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论文
医患关系论文(共五则)

医患关系论文(共五则)谈到医患关系,我们大家都不会陌生,因为它就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的这么多的医患纠纷呢?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医生,患者和社会医疗体系。
在社会进步、市场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观念变更的形势下,医疗技术飞速发展,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医疗设备屡次更新,医院想方设法创造舒适的就医环境,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关系还是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是两者之间经常性的利益冲突和缺乏信任。
医务人员一方面为了经济利益,一方面为防止医疗纠纷或为降低医疗风险,在医务活动中过度检查、开“大处方”,使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
二是医疗服务质量下滑。
大量调查表明,恶劣的医疗服务态度是导致医患冲突的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医疗部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冲突日渐明显,很多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
三是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一定程度的存在,败坏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等等,使得医患之间的诚心面临危机,社会对医务人员的总体负面形象增加。
四是医疗纠纷在各医院时有发生,而且还出现个别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务人员的极端事件,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使得不少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宁愿放弃风险性高的各种手术或医疗行为。
五是患者对医疗服务期望太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少人对享有的医疗保健水平同其他生活水平一样不断有更高的要求,但与医疗卫生行业现有条件的差距越来越大,而不理解现有的医疗水平的提高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
六是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对医院的片面指责,媒体的炒作和错误的引导,导致患方对医方的不满和不信任。
对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我认为是最关键性的问题,是导致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医患双方沟通不畅。
医患双方掌握知识、的不对称,是医患双方沟通不畅的主要原因。
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其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医患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并对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一、引言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旨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医患关系日益复杂,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1. 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则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2. 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
患者有权对医疗行为进行投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调查和处理。
3. 医患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刑法规定,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医患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
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平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患者,不得歧视。
3. 自愿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诈。
4. 诚信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隐瞒、欺骗。
5. 守法原则。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
四、医患关系中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适用(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保障患者安全。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和注意事项。
医患关系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医患纠纷的成因、处理原则以及法律责任,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法律案例;法律责任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良好的医患关系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医患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为例,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旨在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医院,患者王某因感冒发热就诊。
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病毒、退热等对症治疗。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加重,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再次检查,诊断为“重症肺炎”。
因病情危重,王某转入ICU病房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某病情仍无好转,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患纠纷的成因(1)医生诊疗水平不高。
本案中,医生在初次接诊时未能准确判断病情,导致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2)医患沟通不畅。
医生与患者家属在沟通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及家属需求,导致矛盾加剧。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医患纠纷的处理原则(1)公平原则。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协商原则。
医患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寻求纠纷解决方案。
(3)法律原则。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医患纠纷的法律责任(1)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以患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院 ) 。把 医 患 关 系 中 的 医 方 当成 为 医 生 是 错 误 的 。
要 的作 用 和 意 义 。 [ 关键词 ]公 立 医院 医患关系 法律 性质 [ 中图分类号 ] D9 2 3 . 8 [ 文献标 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3 — 9 2 7 2 ( 2 0 1 3 ) 0 4 — 0 0 9 2 - 0 6
一
、
当前 公立 医院 医患 关 系 的现 状
在 医 院 接 受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的请 求 为 其 治疗 时 , 接 受
一
医 患纠 纷 从 表 面 上 看 似 乎 是 患 者 对 医方 医 疗 行
为 不 满 所 引 发 的冲 突 和 矛 盾 ,但 实质 上 , 医 患 纠 纷
方 是 作 为 单 位 的 医 院 ,而 实 际 为 患 者 看 病 做 手 术
第 7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E N T R A L S O U T H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O R E S T R Y&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 谓 医 患 关 系 应 是 指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病 人 基 于 自己 ( 或其亲属 1 的选 择 与 医 院 形成 的治 疗 与被 治疗 的 关 系 。其 中 ,被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称 为 医 患法 律 关 系 。法 律 视 角 下 的 医 患 双 方 在 享 有 各 自权 利 的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法 定 的 义 务 。 本 文 所 研 究 的对 象 主 要 是 指 患 者 与 各 级 医疗 单位 之 间 的关 系 过 程 中所 形 成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在 医 患 关系 的 两方 主 体 中 ,“ 医 ”应 当是 指 医 院 , 包括经 批准设立 的营利性 医院和非营利性 医院 ( 本 文 中所 研 究 的对 象 主 要 是 指 具 有 非 营 利 性 的公 立 医
医患关系论文集合4篇

医患关系论文集合4篇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患关系论文集合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医患关系论文在这个新冠病毒肆虐的关键时期,各种对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报道与赞美的文章刷爆了微博、朋友圈,然而就在不久之前我们还在为杨文医生、陶勇医生的遭遇感到惋惜、愤慨。
各种暴力伤医事件不断升级,挑战着原本就十分紧张的医患关系。
