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技术要求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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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技术要求一、风机设计、生产、检验的执行标准:

GB/T13274-91轴流风机制造标准;

Q32128KTB05-1999斜流风机制造标准;

GA211-1999排烟风机制造标准;

GBJ19-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9237-1988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J87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1236-1985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JB/TQ334-84通风机振动精度

GB12218-1989一般用通风用空气过虑器性能试验方法

JB/TQ337-1984通风机转子平衡

GB8070-1987空气分布器性能试验方法

GB10223-1988空气冷却器性能试验方法

JB/TQ322-83通风机油漆技术条件

JB/TQ331-83通风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5171-1985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JB1416-1986一般用途的离心风机轴流风机

JB3964-1985 Y系列三项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GB/T2888-82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JB/TQ328-83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方法

JB/TQ334-84通风机产品外观质量与清洁度

GB10178-88通风机现场试验

Q/DK003-1998消防高温排烟风机

GPJ-1982消防规范测试标准要求

JB8523-1997屋顶轴流风机通风技术条件

外购电机按GB/T755-87标准;

其他生产的部件按JB/T9101-1999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二、技术参数

参见清单

三、基本要求及供货范围:

1、供应单位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产品,其产品本身应能完全满足消防

要求,并且供应单位有责任协助总承包方通过消防验收;

2、供应单位如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在征得总承包方同意后,可对

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如总承包方不同意修改仍以总承包方意见为准;

3、在签订合同后,总承包方保留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供应单位应承诺

予以配合。若提出具体修改项目,由供应单位、总承包方双方商定;

4、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应单位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5、每台设备都至少应包括:电机、机壳、叶轮;

6、对设备的要求:

(1)电机采用耐高温线,达到F级绝缘的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2)机壳采用A3冷轧钢板,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外表面做除锈、防腐处理,喷消防漆;

(3)叶轮采用A3冷轧钢板,通过横具冲压成型,每个叶轮成型后均进行动静平衡试验及超速试验;(4)控制系统:应能满足消防联动要求和楼宇控制要求,并且应具备独立的现场启停装置。

四、技术性能和其它要求:

1、供应单位提供的设备必须为ISO9001质量认证产品,设备应满足在设计负荷条件下平稳运行;

2、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试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或符合所在国

家的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3、设备生产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和达到国家的材料质量标准,供应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供主要设备用

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检验、试验规范和标准;

4、在额定转速和流量下,通风机的全压效率应不小于70%,通风机的全压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5%;

5、通风机的叶轮动平衡精度:不大于5.6级;

6、通风机的振动精度(均方根速度):不大于6.3mm/s;

7、通风机在使用温度280℃的情况下,其正常安全运行应不少于30分钟;

8、通风机采用风冷冷却,电动机外壳温度不得超过200℃;

9、电机采用耐高温线及有关耐高温材料,并应达到F级绝缘;

10、通风机在额定工况下的比A声压级不大于38dB(A);

11、在型式检验中,除按GB1236-85《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规定测定通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外,还应进行耐高温试验。

五、文件提供:

1、提供如下文件:

①投标设备、零部件、配套装置制造商、产地一览表;

②易损备品、备件明细清单(包括2年内免费提供及今后维保需要);

③供货范围清单;

2、供货时至少应提供如下文件;

①安装、调试指导手册和使用说明书及保养维护手册一套;

②总图一套及电气原理图、接线及控制原理图;

③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机械工业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④机组装配示意图;

⑤全套产品样本;

⑥随即专用工具清单及易损备品、备件清单;

六、质量保证、调试、验收及技术培训要求:

1、供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供货、发运、现场安装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2、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应遵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本技术规格及要求;

3、供应单位有责任向总承包方提供全部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检验数据,以证明设备符合本技术规格要求和合同要求,一些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总承包方有权派代表参加,供应单位应在试验规定时间通知总承包方代表参加,其费用由供应单位负责;

4、质量保证期为整个系统设备投运移交后2年或供应单位发运的最后一件设备到货之日起24个月,以后到日期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单位应无偿承担故障维修、更换零配件的义务,确系质量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供应单位应无偿更换全新合格产品。质量保证期后,供应单位应满足总承包方对本设备的技术咨询、故障维修和零部件有偿供给的要求,而且这些费用是优惠的;

5、调试:设备安装完成后要求进行单机试运行和全系统试运行,要按规范、规程规定进行静态测试和动态测试调整,各种测试数据应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供货厂商必须编制详细的调试方案报业主、监理、总承包方审查,并按审定后的方案组织调试;供方在接到总承包方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出投标书所明确的现场技术人员到总承包方所在地协助、指导进行设备安装并负责调试和试运行,直到完全符合总承包方的要求为止;供方应提供所有调试及试运行所需的工具、材料及仪器;

6、验收:

调试后,由甲方组织各有关单位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必须符合供货厂商提供的制造、安装标准和总承包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其具体要求如下:

①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应是整装产品;

②性能实验能满足合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③如果性能实验结果不合格,生产厂家主管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说明失败的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实验,如实验次数超过3次或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招标方有权拒绝验收,按投标方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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