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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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的医疗行 为存 在过错并 导致患者身 体和精神受 到损
害 时 , 法 院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权 益 争 议 。医 疗 损 害 赔偿 纠纷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多 的 疑 难 ,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难 向 是
偿, 均可以适用《 民法通 则》 《 、合同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以期最 大程度地保护患者 的合 法权 益。而冲突根本 的
解决 途 径 。 于 完成 统 一 立 法 。 在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法律适用 [ 作者简介 】 黄志萍(9 5 , 法律硕 士, 17 一)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教师,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第2 1卷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eu i ri f cn l yS c l c ne dt n o r l f agh nUnv s yo h oo ( oi i c_E io ) n C e t Te g aS e s i
Vo . 1 No. 2 12 0
事人均为民事 主体 , 法律地位平等。医疗 合同的建立 、 变更或 终止 以及 医疗 合 同中权 利义务 的确定 , 由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
决定 , 医院在制定和实施 医疗方案时 , 必须 向患者说明 , 对于手术 、 特殊 检查和特 殊治疗时 , 还需征得 患者或家属 的签字 同意
方 可 实施 。患 者 在 自 由选择 医 院 的 同时 甚 至 可 以 选 择 医 生 , 因此 患 者 在 医 院 、 生 和 医 疗 方 案 的选 择 上 享 有 自主 权 。 医患 合 医

试论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与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

试论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与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
些 问题仅靠医患关 系的法制化 , 是不 足 以解决 或避免 的。实
冲突带来 的对医患双方 都有 重要 影响 的生存 与发展危 机 , 是

种个体 与 群 体 、 体 与 社 会 共 同生 存 和 发 展 的游 戏 规 群
现 医患契约关系 , 没有 医学观 、 生命观 、 医学伦理 等意识形 态 软规则 的 自律作保证 , 法律制度等硬 规则的他律 就不可 能实 现。 医务人员在 医 疗实践 中, 不忘 社 会 和他 人 的整 体 利 应
Re p s i l is o e i a t f s on bii e fM d c lS af t zHENG Da—x i
( og H si l T nj Mei l ol e u zog U i r t o c ne Vn ̄ o t , o gi dc lg ah n n esy fSi c pa aC e H v i e a dTcn l y u a , . .C, 30 0 n eh oo ,W h n P R g 4 03 )
Ab t a t: d c lh at e v c sa s s r c Me i a e lh s r ie s ume t e mo a u y a a e t e r q ie n fs e i g t e e i un e h r ld t nd h v h e u r me to e k n heb n f d r t
益, 积极履行法定 的责任 , 自觉承 担应 尽 的义 务 , 断强化 责 不
任 意识 。
则【 l 3。从辩证 的角度看 , 医学道德不仅应 当成为病人权益 的 保护伞 , 而且也是医疗行业发展 的驱 动力。从临床实 践的现 实性看 , 医学道德维 护 了患 者 的利 益 , 更多 的病 人愿 意就 使 诊, 寻求医疗服务 , 这样 的结果 事实上也 为 医院 的生存 和发 展提供 了机会 和市场 ; 而从长 远来看 , 医院和 医疗卫 生事 业 的发展又能够为病人和社会提供更好 的医疗服务 , 进而在 根 本上维护 了全社会 的健康 利益 。医务人员 在 医学道 德的指

医患关系的法律分析

医患关系的法律分析
成 的根 本 属 性 是 “ 共性 福利 事 业 ”应 坚 持 非 市 场 化 原 则 , 终 调整 , 为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公 , 始 将 社 会效 益 放 在 首位 ; 二 , 医 患 业 务交 往 中 ,双 方 当事 人 在 “ 学 仍 属 于 经 验 医 学 , 疗 工作 免 不 了 “ 探 性 ” 难 以 确 定 双 方 诊 试 , 当事 人的 全部 义 务 , 因而 难 以 落 实 合 同 法 的全 面 履 行原 则 , 由
此主 张医 疗 损 害 不 可 能 适用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
2、 医 患双 方 法 律 关 系的 形 成 来确 认 医 患之 间法 律 关 系 从


