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传播,有利于公民获取各种信息,增强对社会事件的了解和参与。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反方辩手观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导致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马克·吐温所说,“谣言比真相跑得更快。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会导致网络暴力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和谐。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的观点都有其道理。
正方强调了言论自由对于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性,而反方则提出了言论自由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案例来支持这两方观点。
比如,一些社交媒体上的谣言和虚假信息导致了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这支持了反方的观点;而一些公民利用网络言论自由揭露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推动社会变革,这支持了正方的观点。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加强监管和管理,以防止其滥用和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方和反方都应该充分考虑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寻求平衡点,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约翰·肯尼迪所说,“言论自由是一项宝贵的权利,但也需要伴随着责任和自律。
”。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有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是也需要一定的限制。
在网络上,言论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比如谣言、诽谤、暴力言论等。
这些不良信息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容易被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网络言论自由来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传谣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一定的监管,以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
在网络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一些不良信息可能会迅速扩散,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需要适当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应该无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强民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压制,对民主社会的发展不利。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种监督机制,它可以促使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更加透明和负责。
如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隐匿,对社会的发展不利。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种创新动力,它可以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激发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
如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思想僵化和创新能力的丧失,对社会的发展不利。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它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监督权力机构和促进社会的创新发展。
名人名句:“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托马斯·杰斐逊。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经典案例:2019年,中国大陆知名主持人李佳琦因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最终导致他被停播。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体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评论、批评和意见的一种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个热门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限制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展开讨论。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网络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个体表达个人观点、传达信息和表明立场的重要方式。
通过互联网,个体可以迅速、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意见和信息,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与传播。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为公民参与社会、监督政府提供了渠道。
在网络空间,个体可以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这种公开的言论环境提升了公民对权力的可见度和监督能力。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自由表达观点和交流思想,个体可以激发创新思维和知识创造,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众多的好处,但也面临一些限制。
一方面,虚假信息的传播和言论暴力等问题时常出现。
有些个体利用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进行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限制。
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个体的言论自由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对政治、宗教、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的审查和限制。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个体来说,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提升个人价值和声誉。
通过展示个人的知识、技能和观点,个体可以获得认可和尊重,并扩大个人影响力。
对于社会而言,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发展。
公众的意见和声音得以广泛采纳,政策和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发展和创新,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方法。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恶意攻击、谣言传播和仇恨言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构成了威胁。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拥有表达和发布意见的自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和权利。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背后,包含着信息交流和传播的自由、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正面影响、限制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信息流动: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递。
在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新闻事件、社会问题还是个人心情,都可通过网络与他人分享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广泛传播。
2. 促进社会进步:网络言论自由对社会进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互联网,人们能够更快地了解世界各地的动态和信息,获取多元化的观点和思想,从而激发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增加民主参与:网络言论自由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和政治讨论。
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表达自己对社会、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增强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实施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1. 拓宽知识视野: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接触到更多的学术、文化和科技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
通过浏览资讯网站、参与学术讨论和在线学习等,人们可以获取全球范围内的知识资源,提高自己的学习和认知能力。
2. 促进社会改革:网络言论自由使公众能够更快地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满和批评。
这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
3. 强化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保障了个人的表达权和知情权。
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权益,增强个体的话语权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有很多积极影响,但也需要考虑其合理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拓展,它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世界和社会,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利于人们获取更多的知识和信息,从而增强个体和社会的力量。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利于民主社会的建设。
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议题的讨论和决策,这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意见和观点,促进民主决策的形成。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说,“民主是一种信仰,言论自由是它的前提。
”。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保护,这不仅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发展和民主建设的促进。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
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随意发布信息和言论,这就给了一些人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机会。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谎言是一种可怕的力量。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有可能导致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伤害他人。
”。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可能会对社会和政治稳定造成威胁。
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群体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情感的自由。
然而,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监管网络言论的自由并非无限制的,法律有权对网络言论进行监管,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在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等,法律会限制网络上对于这些内容的传播,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还包括保护个人权利和隐私。
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通过网络言论侵犯其权益,法律有责任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还包括保护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
在传播内容方面,法律规定对涉及淫秽、恶心等不良内容的传播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
2. 法律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尽管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出于合理性和必要性考虑。
首先,限制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言论是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等行为严重威胁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法律的限制是为了减少和阻止这些行为的传播,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限制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的网络言论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侵犯他人权益和隐私的行为同样是不可取的,法律要对此进行监管,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限制涉及不良内容的网络言论是为了维护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
网络空间的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限制不良内容的传播是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
3. 法律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尽管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出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执行需要依赖于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公正性可能会存在不足,导致对网络言论的限制存在片面性和不公平性的问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可能包含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比如,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恐慌,恶意攻击可能伤害他人的名誉。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有效遏制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网络上,很多人会随意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
