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元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2016年江西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公务员)

1000200032022
科员岗
1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3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4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5
科员岗
2
环境工程类
1000200032026
设施处科员岗 发展规划处科 员岗 科员岗
1
工程管理类
1000200032027
1
城市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资源 大学本科 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中文类、工商管理类 大学本科
1000200032032
计划财务处科 员岗
1
会计与审计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园林绿 0791-83986563 化局
1000200032033
风景园林处科 员岗
1
林业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农业局 0791-83986819
1000200032034
科员岗
1
会计与审计类
大学本科
南昌市农业局 0791-83986819
科员岗
1
经济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会 大学本科 计与审计类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硕士研究 生 大学本科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高新分局 南昌市环境保 护局红谷滩分 0791-86356033 局 南昌市环境保 0791-86356033 护局昌北分局 南昌市城市管 0791-83986631 理委员会 南昌市城市管 0791-83986631 理委员会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南昌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 局 0791-86719156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字号】洪府厅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精心指导下,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和谐平安南昌”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近年来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50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号召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一二年一月附件: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20个)南昌县:蒋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东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莲塘镇莲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塔城乡凤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新建县:石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贤县:民和镇涂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梅庄镇滨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架桥镇架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安义县:长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东湖区:东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三调联动”办公室墩子塘街道马家池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湖区:十字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系马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青云谱区:岱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青山湖区:湖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湾里区:招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先进人民调解员(50名)南昌县:冈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志强小蓝经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张绍平广福镇万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万本兴塘南镇田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田福顺向塘镇沙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王国保八一乡涂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魏泉华新建县:县“三调联动”办公室杜俊昌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陶绪镜金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付涛生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李永华西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梁恒流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毛荣国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樊有国三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李华长山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胡志坚李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姜结文池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吴汉星罗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龚晓辉安义县:长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邓奕华长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新保龙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余萍鼎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熊国樑万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方德华石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龚京豹东湖区:公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林红风墩子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罗国林八一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刘小萍豫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邹香兰贤士湖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吁坤公园街道环湖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涂永红西湖区:丁公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朱泓瑾绳金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张丽华桃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李向荣朝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徐嘉桃源街道抚河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罗晓棠西湖街道朱子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符雅丽青云谱区:青云谱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张众钦徐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XXX旭青云谱镇泽园社区调委会许秋英青山湖区:青山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潘远宜上海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王涛罗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陈玉宏湾里区: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娜娜罗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邓聪幸福街道磨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小礼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熊扬帆昌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邓国红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颜其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曹玉茗桑海经济开发区:新祺周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余辉。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普法办•【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赣司普法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赣司普法字〔2010〕1号)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机关、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广泛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成果,充分发挥了各级机关和各类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全省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全力服务、保障和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加速崛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示范,宣传典型,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机关(单位)深入学法、守法、用法,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在全省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的通知》(赣司普法字[2009]9号文)要求,通过各地严格考核和推荐申报,并征求同级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研究决定,授予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等166个机关(单位)为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机关(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按照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以及《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创建参考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洪府厅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赣发〔2016〕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应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7.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许可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并对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办证大厅进行指导和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实施机关进驻或者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大厅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督促和提出建议;(四)对依法由两个以上实施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组织与协调;(五)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七)对办证大厅和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八)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提供后勤保障;(九)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法制办《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已经2014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8日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制度建设(一)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制度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内容明确、具体,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2、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内容不与上位法抵触。
3、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善。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洪府法字[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法字[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配合全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检查方面成效明显。
但随着我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检查中暴露出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管辖范围模糊、多层次检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合法界定、行政高效要求,划分市、县(区)行政检查管辖范围,进一步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过滥问题,为把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检查权应当于法有据,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自行设定行政检查权;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检查权管辖层级的,不得擅自改变法定级别管辖层级。
江西公务员考试第一批面试入闱人员名单
南昌市老年大学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宣传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中共安义县委农工部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老干部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南昌市湾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县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中共南昌市新建区委党校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新建区妇联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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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洪府法字[2013]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法字〔2013〕8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综治办、政府法制机构,市综治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全面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治办《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3]9号)为依据,扎实推进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推进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组长:
涂仕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
王国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罗永兴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员:
何运游市综治办排调室主任
邓洁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