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涉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如何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方法、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1)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事务享有独立的主权,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2)平等原则:国家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法律制度。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与相关国家之间的联系,选择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适用。
2.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成立地、履行地、争议解决方式等。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3)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权利。
三、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选择方法1. 约定优先原则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约定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法律适用。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与相关国家之间的联系,选择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适用。
3.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涉外合同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应当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4. 物权法原则在涉外合同案件中,物权法原则是指,合同标的物的所在地法律应当适用。
物权法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涉外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 概述涉外合同是指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2.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要该选择不违反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其选择。
2.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判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2.3. 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某一法律适用,也必须遵守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3. 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涉外合同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3.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2.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3.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受到雇员和工作地法律的约束。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受到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的约束。
3.4. 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的适用法律可能受到东道国法律和投资者母国法律的约束。
通常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因素。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 选择适用法律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5.1. 法律制度的兼容性选择的 laws should be 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 to avoid conflicts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legal system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e that the chosen law can be enforceable in both jurisdictions.5.2. 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It is advisable to choose a law that is 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 allowing the parties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can help to minimize disputes and facilitate the resolution of 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5.3. 考虑法律适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a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the sale of good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a law that provides clear rules on the transfer of title and the risk of loss.5.4. 考虑法律适用对争议解决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mpact on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For example, if the parties choose a law that is favorable to arbitration, it may be easier to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 rather than litigation.6.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因此,探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外合同的概念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四、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1.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五、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1. 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充分考虑了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例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了外国法律;在“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约定(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市场,涉外合同在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的安全。
为了明确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自由原则同样适用。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合同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合同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密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50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约定1. 约定方式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约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默示约定:在合同中未明确写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但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可以推断出当事人意图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参照约定:在合同中约定参照某个国际惯例或国际规则。
2. 约定内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法律的种类: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国际惯例。
(2)适用法律的范围:是全部适用,还是部分适用。
(3)适用法律的解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4)法律变更的适用:如法律发生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5)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ada525501f69e3142329407.png)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 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络的法律。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定,有 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另一国、 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guójiā)或州的法律必须与 合同有“合理的联络〞。
莫里斯〔Morris〕批判Vita 案?
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六页。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犯强迫性规那么。 强迫性规那么〔mandatory rules〕是指当事人
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那么。 目前(mùqián)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根本上都成认
强迫性规那么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六页。
第十三页,共六十六页。
整体论 V. 分割论—关于(guānyú)合同准据法适用
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 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此其形式、履行 、效力、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
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不可能期望 将一合同分割为假设干方面,分别受制于不同 的法律,在理论(lǐlùn)中也是困难的。
两份判决书
美国总统轮船(lúnchuán)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 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 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页,共六十六页。
案例 分析 (àn lì)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其秘 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 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 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别人结婚,否那么 (nà me)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 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 赠与合同有效。三年后B与别人结婚,A欲讨 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所适用的法律,只要该法律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形式所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的实际内容相一致。
3.强制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或公共利益,会强制适用特定法律。
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涉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范围1.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四、涉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涉外合同形式法律适用的首选方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如合同签订地法、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等。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形式所适用的法律时,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方法如下:(1)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通常是指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3)标的物所在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所在地。
(4)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国籍法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5)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合同争议解决地的法律。