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纷争和冲突。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名人名句中,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
”这句话表明,言论自由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肆意妄为。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是必要的,可以避免言论的滥用和恶意攻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反方,不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是人民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将会严重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来分享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这有助于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就会抑制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经典案例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自由,这也体现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将违反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不应该全面禁止。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有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保障了个人在网络上表达意见的权利。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权利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在其著名著作《论自由》中所说,“如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那么它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观点是什么。
”因此,任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反人权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看法,这有助于各种观点的交流和碰撞,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能够促进真理的发现。
”只有在自由的言论环境中,各种观点才能够充分交流,真理才能够得到发现。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和权力,这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正如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所说,“言论自由是最好的政府监督者。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政府和权力才能够受到有效监督,从而不至于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应该有自由,因为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也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
反方,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在网络上,一些人可能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谣言和诽谤,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言论无所不用其极,则为谬也。
”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伤害他人的权利。
在网络上,一些人可能会发布侮辱性的言论,这会伤害他人的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伤害他人的权利。
”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导致信息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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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内涵。
通过同言论自由权的比较,体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
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
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注入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从自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言论自由权行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方面现状,因为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章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如何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行为,最终提出了关于完善现存的言论自由问题的规划和构想。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言论自由,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周厉王施暴政,民非议之,杀之,他用监视和杀戮来堵塞人民的悠悠众口,结果,他被他的人民流放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老祖宗的真知灼见,我们焉能视之如无物?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之一,倘若用压制言论自由的方式来规避政府的错误,那么,结果定事与愿违,人民的积怨和愤怒将会像被堵塞的洪水,奔腾汹涌,终究喷涌而出,不可遏止!那么何谓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还可以叫做表达自由,指的是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
其中,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转播某中事实和意见的自由,其“言论”不仅是种语言其文字表示和思想的文字表示,还包括很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比如说图象,绘画,音乐,雕塑,动作等等,大多国家宪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规定。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的自由,集体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创新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自由。
综合一句话,言论自由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包括其它自由中涉及言论自由的部分。
世界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这种权利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
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不仅和个人有关,还与一个国家政治的清明,政权的民主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的能力,智力都可以得到发展,各种潜在的资质二十世纪的都会显现出来,最终达到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
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各家各派,百花闹春,百家争鸣,全国人民群策群力,政府面临的问题,应当改正的地方,继续发扬的地方都将呈现在人民的视野之下,这样容易让政府机构,领导决策更贴近民意,使政府真正的成为人民的政府。
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生活成了现代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言论自由在这一时期,更多体现在网络言论自由这一伴随网络而生的网络言论自由上。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体现。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
当前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点一、网络言论的特征1、匿名性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
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
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
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匿名性是网上言论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容貌、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但是也正是这种“毫无顾忌”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被打破。
由于网民的素质有高有低,价值观各异,并且传播的内容没有也无法经过严格审查,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我是谁”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
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
各种博客、论坛的兴起,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
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也没有长短,好坏的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
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
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
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3、广泛性。
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
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网络上言论的表达更加迅捷,跨越了空间限制,信息的发布和接收几乎瞬间就能完成,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能与世界上任何角落的其他用户展开充分讨论,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登上各种论坛、聊天室发表言论,可以自主地决定如何接收和影响信息,这些特点使人们获得一种全新的表达机制和沟通方式,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
毫无疑问,互联网为平民老百姓发泄情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和便利。
这一点,绝非传统的大众媒介所能比拟。
4、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
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
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
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
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1)积极影响首先,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
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
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被抓住把柄,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由于网络上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消极影响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它有鲜花,也有荆棘;它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
因此,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1)片面性。
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
黄静案中,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非广泛性。
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但是其中占大多数的均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
(3)缺乏理性。
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80后,他们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但是由于太年轻,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骗性。
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在铜须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网民是如何被“锋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第二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及规制一.国内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自从网络进入中国,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互联网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法律难以延伸至网络空间。
我国已经开始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从1994年2月18日的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等设立并付诸实施。
而我国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植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2000年10月8日,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规定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专门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规定还从九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