方面 是 医疗 保 健 资 源 的 缺乏 , 方 面 是 资 源 的 大 量 浪 费 。 一 一
方面 是少 量 的 公 费劳 保 医疗 享受 者 在 享 受 过 多的 服 务 ,一 方 面是 大 多数 农 民 无 法 享 受 正 常 的 医疗 保障 。 随 着 社 会主 义市 场 经 济体 制 的逐 步 建 立 ,医 院 的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也 在逐 步 转 变 ,国家 适 当 提 高 了 药 品 价 格 、医 疗 费 标 准 , 展 个 体 医 疗 机 构 , 设 专 家 门 诊 , 且 出 现 了 完 全 商 品 发 开 并 化 的整 形 、 容 、 工授 精 等 医 疗 服 务 等 新 项 目。 这 一 切 都 在 美 人
费和 药 费 。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医患 关 系 是 一 种 治 疗 与 被 冶 疗 的
越 过 了 “ 利 性 ” 认 识 障 碍 , 能 确 认 医 患 关 系 本 质 上 福 的 才
分配 与消费的行政法律关 系, 其理 由是 : 其一 , 医疗卫生事 业 是 平 等 主 体之 间 的 民事 财 产 关 系 ,理 所 当然 地 应 接 受 民 法 的

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

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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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茅自 等. 俭, 肝硬化腥水的观察 及护理
13 0
等现象 , 观察腹水 的颜 色, 抽取腹 水标本 , 及时送检 。 术后穿刺部位 , 应用无菌干棉签按压 , 用无菌纱布固定
好, 防止溢液不止 , 引起继发感染 。
止感冒而降低机体的抵抗力 ; 听听音乐 , 与同室病人交
素钠生理盐水( :0 ) 110 封管。如再次开放输液 的滴速
诊, 从而使病人的身体状况维持在较好 的水平。
良好 的护理能明显减轻肝硬化腹水 , 表现在 : 1 ()
减轻肝硬化腹水患者疾病本身带来 的痛苦; 2 缓解 () 精神压力 , 畅心情 、 舒 增加抗病能力; 3 通过饮食调 () 理改善低蛋白血症 , 利尿在于利尿药 的正确使用 , 合理
断增强 , 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在平时的工作 中必须增强 法律观念 , 规范医疗行为 , 学会用法律维护患者的利益
的就医需求 ; 社会舆论 的导向存在一定的偏差等等, 难 免发生医患纠纷 , 处理不 当还会导致不 良后果 。现从 法律 的角度对影响医患关 系的因素进行分析。
1 医方 的 因素
11 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 国一部分 . 医疗机构的管理仍处于经验管理 阶段 , 制度不健全 , 职
和保 障 自己 的合 法 权 益 , 而构 建 和 谐 的 医患 关 从 系l 。但在医疗工作 中, l J 由于种种原 因, 医院只注 如 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 但在服务态度 、 公众形象方面意 识不强; 现有的医疗体制无法满足人 民群众 日益提高
26 静脉针套管 留置 的护理 .
肝硬化腹水病人晚期
肢体肿胀、 血容量减少 , 外围静脉塌 陷, 往往给静脉穿 刺带来很大困难 , 很难达到一针见血 。为 了减轻病人 的痛苦 , 保证治疗的顺利实施 , 采用静脉套管 留置针起 到保护血管, 保持静 脉管道 的持续通畅。穿刺必须严 格无菌操作 , 选取较粗 的血管 , 避开关节, 穿刺静脉上 方衣服勿过紧, 固定好敷贴 。静脉套管 留置针 留置时 间不超过 6— 0 。为防止套管堵塞 , 1天 输液完毕 , 用肝

医学伦理学整理

医学伦理学整理

医学伦理学整理●绪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学道德●医学道德的定义:医学道德,职业道德的一种,简称医德。

