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典型案例

合同法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说说合同法典型案例。
这合同法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保护锁!咱们就拿一个例子来说吧,小王和小李约定好,小王把自己的手机卖给小李,价格都谈好了。
这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嘛,这里面可就有合同法的影子呢!要是小王突然反悔不想卖了,这可不行呀,为啥?因为有合同法管着呢!
再比如说,小张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合同。
结果住了没多久,房东突然说要涨房租,小张肯定不乐意啊,那怎么办?合同法来帮忙呀!房东不能随随便便就违反合同约定嘛。
我记得还有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公司和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货一批货物。
结果供应商没能按时送货,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这时候公司就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赔偿损失呀!想想看,要是没有合同法,那岂不是乱了套了,大家谁都可以说话不算数啦?那世界不就变得混乱啦!
还有啊,我听说过这么一件事。
小赵和朋友一起开了个店,他们之间也有一些关于合作的约定,这也算是合同法的范畴呢。
如果其中一个人突然想撤资或者不遵守当初的约定,那另一个人不就被坑了嘛。
哎呀,合同法真的是太重要啦!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定海神针一样,保障着大家的权益。
总之,合同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它默默守护着我们的每一次交易和约定。
我们可千万别小瞧它,一定要尊重它、遵守它!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有序、更加公平!。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供应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应在2018年6月底前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二、案情介绍2018年6月底,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更换、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甲公司能够正常使用。
(2)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
(3)解除合同:如果乙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乙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2. 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 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思路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案例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摘要: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不履行合同。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合同有效,A公司应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合同的解除案情摘要:2024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C公司要求解除合同,D公司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D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的变更案情摘要:2024年7月,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购买数量。
E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提高价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合同变更有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案例四:合同的无效案情摘要:2024年9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H公司出售一批非法走私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H公司发现货物来源非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G公司应返还H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五:合同的撤销案情摘要:2024年11月,I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I公司发现J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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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因该公司怕今后停工待料,造成缺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
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
”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
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
经研究,公司决定同意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赶忙划拔了货款。
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物资,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
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
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
咨询: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咨询其是否情愿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
在收函的翌日即7月6日遂回电称情愿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情愿同意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赶忙答复。
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物资,将该函搁置一边。
时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
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而现在,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差不多售完。
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缺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全然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咨询题。
咨询:(1)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什么原因?(2)1999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什么原因?(3)19999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什么原因?(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差不多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三:羊毛购销案——承诺期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
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要紧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专门注明,期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讲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确实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
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 7日第一纺织厂才收到信件。
恰巧,一纺厂正急需一批羊毛,翌日遂即拍发电报,告知H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预备尽快发货。
而且,邮局是翌日也确实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H公司的。
而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一纺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因此没有回复一纺厂的电报。
一纺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H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任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缺失。
案例四:双方约定公证生效案——附条件合同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
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
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
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
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 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
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
制衣厂要求宾馆连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
咨询:(1)该合同是否成立?什么原因?(2)合同是否生效?什么原因?(3)制衣厂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连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什么原因?案例五: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置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
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账户。
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物资,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按照案情回答下列咨询题:(1)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什么原因?(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陈某私立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货款并未交给公司,陈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
咨询:实业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能否成立?什么原因?(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什么原因?(4)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六:卫某盗用单位介绍信案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
石蜡厂为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
总价款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回信。
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厂支付违约金并连续履行合同。
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过那个合同。
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事。
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
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填写:“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接洽。
”富丽商行看了这封介绍信,就草率与卫某签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跑。
查找货源,以求从中捞到好处。
但石蜡厂并不知此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富丽商行认为合同依法生效,石蜡厂则否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之经济合同法》的若干咨询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案例七:柳某代购良马案H省某县畜牧场预备去新疆购买伊犁良马。
邻近农民柳某得知消息后,主动到畜牧场,找到场长周某,讲自己在新疆有亲戚,能够通过“关系户”买到好马。
周某正因为新疆无熟人不行办事,而耽心买不到良马,听到柳某的话自然十分快乐。
因此当即请柳某去新疆伊犁为本单位买两匹马,并交给柳某现金1000元作差旅费。
周场长还为柳某写了介绍信,证明柳是畜牧场的代理人,代理权为购买两匹伊犁良马,但并没有写明代理权的有效期限。
柳某到达新疆伊犁后,住在其亲戚家,四处奔波也买不到畜牧场所要求的良马,时日一再耽搁,在此期间周某打电话给柳某讲,如果良马买不到,就不用买了;同时讲,柳的代理权已被终止。
此后,柳某偶然咨询遛到一个畜牧站正预备出售伊犁良马,因此就拿出其介绍信以H省某县畜牧场的名义与该畜牧站订立了购买两匹良马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匹2000元,马由柳某直截了当运回H省,而价金则于一个月后由H省某畜牧场电汇给新疆的畜牧站。
柳某将马运回H省,向周某报告情形后,周十分动气,表示其已终止柳某的代理权,柳某却仍旧买了马,畜牧场不再同意该马,也不付价金。
一切由柳自己处理。
数月后新疆伊犁某畜牧站仍未收到这两匹马的价款,即派人前往H省索取。
畜牧场以己经解除了柳某的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
为此,新疆伊犁某畜牧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八:养鸡专业户抵押借款案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运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估量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现咨询:(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什么原因?(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什么原因?(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益?什么原因?(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什么原因?(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要求应否支持?什么原因?(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什么原因?案例九:利康、宝丽共同保证案林某欲从某财务公司借款20万,请利康酒店、宝丽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
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宝丽商行负责人均声称:“愿为林某借款提供担保。
”并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
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宝丽商行一直经营不善,亏损严峻,遂直截了当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并支付利息。
利康酒店认为,财务公司应先找林某要求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由宝丽商行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利康酒店曾与宝丽商行内部约定各承担50%的担任责任。
咨询:(1)本案中利康酒店、宝丽商行的保证行为属一样保证依旧连带责任保证?什么原因?(2)财务公司是否有权直截了当要求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什么原因?(3)若设宝丽商行确实无力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土产公司案某年9月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0104m,每米价0.81元,价款总额1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