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医疗法律,作为医学与法律的交叉领域,扮演着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角色。
其关注点在于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医疗法律在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保护医务人员权益、公平正义、医疗质量和安全等。
其中,尊重患者自主权是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有权知情、自主决策和拒绝治疗,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律应保护患者权益。
二、医疗法律在维护医患关系中的作用1. 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法律通过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等手段,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医生的职业责任和行为准则,建立起医院管理与监督机制,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保护患者权益医疗法律明确了患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减少医疗纠纷医疗法律的存在和适用,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当医患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的介入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三、医疗法律面临的挑战1. 法律知识的不足在医务人员中,对医疗法律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存在差异。
一些医生和护士对医疗法律的了解不够,容易在医疗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医患关系带来紧张局势。
因此,加强医疗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是维护医患关系稳定的关键一步。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医疗领域有许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医疗责任法、卫生法等。
这些法律条款繁杂,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给医务人员和患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提供医疗法律咨询服务,使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有助于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3. 法律执行的不完善医疗法律的有效性需要依赖于法律的执行。
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其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医患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并对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一、引言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旨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医患关系日益复杂,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1. 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则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2. 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
患者有权对医疗行为进行投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调查和处理。
3. 医患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刑法规定,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医患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
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平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患者,不得歧视。
3. 自愿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诈。
4. 诚信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隐瞒、欺骗。
5. 守法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
四、医患关系中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适用(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保障患者安全。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和注意事项。
医患沟通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部潘惠忠写在课前的话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和医学模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自己参与医疗过程,希望能够通过医务人员获取与自身有关的医疗信息,并在医务人员的建议下接受正确的医疗判断和措施,目前医疗机构对于医患之间的沟通都或多或少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开始认真对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医患知识水平不平等的现状,保证了医疗信息的对等性,从而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出现,让患者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一、医患关系(一)医患关系的性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和等价有偿。
医患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不是生产经营者,医疗服务更不是生活消费服务,基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患关系不能等于消费关系。
(二)医患关系类型1.主动一被动模式: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指导一合作模式: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
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参与一协商模式: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
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1.缔约的强制性;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在医疗行为中,医生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同样,患者在这一过程中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二、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生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患关系和法律法规

医患关系和法律法规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旨在确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医患之间的互信与和谐。
在医疗领域中,医患关系的处理涉及许多法律法规,并对医生和患者的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医患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包括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治疗和医患之间的情感交流等方面。
医患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不对等性: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患者相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这导致医患双方在权力、信息和经济方面的不平衡。
2. 信息不对称:医生掌握着大量的医学知识和诊断技术,患者对于疾病和治疗的了解相对有限,从而导致医患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
3. 专业性和隐私性: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隐私信息,患者需要信任医生,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医患关系,维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医患双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患关系法律法规:1. 医疗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医疗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法、医疗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医生应当提供某种医疗标准,以及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等。
2. 医患合同:医患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医患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并明确约定医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治疗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3. 患者知情同意:医生在提供治疗或手术时,应当向患者详细解释其病情和治疗方案,患者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作出知情同意。
这是保护患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法律要求。
4. 患者隐私保护:医生在收集和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用于非医疗目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医患关系的法律保护

医患关系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医患关系的关注。
在这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上,法律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如何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一、医疗纠纷的背景医患关系的法律保护是由医疗纠纷背景下的问题所需求而产生的。
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种表现,它可能由医生的过失、医疗设备的问题、医院管理的不善等多种原因引起。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也会对医生的职业声誉和医院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法律保护对于改善医患关系、建立良好的医疗环境至关重要。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保护措施1.立法保护立法是医患关系法律保护的基础和保障。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责任追究、赔偿等相关内容,为医患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各国都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这些机制通常由政府、医疗机构、法院等多个部门组成,旨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成立了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和程序为医患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3.加强医生职业教育和培训医生是医患关系中的关键角色,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于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医生的职业素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医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生更好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医疗纠纷往往伴随着巨额经济赔偿,因此完善的法律赔偿机制对于保护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各国都在探索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改革,试图确保公正、合理的赔偿结果。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种风险分担的方式,从而减少了医疗事故给医生和患者带来的经济负担。
三、确保医患双方权益的维护除了上述的法律保护措施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医患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患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医患问题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参考。
二、医患关系的基本原则1. 尊重原则:医患双方应相互尊重,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
2. 公平原则:医疗资源分配应公平合理,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利。
3. 诚信原则:医患双方应诚实守信,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患者应如实提供病情信息。
4. 责任原则: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职尽责,患者应遵守医疗规则。
三、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赔偿的程序: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民事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1. 医疗纠纷的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2. 医疗纠纷的仲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
3. 医疗纠纷的诉讼: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医疗保密法律制度1. 医疗保密的范围: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对患者的隐私、病情、诊疗结果等保密。
2. 医疗保密的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论我国医患关系提纲

