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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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 (四)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 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 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生产站点设立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 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 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预拌砂浆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我厅修订了《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8日。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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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850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广州地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确保预拌砂浆产品顺利推广使用,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负责组织项目组起草了本规程。

于起草过程中,项目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于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总结了我国预拌砂浆的设计和生产管理经验,且具体结合了我省特别是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规程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砂浆的出厂、验收、包装和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且归口管理。

本规程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起草单位: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参和起草单位:广州市建材行业协会砂浆分会广州市东浦新型环保建材XX公司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XX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绿宇新型建材厂主要起草人:于利刚、宋府生、林小龙、侯兰辉、黄宏伟、肖惠玉目录第壹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3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6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8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9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11第八章预拌砂浆的包装和运输管理12第九章附则13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14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关联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且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壹责任者。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亦适用于于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异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五条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广州市预拌砂浆行业协会要组织且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认可的质检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壹)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且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八条化验室的职责(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砂浆进行确认,按关联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四)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关联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九条化验室的权限(壹)参和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且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预拌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十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壹)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4人。

(二)化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之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且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之上文化水平,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的有效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壹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检验制度,主要包括:(壹)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和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方案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仪器设备必须按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和《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管理要求(壹)企业每俩个月至少送样壹次和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壹年内企业生产的各品种砂浆至少应有壹次对比验证检验。

(二)化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

(三)样品的数量、包装要符合要求,送样单应详细填写产品的名称、强度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检测项目等信息。

(四)预拌砂浆及原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对比验证检验允许误差范围见表1表1对比验证检验允许误差*为相对误差,其余为绝对误差。

第十五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壹)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壹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于笔误数据中央划俩横杠,于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且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化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且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六条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壹)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壹,对连续俩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且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于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细骨料应符合JGJ52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5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关联标准的要求,没有关联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且应于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壹条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JGJ/T112、GB/T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关联标准的要求,没有关联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且应于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且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二条外加剂应符合GB8076、JC474、JC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符合关联标准的要求,没有关联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且应于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预拌砂浆所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应为非石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之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方案;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第二十四条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关联标准的要求,没有关联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且应于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五条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应符合关联标准的要求,没有关联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且应于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六条湿拌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进厂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应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壹)同品种同等级的水泥按批进行验收取样,壹般同壹批号以500t为壹批,不足500t也按壹批进行验收,从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随机取样20kg,也可从20个之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二)砂应以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壹般以400m3或600t为壹批验收,不足上述数量也以壹批进行验收。

作质量检验时取30~50kg,作砂浆配合比时,取100kg,取样时应分别从砂堆的上、中、下三处抽取,拌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三)掺和料应按不同等级分批验收,壹般以连续供应的200t为壹批,不足200t也按壹批进行验收。

散装料的取样是从运输工具、贮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不少于1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壹倍的试样。

(四)每壹批进厂的添加剂,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按批进行取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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