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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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

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南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9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文明和谐南昌”、建设小康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为宗旨,依据南昌市住房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南昌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南昌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1、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南昌市2006年住房调查,目前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170.4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01平方米,户均人口3.086人;以小家庭为单元居住成为主要居住方式;户均住房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11•【字号】洪政发[1984]38号•【施行日期】198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洪政发[1984]38号1984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

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

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蓝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

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

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洪府厅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

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

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洪府厅发[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为房地产业持续繁荣奠定了基础。

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力度加大。

尽管当前有国际国内经济的影响,但我市房地产业总体仍处于稳健、有序的态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支持力度(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4年7月29日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

但新建住宅项目内设计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大型公建项目所需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以及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电能计量装置应分层、分户设计安装),及住宅项目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洪府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4日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国务院强调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卫生创建和农村改水改厕为载体,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文化优势转化为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具体行动,有力推动了全市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的提高,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身心健康需求,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评价。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爱国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

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卫生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饮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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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7]15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

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

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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