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前言为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预拌砂浆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常规质量控制之外,加强检|测、检验、试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要制定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有关质量标准、规程、工艺、技术要求等,这些文档要编制规范、正确、完整,并加以管理和更新。
3.工艺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要对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工艺控制,保证生产各个环节的符合标准,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4.进货和供应商管理预拌砂浆企业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原材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建立内部检验机构,以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5.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检验预拌砂浆企业要对生产过程进行严密的控制和检验,确认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才能出厂。
6.产品检验预拌砂浆企业要使用标准化检验设备和方法,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质量管理措施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采取进货合同,要求供应商为控制具体原材料的质量做出承诺;在进货门槛上设置必要的标准,在检查每批原材料时,要检测其以下方面:质量、技术性能及环保等方面相互满足。
2.生产工艺的质量控制在生产前,必须清楚工作流水线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特定行动和工艺流程。
在行动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每个过程设定好规范,以及验证好成果。
3.生产现场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在现场进行监测,计量器的功能和指纹密码锁的使用必须受到标准流程的严格控制。
4.功能检测所有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功能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5.质量投诉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客户投诉,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理体系,对投诉加以分析,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是企业强制执行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可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前言为了落实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3)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4)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6)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7)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9)第八章附则 (8)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格执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预拌砂浆是由水泥、砂子等原材料经过科学配比搅拌而成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中的砌筑、抹灰、填缝等工程。
为了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效果,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
1. 原材料要求:1.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结块、无凝结珠,标签上应注明品牌、牌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1.2 砂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有机杂质、杂色和盐碱等不良现象。
1.3 外加剂:应选择品质优良的外加剂,且按照配方要求正确使用。
2. 配比要求:2.1 配比比例:应依据工程要求和使用部位的强度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配比,确保预拌砂浆的强度和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2 配合比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外加剂生产厂家提供的配合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整配合比例。
3. 搅拌要求:3.1 设备要求:搅拌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搅拌性能,能够确保砂浆充分混合均匀,无积料现象。
3.2 搅拌时间:搅拌时间应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确保砂浆的均匀搅拌、充分混合。
3.3 搅拌方式:搅拌方式可以采用机械搅拌或人工搅拌,但应确保均匀、充分混合。
4. 适用要求:4.1 施工期限:预拌砂浆应在施工期限内使用,不得长时间存放。
4.2 温度要求:施工时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使用性能。
4.3 湿度要求:施工时的空气湿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流动性和施工效果。
5. 存储要求:5.1 防潮防水:预拌砂浆应存放在防潮、防水的仓库或场地内,以免受潮变质。
5.2 正常温度:存储环境应保持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对砂浆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5.3 有效期限: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应清晰可见,确保及时使用最新生产的产品。
综上所述,对于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主要涉及原材料的质量、配比的合理性、搅拌的科学性、施工和存储的条件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性和施工效果,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砂浆规章制度范本

预拌砂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时,须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保留相应的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记录。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检查。
第三章预拌砂浆的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擅自修改运输路线。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完好性。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路线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车辆的清洁,避免车辆产生污染。
第四章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第十六条预拌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高温等因素的影响,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的储存仓库应当具备防潮、防火等必要的设施,保证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的储存仓库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保持仓库的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对产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产品的使用顺序。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库存的监控,确保产品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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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2018年6月14日1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1原材料1.1.1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1.1.2胶凝材料1水泥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2石膏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1.1.3矿物掺合料1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1.1.4细集料1砂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2其他矿物细集料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1.1.5外加剂1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1.2配合比设计及确定1.2.1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1.2.2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1.2.3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1.2.4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1.3生产控制1.3.1烘干细集料必须经烘干处理,烘干后细集料的含水率应小于0.5%,含泥量应小于1%。
1.3.2筛分与储存1细集料应经过分级筛分,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
2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内,并标记清楚。
1.3.3配料1干粉砂浆的配料应采用计算机配料系统。
2表4.3.3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3所有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4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65℃。
1.3.4搅拌1干粉砂浆的生产线应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
2干粉砂浆的生产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并通过试验确定。
3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1.4包装与标识1.4.1包装1袋装干粉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包装,包装袋的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的有关规定;袋装干粉砂浆每袋质量误差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2%,且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志的总质量。
2散装散装干粉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筒仓运输。
干粉砂浆用的散装车或筒仓应密封、防水、防潮。
1.4.2标识1干粉砂浆用的包装袋上应清晰标识产品的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等级,生产厂名称或标志,生产日期,生产编号,加水量,净重,产品储存期、产品使用说明。
2干粉砂浆生产厂家也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上加入以下标识:产品用途,产品对基面的适用范围、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守则等。
3散装运输时生产厂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内容相同的卡片。
1.5运输和储存1.5.1袋装干粉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1.5.2袋装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
1.5.3散装干粉砂浆必须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杂。
存放的筒仓应具备防雨防潮性能,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
1.5.4干粉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
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3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检验2.1一般规定2.1.1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2.1.2出厂检验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在干粉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按编号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2.1.3交货验收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用何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2.2编号及取样2.2.1表2.2.1干粉砂浆的出厂编号2.2.2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2倍。
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封存,一份由买方按本规范进行检验。
在40d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2.2.3交货验收以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保存的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2.3检验项目2.3.1干粉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干粉砂浆出厂检验项目2.3.2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2.3.2干粉砂浆交货检验项目表2.3.3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注:1.标注1)的砌体强度试验只在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做。
2.标注2)的防霉性试验只在有防霉要求时做。
2.3.4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检验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
2.4检验方法2.4.1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2.4.2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2.4.3外观检验用目测法。
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2.4.4界面处理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2.4.5室内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的有关规定执行。
2.4.6外墙用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2.4.7饰面砖粘结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94)的有关规定执行。
2.4.8彩色饰面砂浆的耐洗刷性试验应按《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88)的有关规定执行。
2.4.9彩色饰面砂浆的耐冷热循环、耐候性、耐沾污性试验应按《复层建筑涂料》(GB9779—88)的有关规定执行。
2.4.10抗渗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2.4.11含气量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2.4.12保水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2.4.13粘结强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2.4.14吸水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2.4.15合同约定的特殊检验项目的试验可按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2.5合格判定2.5.1含气量、稠度及保水性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
2.5.2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2.5.3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3订货与交货3.0.1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3.0.2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
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
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
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4应用及验收4.1拌和4.1.1干粉砂浆拌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
4.1.2干粉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
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用水量(或乳液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
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
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4.1.3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4.1.4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4.2普通干粉砂浆的应用4.2.1干粉砌筑砂浆1干粉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干粉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中没有规定时,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时,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干粉抹灰砂浆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部位选用外墙或内墙抹灰砂浆。
2干粉抹灰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干粉抹灰砂浆不应施工在比其强度低的抹灰砂浆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