3.强制适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或公共利益,会强制适用特定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份判决书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 公司、 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 中法民三初字第297 297号民事判决书 中法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背强制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mandatory rules)是指当事人不 能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则。 目前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基本上都承认强制 性规则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3、禁止选择不确定的准据法。 当事人不能凭想像来确定某一不确定的法律为 准据法,该法律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并能 够辨认,不能是被废除的无效的法律。 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 该国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排除反致。
在立法上,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最早明确 接受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提高到首要原则的 高度。该法第25条规定:任何情况下,如当事 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的选择。 此后,日本、西班牙、土耳其、波兰、美国、 德国、瑞士等国也都在立法上确立了意思自治 原则的地位。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如 1980年欧共体《罗马公约》以及1986年海牙 《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都接受了这一原则。
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或变更发生在国外,从而 使合同具有了国际性。
另外,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外国仲裁机构的选 另外 择等,也可能成为一项国际合同。
第二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背景:合同的法律冲突 背景
涉外合同由于含有涉外因素,所以在合同的诸 方面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的 法律存在差别,例如关于合同要约的生效、合 同的成立、合同的撤销等方面,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就存在着根本区别。因此,就同一合同 会产生法律冲突,需要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二、客观标志原则
该方法认为,合同准据法是与合同有一定场所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意思自治原则产生之前, 各国立法及理论多主张按客观标志原则确定合 同的准据法。 在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并得到各国立法及实践肯 定后,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不明 而无法确定时,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 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 同的准据法。这是对意思自治的补充。
分割论—关于合同准据法适用范 整体论 V. 分割论 关于合同准据法适用范 围的两种不同理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 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形式、履行、 效力、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不可能期望 将一合同分割为若干方面,分别受制于不同的 法律,在实践中也是困难的。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重点)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重点)
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一)历史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
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 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在14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 学教授萨利塞(Salicet)的著作中已出现过这种 观念。到15世纪,巴黎大学教授罗朱斯库尔蒂乌 斯(Rochus Curtius)明确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 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 这就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观念开辟了道路。
分割论认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的 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可以 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 托鲁斯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后来许多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沿用了这种分割 方法。 主要是三分法:合同形式、能力、内容和效力
第三节 合同准据法及确定方法
(二)意思自治的空间范围
主张一: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当事 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毫不相关的法律。 以英国冲突法理论和判例为代表。此外,日本、 奥地利、比利时、瑞士等国在立法中也没有要 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法律。 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罗马 公约》以及1986年《海牙公约》也都没有禁止 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任何联系的法律。
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同时接受这 两种方法。例如1986年《海牙公约》第7条规定,当事 人选择法律的协议是明示的,或者从整体看合同规定 或当事人行为清楚地显示了这种选择。 但也有少数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 默示选择,例如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等国家。 “默示意图” (Inferred intention )不同于“假设意 图”(Presumed intention)
(六)意思自治的时间问题
1、选法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 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2、变更选择。多数国家允许,但对当事人的 变更选择作了一些限制: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 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例如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变更原来所选择的法律, 但是这一变更不能损害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 同时也不能对第三者产生不利的影响。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 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定, 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另一 国、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或州的法律必须与 合同有“合理的联系”。 莫里斯(Morris)批判Vita 案?
(三)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赠与合同案) 例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 立法》第6条规定:“如果适用某一外国法律 将导致违背德国法律的原则,尤其是与其基本 法发生冲突时,则不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位于外国的物、 ②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 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票据法》 条 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票据法》96条) 例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既不考虑合 同当事人的国籍,也不考虑当事人的营 业地或住所,而是看所运输货物的发运 地或目的地是否位于国外,也就是说看 所运货物是否位于国外。 在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1978年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关于国际航空 运输的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约》中都有此种规定。
历史:合同准据法(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是英国学者韦斯特勒克(Westlake) 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 最初见于其1858年《国际私法论》一书,但对 于何为合同的准据法,并未阐述。 戴西在1896年其所著的《冲突法》第1版中认 为,合同准据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 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 个或那几个法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指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规范确 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国内法、国际法)。 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界 历来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论和观点。 主观论 V. 客观论——方法 整体论 V. 分割论——范围
客观论——关于合同准据法确定 主观论 V. 客观论 关于合同准据法确定 方法的两种不同理论
1、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法上产生债的主要 原因。 涉外合同,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是国际 私法上债的重要依据,在国际民商事流转中占 有重要的地位。 2、确定:涉外因素的认定。目前广泛解释。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或者虽不具有外国国籍, 或者虽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设在外国 大陆法系→国籍;英美法系→住所 法人国籍确定标准的不同,不确定性 法人的国籍往往掩盖其所从事的国际交 易同有关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 因此,在一些国际立法文件中,例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 规定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 作为合同的国际因素。
案例分析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其秘 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 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 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 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 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赠与合 同有效。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 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 请问: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为什么? 2、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效 力(由哪国法律确定)? 3、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判决?
本章基本内容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认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理论 合同准据法及确定方法 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 几种具体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其确定
在实践中,英国是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 国家。1760年,曼斯菲尔德勋爵在Robinson v. Bland案中指出,作为一种例外,当事人可以 选择缔约地以外的法律。到1865年英国法院通 过利比利亚半岛东方海运公司V.香德案和劳埃 德V. 吉伯特案,最终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 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支配地位。美国于1825年 由马歇尔法官在韦曼V. 索沙德(Wayman v. Southard )案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此后,大 多数国家也都承认了这一项原则。
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 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 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这两个方 面应该是一致的,有机的结合在一个合同之中。 只有在当事人无明示与默示选择时,才能适用 其他法律。 实体内容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条款自治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是与一定 的客观标志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 律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 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或认为是缔 约地法,例如《美国冲突法重述》;或认为是 履行地法(如萨维尼);或认为是当事人住所 地法;或认为是当事人的本国法(如齐特尔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