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一般道德在医学领域的具体体现。

(医学道德通过具体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来影响和约束医务人员的言行,调整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医学道德的特点●全人类性和阶级性的统一人道主义●继承性和时代性的统一继承性:始终以治病救人为基本活动宗旨时代性:医德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在不同时代也具有不同的特点●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规范性:医学伦理学是关于医学道德的理论体系实践性: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医学实践,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形成发展;医德原则和规范又反过来对医学实践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要求医务人员付诸实践●医(学道)德现象的2个方面●医德的意识现象(医德关系的主观方面):医学道德的观念、思想和理论●医德的活动现象(医德关系的客观方面):医学道德的行为、评价、教育和修养●【从(道德)关系来看】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和社会的关系●医务人员与医学科学发展的关系●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其基本理论●其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及其在医疗、卫生、保健、科研等不同领域应用等伦理要求●其教育、评价和修养●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古代医德思想的孕育和发展●中国古代医德思想的孕育和发展●萌芽:原始社会时期(“神农尝百草”),先秦时期奠基●形成:春秋战国时期●发展:秦汉时期初步发展,隋唐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宋元时期逐步完善,明清时期深化扩充●中国古代医德思想的主要内容●医乃仁术:古代医德的核心儒家文化仁爱思想●精进医术:严谨求精的医学态度●忠恕平等待患:一视同仁的医德准则忠恕: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平等:一视同仁●舍利取义:医家的职业价值取向●谦和谨慎:尊师重道的职业要求●国外古代医德思想概况●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中西方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特点●西方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特点●理论化、系统化、学科化●研究领域不断扩大●逐步科学化、法规化●中国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特点●突出强化医生的社会责任意识●表现为中西医德思想交融并存的局面●表现为医学职业团队的产生和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当代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发展及其研究内容●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四原则说: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正义原则。

浅谈医患关系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浅谈医患关系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浅谈医患关系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作者:俞锦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摘要】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准确界定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

其中,医患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确界定首当其冲,它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并最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医患关系;权利;义务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与患者或医生的交流,在实践的法律宣讲与对话中,我们发现医方和患者往往就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很难厘清,双方往往就某一表象上模糊的法律问题而各执一词。

其实权力和义务本就是法律上的名词,需要精准的理解和辨析。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医务人员的权利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医务人员有权根据患者病情考虑采用什么治疗、检查、护理方案,根据疗效有权随时修订治疗计划,促使病人早日康复,回归家庭与社会。

同时医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得到病人的尊重,保证其基本人身权不受侵害。

基本人身权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那么他们对患者的诊治、护理权利怎么能得到落实呢?这些权利不能实现,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也就无从谈起。

医务人员以他特有的技能为人们(或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甘当人民身体健康的保驾护航员,他们为此对国家、社会、医疗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的义务指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

是他们对患者、对社会应负有的道德职责,他们的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他们的义务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与健康。

这种义务是应该而且是必须做的,是无条件的,是由医务人员这个特定职业角色所规定的,是医学、人类健康的需要。

面对病人,应把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一宗旨放在首位,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治疗手段以及熟练的职业技术操作为患者解除躯体、精神上的痛苦。

新形势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实践和思考

新形势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实践和思考

[ ] 李生峰 . 2 医患冲突与诚 信缺失. 医学与哲学 ,0 5 ( )2 2 0 ,3 :5—2 . 6 [] 张赞宁 . 3 论医患关 系的法律属性 . 医学与哲学,0 1 ( )5—6 20 ,4 : . [] 张俊祥 . 4 反思“ 过度诊 断” 医学与哲学 ,0 3 ( )2 . . 2 0 , 9 :6 [] 季拜华. 5 适度治疗 与社会满意度 . 中国医学伦理学, 0 4 ( ) 8 2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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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医院管理
20 0 7年 4月第 2期总第 1 7期
Moe Hop a Maae n No 2Ap.0 7 S 1 ) dm sil ngmet . t r2 0 (N.7
。1 。 1
人. 不懂得 病 人 的 心 理 , 至 不 掌 握 如 何 与 病 人 沟 甚 通 , 是难 以成 为一 名 合格 的医 生。 所 谓 “ 医 ” 也 大 都 是始于 心 战, 而成 于精 湛 。因此 , 者认 为 加快 医学 笔
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 会提 出 了构建 社 会主 义和 谐
其 主动性 已经 大大 增强 。
1 2 需求互 惠互 利 关 系进 医院是构建和谐社 会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之 但是近年来 医患矛 盾突出, 且有进 一步 加剧 的趋


医务 人员用 自己掌 握 的医学科 学知识 与 技能为 病 人解除 病痛 , 实现 了个 人对 社会 的责 任和贡 献, 而 病人接 受 医务人 员 提 供 的服 务 , 健康 保 健 需 求得 到
势。因此客观认 识 医患关 系的现状 , 角度探 讨 其深 多 层的背景原 因, 理性 思考 所 带来 的 启示 , 于有 效 减 对 少 医患纠纷 , 绝恶 性 纠纷 事件 , 立和 谐 的 医患 关 杜 建 系, 是一个意义重 大而深远 的理论 与实践 问题 。

