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提高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效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举措。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二、信用信息公示的意义1. 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公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可以激励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增强市场秩序和竞争力。
3. 便利公众查询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众可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合作伙伴或服务对象的参考。
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确认并授予个人或组织特定的权利、资格或自由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 许可事项的名称、范围和要求;2. 许可申请的条件和材料;3. 许可决定的依据、有效期和行使限制;4. 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公众提供查询。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2. 处罚类型、金额和执行方式;3. 处罚机关和责任人;4. 违法行为者的姓名(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求及时、公正,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避免不当泄漏。
五、信用信息公示的管理与监督1. 设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示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建立配套合作机制。
2. 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集中化、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3. 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一、数据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信息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1部分:数据清单编制指南》。
2、“双公示”事项目录中包含的许可及处罚信息事项应全部纳入数据清单,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纳入资质类,“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监管类,数据字段默认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3、涉及“双公示”事项,信息事项表中相关字段填制规则如下:“双公示事项”字段需勾选是;“公开属性”默认为公开;“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默认为长期、自然人行政处罚默认为2年、法人行政处罚默认为5年;“共享范围”默认为区域共享。
4、对于没有列入“双公示”目录中的信息事项应继续保留在数据清单中,数据字段建议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二、行为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行为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2部分:行为清单编制指南》。
2、按照国发33号文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制修订本单位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分类标准。
3、行为清单“信息事项”应匹配到数据清单“信息事项”。
三、应用清单填制说明基础信息表、应用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3部分:应用清单编制指南》,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应用单位。
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名称。
若填写单位简称,应按DB31/T 968.1-2016附录C 提供的标准简称填写。
2、部门名称。
仅区级政府根据区内行政机关名称进行填写。
3、单位类别。
指应用清单责任单位所属大类,可分为市级行政部门、区级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4、应用类别。
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分类,可分为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
5、应用事项。
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行政管理业务。
6、相对人。
指信息事项对应的信息主体,可分为法人、自然人。
7、管理阶段。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字段详细说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字段详细说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管的有效性,制定标准字段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公示已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探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的标准字段。
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标准字段1.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住所地地址或营业场所地址;- 申请人联系方式。
2. 许可信息:- 许可事项简要描述;- 许可编号;- 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有效期限。
3. 附加条件和要求:- 附加条件和要求的详细描述;- 附件文件(若有)。
4. 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的类型和内容;- 监管期限。
5. 信用信息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如良好、一般、不良等级); - 信用评价日期。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标准字段1.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当事人住所地地址或营业场所地址;- 当事人联系方式。
2. 处罚信息:- 处罚事项简要描述;-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种类;- 处罚金额;- 处罚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和整改:- 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及期限。
4. 信用信息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如良好、一般、不良等级);- 信用评价日期。
四、公示平台及数据管理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效果和安全性,需要建立统一的公示平台,并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公示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1. 数据归集和管理:- 收集和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标准字段;- 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查询:- 提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查询功能;- 支持多种查询方式,如按许可决定日期、处罚决定日期、当事人姓名等。
3. 数据保护:- 采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限制未授权的对数据的访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修复范围鼓励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信用平台的下列信息申请修复: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移出名单。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工作培训目录 “双公示”数据报送“双公示”数据标准 “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 01 02030101 “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明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明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 理情况;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 会议指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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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促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开展好“双公示”,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等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本市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落实,形成本区县、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渠道,统一归集路径,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与全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2.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
充分发挥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库(以下简称“市人口库”),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等系统平台作用,实现本市“双公示”等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充分利用“上海诚信网”、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府门户网站等,畅通网上公示渠道,实现信息便民高效公开。
3.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单位,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各区县、各部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全市集中进行公示,并做好与国家“信用中国”网的对接公示。
4.坚持“信息共享,应用导向”。
围绕应用需求,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双公示”信息公示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依托信用信息,结合大数据技术,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与服务机制,鼓励社会主体整合利用,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2016年4月底,在2016年1月1日起落实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好“双公示”工作要求,将本区县、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
2016年5月底前,实现本市“双公示”信息向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的集中归集和在“上海诚信网”的集中展示,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做好数据标准、接口调整等技术支撑工作。
2016年6月起,实现本市“双公示”信息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正常化,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归集与公示方式
(一)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形成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权力清单”工作清理要求,逐步形成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同时,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等,及时调整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和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归集,统一数据标准。
(三)畅通“双公示”渠道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在本系统、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信用网站公示。
各区县参照市级政府部门工作做法,选择公示网站,可采用链接、滚动、查询等方式公示。
在“上海诚信网”开通“双公示”专栏,实现全市主动滚动列表式和查询式集中公示,以及与“信用中国”网的对接公示。
(四)“双公示”信息归集方式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用信息,按照标准规范集中归集。
1.市级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归集方式。
充分发挥市法人库、市人口库作用,将“双公示”信息向两大基础数据库归集,市法人库、市人口库负责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通过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未能归集的,要向市信用平台提供。
2.区县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归集方式。
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级政府部门工作做法,归集汇总本区县“双公示”信息,通过区县信用信息子平台,将信息及时向市信用平台归集。
3.2016年1月1日前信息归集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15年全年产生并仍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用信息,由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等将数据交换至市信用平台,由市信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三、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应用
(一)动态更新及异议处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公示信息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照原信息归集途径,同步推送更新信息。
市法人库、市人口库要做好动态更新信息向市信用平台的及时同步推送。
信息异议处理工作依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市信用中心等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标注等工作。
(二)信用信息共享
市信用平台负责将本市“双公示”信息推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推动“双公示”信息在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以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间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三)信用信息应用
坚持“建用并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支撑政府部门结合大数据,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整合挖掘信息资源价值,为全社会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有效信息支撑。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双公示”工作推进中的总结分析,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双公示”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本市“双公示”工作法制建设和指导;市审改办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征信办推进本市“双公示”信息集中公示和统一推送,并做好与国家“信用中国”网
的对接;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做好标准对接、技术支持、信息归集、监测评估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安排到位、具体到事、责任到人”的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双公示”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及信息报送人,确保有序开展“双公示”各项工作。
抓好建章立制,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搞好“双公示”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共享和动态管理。
加强资金保障,将开展“双公示”工作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技术支撑
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要完善相应数据标准规范和技术支撑体系,切实保障“双公示”信息归集推送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区县子平台及部门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结合“双公示”工作需要,加快相关平台、网站、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调整,确保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部门探索结合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完善技术支撑,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完善考核评估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将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公示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列为重要评估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估,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工作。
市征信办、市信用中心按月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