论我国医患关系提纲
姓名:李何凤学号: 201351111030
学院:经济学院班级: 13国贸班
小组:第 2 组
(一)我国医患关系现状
1、我国民众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
在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方面,主要从4个方面论述:就医的便捷性、就医的选择倾向及其标准,以及就医环境的服务态度评价。
在就医过程中,主要困难是“医生看病不仔细、就医时间短”“挂号难,排队时间过长”和“专家号难求”。
在就医过程中,最常遇到的不良事件有:乱收费、误诊、送(收)红包和延误病情。
2、民众对医患关系的看法
民众对医患关系的看法方面,主要通过5个问题来考察:对当前医患关系的整体感受、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切身体验、对医患冲突事件原因的看法、对医患关系受关注原因的看法以及改善医患关系措施的看法。
(二)我国医患现状原因分析
1、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国民的素质则相对低下
2、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
3、政府和医院对医闹的纵容
4、法律的缺位
5、金钱的诱惑
6、维权过度
7、少数医生道德缺失
8、少数患者及家属极度缺乏素质
(三)案例分析
1、医患和谐
13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中的月华、艾起夫妇,中国肝胆科创始人吴孟超
2、医患纠纷
深圳“八毛门”事件,热播电视“医心”
(四)措施
1、增加经费投入,调整卫生资源配置
2、深化内部改革,提高服务质量
3、健全卫生相关法规,创建良好社会氛围
4、加强自身建设
5、正确的舆论引导
6、加强对各种医疗文书的规范化管理。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医患关系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医疗行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维护医患关系的正常进行,法律规定了医患关系的相关内容,包括医生的职责和权益,患者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医患法律关系的规定内容。
一、医生的职责和权益作为医生,其职责主要包括提供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的健康等。
医生要按照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医生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如获得合理报酬、接受必要的社会保障待遇等。
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自主权。
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提供诚实、准确的医疗咨询和诊疗服务。
医生应提供准确的医疗咨询,如患者需要的病情解释、治疗方案等。
同时,医生要保证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医学知识和技术的标准要求。
3. 尽职尽责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利益。
医生要尽职尽责,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其健康和利益。
二、患者的权益和责任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另一主体,同样享有特定的权益和承担一定的责任。
患者的权益主要包括:1. 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在治疗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知情权。
2. 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未经患者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
3. 享受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的权益。
患者有权获得与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相关的知识、服务和保健措施。
4. 参与医疗决策的权利。
患者有权参与医疗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患者的责任主要包括:1. 提供真实、准确的病情信息。
患者要如实告知医生自己的病情和病史,以便医生能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2. 遵守医疗规章制度。
患者要遵守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医生的工作和医疗流程。
3. 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护理。
患者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护理,并相互尊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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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陈玉川教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
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
因此,了解医患关系的现状,探讨医患纠纷的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一)医患的概念;定义: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
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的基本内容:医患关系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
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等。
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 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的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经济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总的来说,医患关系基本是健康的。
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
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的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的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
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医疗事件发生已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和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和谐的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看病难”、“看病贵”即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的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加重了他们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的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医学高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治,使诊断、治疗、护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在大医院自动化、信息化、遥控化的诊治手段被采用,医生通过机器、仪器、设备等高技术服务设施获得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且具有敏感度高、精确、迅速等特点,为诊治提供重要依据;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向,淡化了医患之间的思想交流,加重了医生对高技术设施的依赖,忽视了患者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的影响。
(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和不责任的医疗态度,造成不良的后果;对就诊患者诊断草率、治疗马虎,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对患者不负责任的印象。
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无视道德和法律,接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医风。
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有些学者认为,影响医患关系根源因素:政府责任、医院经营性质存在、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医疗作风等待。
(一)政府增加卫生经费投入: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靠创收维持运行和发展,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为了改善医患关系,国家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物质基础保障,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体制机制的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的落实。
医疗体制改革要握好公平性和公益性这两个重要的环节,这是改善了医患关系关键。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市场监管,创建良好社会环境;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行医和患者就医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制约,把医患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解决其冲突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加强医疗准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确保医疗市场健康和安全。
(四)强化医院管理服务,引导医患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向双赢;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规范医院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给患者更多的亲情关怀,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五法律事务与责任调整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常用的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解释、医疗损害解释、《医师法》、诊疗规程等。
涉及合同侵权、医疗损害鉴定和人身伤害赔偿等。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大大颠覆了以往的医患关系,改变了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原有传统地位。
(一)知情权、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医患关系,医生总是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患者有医疗选择权,但其作出选择前必须通过与医生进行沟通获得足够的知情后才能完成。
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为患者解除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一定的伤害,甚至有的时候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的。
正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生在做出医疗行为之前需要将必要的诊疗信息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规定,要求医院对患者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医院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将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医院建立一整套规范的诊疗流程,减少诊疗过程中的随意性。
但如果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必拘泥于前述的告知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
(二)举证责任;从赔偿法律关系讲,各种侵权案件中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在主观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实行举证倒置。
为此,对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也应积极申请医疗鉴定,及时收集证据,努力避免因收集证据不及时而承担无谓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又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
由前所述,既然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法律必然要对患者作出某些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患者证明医院存在以下行为,就推定医院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院只要被证明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就被推定为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是否严重,程度到底有多深,这对医院而言是个不小的责任;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院只要有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的行为,就会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原因是什么,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建立健全的病历资料存档保管制度首位重要。
如果因存档保管制度不全,导致病人病历资料遗失、不全或者难以寻找,那医院很有可能成为“冤大头”,承担最终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上述行为的,也将会直接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医院而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冷静分析,看事故和医疗行为究竟是否有关联,关联有多大,切不可报侥幸心理篡改甚至销毁病历,否则,很有可能小过错变成大过错,小责任变成大责任。
(三)医疗损害与医疗责任;医疗事故的主要特征是损害的发生必须全部由医方行为造成,其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起非决定性作用时,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损害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医患双方诸多因素共同产生的,医院对自身过失但并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行为应否担责,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相悖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规定与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原则相悖。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存在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也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绝对免责的是由。
在判断医方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还应看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四)、医生的合理诊疗义务。
如果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个规定存在明显不完善之处,何谓“当时的医疗水平”,由谁来判断是否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合,都没有规定。
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细则予以明确,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而且很有可能成为矛盾双方的争议点。
目前,一般组成医学专家讨论提出具体案例的综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