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分析

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分析
刀, 经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近 几 年 来 , 者 或 其 家 属 冲 理 , 论是 否是 医疗 机构 的过错 , 患 无 都进 行恶 意诉 讼 ,
击、 打砸 医 院 , 打及杀 害 医务 人员 的恶性 事件 在各 殴 急 剧升级 , 向暴力 事件 演变 的趋势 J 有 l。 的国家 , 近年来 的医疗 纠纷 和 医疗 事故 也是呈 日益 增
据 媒体报 道 : 西 医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的 主治 医 卫生 局副秘 书 长 常 晓燕 介 绍 , 年 来 北 京市 医生 流 华 近 师 王恺 被患者 何 海 军 连 砍 1 3刀 , 成 终 身残 疾 ; 造 国 失严 重 , 3 0多 名 医生 调 离 医务 岗位 , 20 而且 大 部 分 内知名 的血液 病 专 家 、 南 中 医学 院 附一 医 院 老教 是骨 干 医生 。“ 离 的一个重 要原 因 , 是精 神压 力 湖 调 就 授 王万林 , 自己精 心 治疗 过 的病人 彭 世 宽 连捅 4 大 , 险大 ” 。相 应 的 , 些 患者 却 产 生 了投 机 心 被 6 风 一
机构疲 于应 付医疗纠纷而苦不堪言。人 们不禁要 问 医 患 关 系 到 底 怎 么 了 ? 本 文 对 我 国 医 患 关 系 的
现 状 和 原 因 进 行 了分 析 , 而 促 进 我 国 医 患 关 系 从
( ) 二 医疗机构 回避疑难病人 , 医务人 员流失严 重
医患关 系的 紧张 和 医疗 纠纷 增 加 , 其结 果 使 社
会、 医疗卫 生保 健单 位 、 医务人 员 和患者 诸 方面 的利 益受 损 。 由于医患矛 盾加 剧 , 以前 只 要有 1 的希 “ %
望都会 全 力 抢 救 , 今 要 有 9 % 的 把 握 才 敢 做 手 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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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摘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成为必然。

医患关系作为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自然倍受人们的关注。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其法律属性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医患法律关系既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法律属性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纠纷问题愈发突出,患者聚众滋扰、围攻医院和医务人员索取赔偿现时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手法,甚至部分医疗纠纷上演为暴力冲突,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剂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者肩负着协调医患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而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适用是整个医事法律的制度基石。

一、医患关系的界定柳经纬,李茂年[1]在《医患关系法论》一书中指出:医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事为主的群体为一方,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为另一方,基于医事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狭义的医患关系,仅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法学理论上研究的医患关系主要是广义的医患关系。

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医患关系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则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在提供与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当然是一种供求关系;仅从法学上看来,则是指患方(包括患者及其联系人)与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

还有人认为医患关系应是指法律调整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个别医师)与患者之间就医疗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

我认为:广义上的医患关系不仅包括医患双方在医疗技术实施过程中建立的关系,还包括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方和患方之间因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经济的影响所形成的道德关系、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等。

法律研究角度的医患关系只是其中一个范畴,一般是指由医事法律调整的患者因疾病诊疗而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关系。

我们还需明确一个问题,即“医患”外延的理解倾向于通说,“医”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主管机关,不应是“医”的外延;“患”指病人及其代理人。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关于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讨论至今未有定论,目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行政关系说。

有学者认为,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低,使医院承担风险能力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方实际是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主体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系[4]。

医患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某些属性,实质上我国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是实际负责兑现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5]。

医院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

国家不仅不向医院征税,不要上缴利润,而且每年都要从财政收入中有计划地拨款资助医院,以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医院是政府部门的延伸。

但是我认为医患法律关系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的最根本属性,即不具备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国家行政机关。

医疗活动中的医方并不是依赖行政权力,也不是实施行政管理,所以无法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二)消费关系说。

有学者认为患者就医看病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必需的生存消费。

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一种“接受服务”的行为,医院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另外,把医患关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6]。

