投资不安全的错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对缅甸实行经济制裁。十年前纷纷撤出在缅甸的投资,加上联合国粮农组织在缅甸推行毒品替代计划效果不佳,对急需发展的缅甸造成极大的影响。近几年来,缅甸政局比较稳定,许多帮派纷纷向政府投降,实行政府管理下的自治,封闭的农耕思想逐步开化,政府也在不断采取措施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一直以来缅甸是以农耕为主的国家,工业没有基础,工业设施极少且落后,2005年迁都“彬马那”后,在缅甸中部城市曼德勒大力开展基本建设,加大工业投入,修建缅甸的“硅谷”,配合中国建设通往印度等国的国际公路、计划铺设石油管道、开发石油。种种迹象表明,缅甸正在不断地发展,要发展就要大量资金投入,只有充分利用好其资源优势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木材交易由于世界环保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监督以及国际社会舆论压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缅甸政府也深知掠夺性的木材交易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对木材出口采取配额制以限制出口,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方面目前则是采取积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基于这样背景下,才为外国人进入其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创造了可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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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矿业法一、名称与词语含义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矿业法》。

第二条本法词语含义如下:缅甸矿业法1、矿业:指采矿的地点、洞穴、场地,或与开矿地点、洞穴、场地连在一起的矿物加工场所或建筑物、地皮以及机器等,此外还包括工业原料矿物和石料的开采基地;2、矿物:指从地下开采的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和石料等;3、宝石:指还未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玉石、尖晶石、橄榄石、三色石(芙蓉石)、电气石、天青石、海蓝宝石、锆石(石榴石)、黄玉、软玉、石榴石、月长石、劣等蓝宝石、碧玉、绿帘石、绿矾、透辉石、琥珀、莹石(氟石)、软玉等及能当饰物的石英类石,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宝石;4、金属:指金、银、铂、铱、锇、钯、钉、铑、钽、钶、铌、铀、钍、铁、锌、铜、钨、镍、锑、铝、砷、铋、铬、钴、锰等,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矿物;5、工业原料矿物:指煤、石灰石、石膏、重晶石、花岗石、二氧化锰、大理石、氟化物、耐火泥粘土、耐火粘土、白粘土、长石、高岭土、红土(赭土)、黄土、滑石(皂石)、石蜡、石棉、碳化锌、白云母、红云母等,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工业原料矿物;6、石:指品质较好的可用作装饰物的石灰石、石英、花岗石、大理石、伟晶石、片麻石等。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可以作装饰物的品质较好的石。

但不包括不能当饰物的铺路石;7、许可证:指按法对矿业进行勘查、测量或开采的企业颁布的许可证;8、矿产勘查:指寻找矿物和矿床。

此词语中包括勘探地下矿物质量的工作;9、矿产勘探:指探明矿藏的规模、形状、位置、质量和数量;10、矿产开采:指为获取矿物而进行的各种工序。

此词语中包括开采、加工或全过程;11、大规模生产:指投资多、费用高或需特别技术和方法开采的工程;12、小规模生产:指投资少、费用低或不需特别技术和方法开采的工程;13、手工劳动生产:指用普通的手工工具进行矿业生产;14、矿石加工:提高矿物的质量和价值的工作。

此词语中包括把矿石通过选择、冶炼、精炼等使它成为纯金属,把矿石切割、磨光使其成为成品的加工。

但不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而定的进行宝石加工的小型切割、磨光业务;15、部:指矿业部;16、局:指矿业部计划与工作检查局:17、局长:指矿业部计划与工作检查局的局长。

二、宗旨第三条本法的宗旨如下:1、实现政府矿产资源政策:2、增加矿产品,以满足国内的需要和增加对外出口;3、扩大对矿产资源的国内外投资;4、审查并批准个人或团体的勘探、测量或采矿的申请书,并进行监督管理;5、使矿产资源的保护、开采、利用和研究工作得以发展;6、避免因采矿而影响环保工作。

三、申请及颁发许可证第四条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矿业部申请:l、对宝石进行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2、对金属矿产进行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3、大规模生产工业原料矿物;4、大规模开采石料。

第五条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局”申请:1、对工业原料矿物的勘查、勘探或小规模生产;2、对石料的勘查、勘探或小规模生产。

第六条如愿经营由矿业部通告规定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手工作坊业,不论个人或团体都应按规定向有关矿业公司或向矿业部授权之官员,申请许可证。

第七条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可以为以下企业颁布许可证:1、有外国投资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等;2、用国内资金从事的宝石之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等;3、用国内资金从事的金属之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等。

第八条矿业部有权给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1、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大规模生产;2、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矿物原料或石料的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或三种业务兼之。

第九条本局经矿业部同意后可为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1、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的勘查、勘探和小规模生产;2、以国内资金从事石料的勘查、勘探和小规模生产。

第十条有关矿业公司或矿业部所授权的官员,有权向经营本部通告规定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手工劳动业颁布许可证。

第十一条矿业部应按第二条11、12、13 款的规定将企业分类为大规模生产、小规模生产或手工劳动生产。

四、取得许可证者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者:1、应遵守此法规定和依此法颁布的条例、命令或指示;2、遵守许可证中的规定;3、按条例规定的租率缴纳与许可证有关的地租税;4、按许可证分别缴纳地租税;5、缴纳保险金或预定金或两种都缴纳;6、按规定以缅币或外币或以两种货币交纳适当的金属税或其他税收。

