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我省现行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浙政发〔2014〕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本目录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结束——。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浙民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6〕40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5年度检查。

二、年检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请登录“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进行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成纸质文本);(二)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二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7月31日前自行领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审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浙民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月4日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民民﹝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民民[2015]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民民﹝2015﹞18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社会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复核、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等程序,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已经结束。

现将本次参评的52家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通报如下:
一、5A级社会组织(27家)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浙江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浙民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民〔2015〕158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群办函字〔2015〕21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民函〔201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刘蔚,章俊杰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954。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对象范围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任务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二)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三)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财务收支和会费使用情况自查基础上,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民政部公告第387号——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87号——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87号——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0•【文号】民政部公告第387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告第387号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联合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工作,经第三方机构初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

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5A级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4A级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兽药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3A级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电信终端测试技术协会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中国天然橡胶协会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2A级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级中国化学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国造纸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3A级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中国人才研究会中国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协会全国性联合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级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中国侨商联合会3A级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孔庙保护协会2A级中国女画家协会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级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3A级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全国性职业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级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A级中国女摄影家协会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5A级爱佑慈善基金会4A级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3A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张学良教育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凯风公益基金会德康博爱基金会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心平公益基金会顺丰公益基金会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2A级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3A级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结果4A级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杰老教授科学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院历道证券博物馆3A级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2A级希望义卖中心民政部2016年10月10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民法〔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机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认真落实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

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完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认真完善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16]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民民[2016]81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54号)要求,经社会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复核、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等程序,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已经结束。

现将本次参评的74家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通报如下:
一、5A级社会组织(29家)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浙江省老字号企业协会
浙江省保安协会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浙江省武术协会
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
浙江省纺织行业协会
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
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