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40条新政策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洪府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9日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稳住经济基本盘、抓牢发展主动权,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的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任务,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保居民就业(一)稳定就业岗位。
实行疫情期间社保费缓征政策,允许企业暂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企业申请将2月已征缴到账的社保费按原渠道退回企业,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延缴期限结束后,允许其申请2020年内的缓缴,延期加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严格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政策,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洪人社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20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职工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扩大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及优化业务经办服务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抓实抓细体制机制,确保此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为确保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对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实地暗访和随机抽查;对因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落实缓慢、效果不好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二、要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稳定器”作用,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三、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全城通办,除政策明确规定外,允许申请人根据其意愿选择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提倡在市人社局官网“E平台”网上申办。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洪府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8〕14号)要求,加快推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快构建集中高效审批模式,市政府决定赋予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45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8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赋权承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赋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赋权到位。
南昌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单位,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接受指导监督,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二、落实保障措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予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服务,通过“增设窗口、建立业务系统、强化指导培训”等措施,帮助南昌经开区做好赋权权力的承接、运行,实行集中高效审批,实现“园区事项园区内办结”。
三、加强动态监管。
南昌经开区要依据赋权清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机构职能的变化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要求,按有关程序及时动态调整。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75元提高到405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区8:2比例负担)。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0元提高到405元,共提高55元,其中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另25元由三县负担。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提高到39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
原城市“三无”人员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93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安排。
城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793元,其中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比例负担,253元部分由区负担;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793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的比例负担,另443元由区负担。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洪府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4日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营商环境1、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并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时,取消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环评前置审查(国家规定需环评前置审查的项目除外),对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全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加急快办。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
(市建委牵头)3、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局牵头)4、对于尚未交付净地的已供应土地,用地企业可根据属地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交地确认文件或承诺书,申请延期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洪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0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第一条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
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互联网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外包办)每年组织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可享受本政策鼓励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3、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第一年须达到30万美元以上,第二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第三年及以后每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洪府厅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根本措施,作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和增加资金保障力度,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五)坚持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2日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洪府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十一届市委第102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6月29日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三年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20年筹集资金约550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约206亿元,建设性资金约344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聚焦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办好116件实事。
一、省级下达的民生实事项目(一)就业和创业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07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33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2.1万人次,创业培训1.7万人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15名,财政安排工作、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5.帮助残疾人就业。
培训残疾人300名,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87个,为943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责任单位:市残联)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增加安排担保基金0.081亿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19日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南昌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纲要方案讨论稿》、南昌市中心城区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南昌市下辖其他县区总体规划图以及《南昌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对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
南昌市分别于1995年和2009年两次制定声环境功能区划,1995年的区划范围包括昌南城区和昌北两大区域,面积为147 km2,并未明确交通干线。
2009年新调整的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较1995年增加了545 km2,调整后面积共702 km2,包括12个区域,66个功能区和划分4类区的交通干线(176条道路、2条铁路干线)。
因南昌市规划建设面积扩大及用地功能发生变化,现行的《南昌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已不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次调整工作于2018年6月启动,2018年11月形成初步方案;2019年3月-4月开展声环境现状补充监测;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三次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及县区意见,并于2019年5月邀请相关专家对方案会审;综合会审专家及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11月11日-15日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逾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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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四十条新政“给力”民营经济发展【浏览字号选择:大稿源:南昌日报社2013-08-20 09:07:00中小】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完善要素平台、强化服务举措……民营经济是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8月19日,南昌市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并对其详解。
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措施》中第一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第六条则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
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1-6条,是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条款。
第一条是总刚性条款。
而其他5条主要从放宽注册条件、延长出资期限、放宽经营条件等方面提出了降低准入的条款。
”南昌市工信委总经济师何琦分析道。
“在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方面,措施提出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延伸服务网点“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何琦谈道,“完善生产要素平台是本政策措施的重点,主要从搭建民营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保障用地平台、人力资源平台、市场开拓平台、科技研发平台五个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做到凡是民营经济的诉求都有回应,凡是南昌市创新举措都予以吸收,凡是外地号的经验做法都加以借鉴。
”《措施》提出,设立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创建“金融超市”,引入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支持驻昌银行向民营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完善投融资平台措施扶持方面,主要包括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网点、加强金融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等。
”创新土地供应模式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措施》提出,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对将标准厂房租赁给民营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在完善土地要素平台中,主要包括盘活存量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以及支持标准厂房向从事工业生产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倾斜等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园可奖励50万元对国家、省人保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受职称评定及政府特殊人才津贴的申报和评选。
“在完善人力资源平台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招工、降低民营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加强园区生产生活配套等方面内容。
”附《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一、降低准入门槛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试行注册资本货币资金首期不受金额限制,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
3、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金额且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为半年。
4、对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注册登记。
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5、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6、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
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二、放宽投资领域7、按“非禁即准”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
8、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在原单位名称后加后缀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0、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
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以及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三、完善要素平台11、设立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创建“金融超市”,引入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12、支持驻昌银行向民营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当年贷存比超过75%,且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驻昌银行,按当年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5亿元以上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对驻昌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且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按当年实际发生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保险机构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
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民营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15、市属创业投资公司按规定重点对民营小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民营企业,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根据创业项目的需求,可由市属创业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对民营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由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
争取国家和省支持,设立若干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产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项目,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
17、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我市民营小微企业的,按其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发行集合债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鼓励县区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并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
创新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模式。
在南昌国家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示范园规划主导产业区、关联配套区、小微创新区、工业地产区等功能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片区供地。
19、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0、对将标准厂房租赁给民营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21、对国家、省人保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且贷款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再扶持。
23、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2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受职称评定及政府特殊人才津贴的申报和评选。
25、按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原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等,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26、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的活动。
每年在我市举办一定规模和场次的民营企业产品专场展示展销会;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开展外省市巡回展示展销;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并视订单额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
27、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标。
28、每年发布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产品需求,对民营企业针对本地主机企业配套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转产扩能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29、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使用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待新产品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给予全额补贴。
30、建立南昌技术交易市场,及时发布适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
对从中购买科技成果及专利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待科技成果及专利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补贴其购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共性技术难题,经专家认定后,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出资,市科技部门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并将攻关成果免费提供给企业共享。
四、强化服务举措32、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