第十三条取得许可证者应依此法颁布的条例去进行以下事宜:1、规定矿业职员、矿工的委任、聘用、年龄、工资、月薪与其他费用;2、规定矿业地上地下的工作天数和时间;3、矿井的安全措施;4、制定关于矿井职工、矿工的福利、健康、卫生和纪律的计划并加以实行;5、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矿山企业不影响环保;6、要向上报告矿业的意外事件和因此造成的人员伤亡;7、接受总检查官和检查官的调查。

五、生产金属时利用土地和使用水的权利第十四条取得许可证如要在政府划定的矿区和宝石区以外进行金属生产,就应与该地有种植权、拥有权、使用权、享受权、继承权、移交权的人士或团体进行协商,经过同意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十五条矿业部在依法将可发展的土地予以收归时,应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取得开矿许可证者在开矿过程中如有必要使用公共用水,按规定应首先向本局报告。

第十七条本局按第十六条款,审查取得许可证者是否确实需要使用公共用水,如属实就应按现行法律同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协商后给予安排。

六、税率第十八条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1、宝石税率为5%至7.5%;2、金、银、铂、铱、锇、钯、钉、钶、铌、铀、钍以及本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3、铁、锌、铜、铅、锡、镍、锑、铝、砷、铋、镉、铬、钴、锰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4、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第十九条局机构根据第十八条确定所销售之金属价格时应以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条矿业部1、应适时发布通令规定金属矿产勘查、勘探企业的金属税;2、为了金属开采业的发展,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者的金属税;3、为进行实验或其他实验工作,有关政府部门提取的矿物样品可允许免税;4、交纳金属税之时限可酌情延期;5、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征收金属税时,即可征收临时金属税。

七、矿区和宝石区的划定第二十一条矿业部1、对矿区,经政府机构同意后,颁布通令划定矿区范围;2、在未划定为矿区前,按规定应先公布选定该区的原因;3、为了不使矿区人民的权益受损失,应授权以局长为首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调查、测量,划定矿区范围并给予适当待遇;4、如果需把某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管理下的地区,根据1 款要划定为矿区,须事先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协商;5、根据1 款,欲把个人或团体拥有种植权、拥有权、使用权、享受权、继承权或移交权的土地划定为矿区时,应按现行法律与有关部门协商该地收归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矿业部1、如果得知或发现其它地能成为宝石产地,经政府机构同意后,可颁布通令将该地区划定为"宝石区";2、为使宝石区的人民权益不受损失,应授权以局长为首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调查,测量划定范围并给予适当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矿业部经政府机构同意后,对"矿区"或"宝石区"的划定,有权作部分或全部的修改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根据现行法律,无论个人或团体在已拥有种植权、拥有权、使用权、享受权、继承权或移交权之土地的地表或地下或任何近海浅水区,自然发现的金属都应认定为国家所有。

八、总检察官的职责第二十五条局长为本法的总检察官。

第二十六条总检察官的职责如下:1、检查取得许可证者是否遵守此法之条款,依此法颁布的条例、命令和指示以及许可证中的规定:2、视察矿井职员及矿工的健康、保安、安全措施、福利以及劳动纪律情况等;3、规定及监督检察官的职责:4、及时完成矿业部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总检察官:1、可从局中任命适当的官员为检察官;不可将自己的工作权限交给检察官。

九、行政惩处第二十八条取得许可证者或其代理人、或工人如果不遵守依此法颁布的命令或指示或许可证中的规定,颁布许可证者有权下达以下行政命令:1、全部或部分停止按许可证经营的企业;2、罚款后继续经营;3、吊销许可证;4、吊销许可证外连同保险金与预交金一并收归国有,若有必要还可处以罚款。

十、发布禁止令第二十九条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可发布对矿产品的购买、领取、囤积、拥有、运输、出售、转移等方面的禁止令。

十一、违法与惩处第三十条如发现任何人在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下列企业,即应判七年徒刑或罚款50,000 缅元。

或两种一并处罚。

1、勘探或开采宝石;2、勘探或开采金属矿石;3、勘探或开采工业原料矿石;4、勘探或开采石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如被发现确实触犯第二十九条款,应判徒刑三年或罚款20,000缅元,或两种一并处罚。

第三十二条取得许可证者如被发现确实触犯有关第十三条款中的任一条细则,应判一年徒刑或罚款至10,000 缅元,或两种一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如被发现未经许可而私自进入按此法所划定之"矿区"或"宝石区"内,应被处罚至六个月徒刑或罚款至5,000 缅元,或两种一并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法庭如果发现因违犯第三十或第三十一条款而被控告之案件成立,除应执行原有的惩处之外,还应下令:1、将有关案件之矿没收;2、将犯案时所使用之车辆、牲畜和其他机器、机械工具等都一律没收。

十二、其他第三十五条此法颁布前,依现行法律所颁发的有关矿产勘查、勘探或开采的执照或许可证如未过期,其有效期到该执照所规定之日期为止。

第三十六条此法颁布前政府划定的宝石区应视为依此法划定的宝石区。

第三十七条以此法所追究之某案件的证物,如不易送至法庭前,只要能说明该证物所在地和保管方法,法庭则可按证物在场处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此法令所废止的条例颁布的细则、规则、命令、指示等,如不与此法相抵独,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为了执行此法中的规定:1、矿业部经政府机构同意后,可颁布必要之条例与细则;2、矿业部或本局,可颁布必要之命令、指示等。

第四十条废止下列法律:1、1887 年颁布的《缅甸宝石管理条例》;2、1923 年颁布的《矿业法》;3、1961 年颁布的《缅甸联邦矿业和矿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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