我们如何来看待当下的医患关系经历过这次肺炎疫情,医患关系会有所改变吗医患纠纷多是由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生的不满情绪引起的。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何为一个合格的医生或许是像林清玄所说“身着白衣,心有锦缎”,或是孔子所言“居之无倦,行之以忠”。
总而言之,人们对医生的要求很高。
确实如此,孙思邈为民救世大医精诚、扁鹊救世济人敢于直言、华佗广施人道不分贵贱、李时珍尝遍百草著书济世,这些自古流传下来的故事将医者塑造成了一个完美的济世形象,不求回报,但求救人,药到病除,妙手回春。
人们一度把医者推上神坛,也把他们推向了如今的尴尬境地。
在医生这个职业里,错误疏忽产生的代价后果很大,这也导致了患者对于医生的低容忍态度,医生犯错难以被患者角度的群体所容忍。
《大医精诚》中有这样一句话:“勿避艰险、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生,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这句话道出了医者应该追求的一些品质,却不免过于苛刻。
同样地,无论是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还是在医学日内瓦宣言里,人们习惯于侧重强调医生的义务,对医生的权利却很少提及。
事实上单从目前来看,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至少是治疗方案上是有很大决策权的。
目前中国的医患关系多为主动、被动型与引导、合作型,多数患者并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与医生进行治疗方案的探讨或者是全权交由医生处理,他们只要求一个治愈的结果。
医患关系的论文3篇

医患关系的论文3篇医患关系的论文3篇篇一 :浅析医患关系摘要医生和病人本来应该是同一战壕的队友,大家共同的目的就是打垮病魔。
[]有句话形容医生的品德叫做“医者父母心”。
不知从何时开始,医患间的关系变得“一触即发”,实在是悲哀。
其实不仅是病人怀疑医护人员的用心,医护人员也会害怕病人的不信任和无理取闹为自己惹祸上身。
说到底,大家都不要因为一两颗老鼠屎而坏了一锅粥。
本文将从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良影响、产生原因等方面入手,提出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对策,为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依据。
关键词:医患关系;紧张;原因;对策目录引言1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2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不良影响2.1对医方的影响2.2对患方的影响2.3对社会方面的影响3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3.1 社会政府方面的因素3.1.1政府财政投入不到位3.1.2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3.1.3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3.1.4解决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3.1.5媒体方面的原因3.2 医院因素3.2.1医疗活动商业化3.2.2 医疗活动中将病人“物化”3.2.3 医务人员部分缺乏人文素养3.2.4漠视病人的权利3.2.5医生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4 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对策4.1 加强医院各方面管理4.2 对公众普及医疗卫生知识4.3 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4 推进医疗体制改革4.5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4.6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结束语参考文献引言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与国家的法治建设、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发展不同步,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在医疗卫生领域主要表现为医患关系越来越尖锐,医患冲突越来越激烈,甚至发展到暴力冲突,伤医等恶性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1 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近年来,医患关系颇为紧张,患方敲诈、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围攻医院,有甚者故意将医务人员致残、致死??一幕幕暴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性质极其恶劣。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鉴赏(共2篇)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鉴赏(共2篇)篇一:《浅谈医患沟通的现状与改进》摘要:近年来,由于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医疗机构的不断完善,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但是由于医患沟通不畅,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如何改善医患关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对医患沟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改进医患沟通的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医患关系的改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医患沟通、医患关系、纠纷、改进一、引言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医患沟通是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医患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行业的声誉。
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已经从简单的治疗向综合性的健康服务转变,但是医患沟通的不在线和不畅通,导致医患关系不断恶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对医疗体系的正常运作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如何改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关系的建设成为了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医患沟通的现状1、医患沟通的不畅。
医患语言不通、医生态度冷漠、患者心理不稳定等因素使医患沟通产生了不畅,一些患者因为沟通不畅而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咨询,这进一步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患沟通的功利主义倾向。
由于许多医生和医院以金钱为先,导致医患沟通中出现了功利主义倾向,从而对医患沟通的正常交流造成了干扰,进一步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3、医患沟通的常规化倾向。
医患沟通的常规化倾向是指医生将医患沟通看成一种例行公事,这种态度无疑让患者感觉到医生对自己的关注不足,甚至有时会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三、改进医患沟通的措施和建议1、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应该加大医疗服务体系的投入和建设,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优质、平衡发展。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加强医患培训教育。
医生应该定时接受医患关系的培训,如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患沟通等方面的技能。
患者也应该接受医患教育,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流程,提高自身的医疗素养。
有关医患关系的论文3000字

有关医患关系的论文3000字篇一:医患关系毕业论文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新时期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学指导教生姓名号师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2021年4月20日完成时间新时期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使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受到严重干扰。
和谐的医患关系基础是信任和理解。
由于医者和患者权责不同,双方利益诉求不同,彼此间缺乏沟通和理解。
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工作应围绕着政府、医者、和患者三个主体展开,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公民平等享受医疗资源,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制来保障医者和患者群体利益。
医者则应提高医德,加强和患者沟通,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
社会应通过多种渠道提升患者自身素质,使其寻求合法手段进行利益诉求。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德;信任;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服务中的医生和患者群体在医疗服务中建立的特殊群体关系。
患者把生命或健康托付给医生,医生成为患者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信任相对人。
医患之间矛盾冲突一直存在,只不过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医患之间矛盾冲突加剧。
[1]新时期医患之间信任降低,导致摩擦增多,使医患关系处在恶劣环境。
主要体现在医患冲突形式复杂多样,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加剧,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制定解决方案,将不利于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医患关系现状一个国家中群体之间的关系好坏是与国家的文化,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的。
医生群体和患者群体作为双向互动的特殊关系也是如此。
现代的医患关系远不及古代医生和患者的关系,特别体现在两者之间的亲密度上。