立法实践中,有些省份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医患纠纷属于消协调解范围。

2005年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也将医疗纠纷纳入其调整范围。

司法实践中,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其辖区内的司法裁判,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把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领域。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的倾向,国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公立医疗机构不具有营利性,医疗活动因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和患者个体差异的影响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消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7]在2005年5月召开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吕瑶指出:“在医疗机构安装医用产品(如钢板、起搏器等),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购买产品,患者就医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为生活需要接受服务,故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认为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贯彻的原则是:经营者是否提供了结果安全的服务,只要结果有问题,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

比如,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发生爆炸,就要承担责任。

但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所负的只是过程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即不保证治好病,而是看是否遵循医疗操作规范。

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医疗机构就得对患者的结果安全承担责任,那么医方为避免承担责任,就会回避一些风险大却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活动,优先选择保守的医疗措施,甚至不接诊。

这肯定不是社会所愿意看到的结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念已基本得到了认同,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两大观点:契约理论与侵权理论。

同时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基本上都确立了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少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终止过程,实际上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因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8]。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驳意见。

此观点认为:我国医院中的医患关系,恰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三大特征。

第一,医患双方不处于平等地位。

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

病人若不配合,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医患关系一般而言,则不建立于“自愿”基础之上。

医院一般是不可“自愿”选择病人的,来者不拒,首疹负责制否决了医方的“自愿”,体现了患方可以选择医方,而医方不能选择患方的不平等性。

第三,医患关系具有“不等价”的特点。

等价有偿原则与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医德原则有矛盾,全心全意,就要讲奉献,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即使无偿也要抢救病人,更无所谓等价。

而且医院并非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实体,医院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其改革的取向不可能是市场取向[9]。

笔者认为,社会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超出民事法律关系义务范围的要求,即要求其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以没有医疗费用为由拒绝对急危患者的诊治等。

可见,无论医患法律关系形式上多么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考虑到医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立法者,事实上都没有将其当作完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四)、社会法律关系说医患关系是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逐年上升。

2009年11月相继发生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南京市儿童医院徐宝宝死亡”等四大医疗纠纷事件,又一次使医患关系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

医患冲突作为后工业社会中专业人员和民众之间在组织内和社会内的冲突[10],已经成为一个显性的具有社会意义、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本身就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意义在于保证所有人的生存合乎人的尊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以及消除或限制经济上的依赖关系[11]。

有特定的边界,当社会利益搏弈中处于不利一方需要救济,或因各种原因产生社会问题,不解决有损社会正义和人与人关系幨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时,就会产生社会法性质的法律。

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将失衡的医患关系按一定权利义务框架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形成医患法律关系,符合社会法解决社会问题的主旨。

有学者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法关系。

医方职责是救死扶伤,其宗旨是生命至上,这就将医方与经济人的赢利本性区分开来。

世界各国也均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范畴,这一性质显然与私法性质的民商法格格不入,只有以社会人为立足点,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法益目标的社会法才符合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12]。

笔者对此保留观点。

(五)、特殊法律关系说。

还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具有民法的主体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三大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应制定独立的医事法(卫生法)来调整医患关系说[13]。

就医患关系而言,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出发,卫生法说阐述了医患关系的卫生法属性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

即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除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均衡等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职责法定原则、可容性风险原则、病人的承诺原则和紧急避险原则,以上四项特有原则构成了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卫生法说完全摆脱了以往理论的束缚,并借鉴了台湾医疗纠纷司法和立法趋势,在学界独树一帜,自成一统。

卫生法论从宏观上把握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总体特征,主张对医疗卫生关系单独立法,构建独立的卫生法律部门,这一主张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工作法治化的辉煌成果,顺应了改革的历史潮流,因此深受法界关注。

医患关系卫生法属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但是卫生法说在强调卫生法律关系的整体特征 (公益性和特殊性)和卫生法的独立性的同时,得出医患法律关系是斜向的不平等关系的结论,这是值得推敲的。

三、医患法律关系应由特殊立法—医事法来调整,兼具社会法属性医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大法,是直接与每一个人的生存、生衍繁殖息息相关的,可以说一个人尚未出世即已受医事法(如《母婴保健法》)、中围产期保健等医疗行为所干预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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