古代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人民自给自足,经济交易比较简单,人比较单纯。
再加上儒家道德文化占据社会主流地位,以高尚的道德人物或圣人为道德指向标,医者以患者的健康为己任,医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且传统的医疗模式多是中医的望闻问切,其中“问”的环节是医生诊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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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 XXX
学号 XXX
专业、年级 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申请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 XXX
XXX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
1.1医方概念
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笔者赞同通说。
1.2患方概念
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
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
1.3医患关系概念
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1.4 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依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医患关系可分为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合同医患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和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1.4.1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医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民事关系。
医方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定的专家义务,并造成患方的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1.4.2合同医患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
通常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要约,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构成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
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1.4.3 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
例如,某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不省人事,肇事者逃逸,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施加治疗,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医患法律关系。
1.4.4 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医疗、预防与保健、计划生育及正在流行的法定传染病要求患方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可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形成强制医疗关系。
2 医患关系现状分析
2.1不和谐具体表现
医患关系紧张是当前医患关系的社会现实反映。
当前理论界论界认可且比较突出的表现形式有:
(1)医疗冲突不断,且呈多发趋势;
(2)医疗纠纷的赔偿额不断刷新,医院运营风险增加;
(3)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过失纠纷为主变为非医疗过失纠纷;
(4)在社会环境诱导下,医德医风下降;
(5)“医闹”行为出现,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司法途径成为首选,解决成本加大;
2.2 不和谐的原因
对于影响医患关系的原因探析,理论界众说纷纭。
相对集中的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患沟通不足;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
(3)服务质量不佳;
(4)诊疗质量不高;
(5)费用引发纠纷;
(6)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完善,医患关系性质不明确;
3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医患纠纷不断,激烈的冲突不时见于各类新闻媒体,医患相互之间严重不信任,甚至影响到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
医患关系的定性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其法律性质直接决定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规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因此,对医患关系性质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法中对此规范还相当不完善,理论研究也尚处在起步阶段。
我国当代的医患关系是一种复杂、高层次的医患关系,其大致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特殊的供求关系与法律关系;
(2)特殊的伦理关系与技术关系;
(3)特殊的心理关系与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的和谐不仅要有经济的支撑、医德的自律、有效的管理等因素,还必须依赖法律上的援助。
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当代中国已基本达成共识。
那么,医患关系究竟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论,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五种观点:
第一是认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从医患关系的主体来看,医方包括医院及其所属的医生、护士、后勤管理人员等。
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等。
在我国,以公立医院与患者形成的医患关系最为普遍、常见,公立医院属于事业法人,患者为自然人,它们同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人”,因此二者之间是否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首先应该考察的。
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两点: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性和原则性要求,否则不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就医患关系层面来说,也就是医患关系上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彼此不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权力性质。
支持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既不互相隶属,又不把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只要其参加民事活动,就和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意思自治
当事人应当在没有外来强迫,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下,自主决定权利是否行使,法律关系是否建立。
从患者的角度说,就是患者是否到医院救治,到哪一家医院医治,以及医治的具体内容,都由患者自主决定,医院不得强迫。
医方同样也有选择的自由支持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医患双方的意愿表示是自愿的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的全过程,表现在:医院自主开展和选择医疗服务项目;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患者医疗费用的减免;自主真实地表达提供医疗服务的意愿;自主决定解除与患者的医患关系。
患方基于信赖把自己的生命与健康自愿地托付给医院,患方也自主选择医方和医方的服务档次。
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
患者支付相应的对价,是获得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患方不支付对价,也就得不到其所需要的诊疗活动。
医方的主要义务则是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安全、方便的诊疗活动。
“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在医疗机构中越来越普遍和明显。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和患者就医的某些限制。
不会影响和改变医患关系本身固有的法律属性,正如《律师法》对律师业的禁止性规定一样,没有影响与改变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国家对医疗行业的强制性限制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之一。
显然,以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和患者就医的某些限制为由,否定医患关系固有法律属性的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符合实际。
第二是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公益说”主张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理由是医疗机构是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机构,患病就医并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之一;医疗机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疗活动并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该学说主张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