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从“肖志军案件”谈起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医患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争执的问题。本文以肖志军案件为讨论背景,进一步思考医疗关系的概念、医疗关系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中包含的行政管理因素。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服务

[正文]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同居关系)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和怀孕36周。李丽云入院后,由于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母胎生命,医生建议马上实施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挽救母子生命。肖志军签字称:“拒绝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医生反复劝说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肖志军始终拒绝。最终,李丽云抢救无效,母胎双亡。

看到这样的真实案例,每个人都会对离我们而去的两条人命扼腕痛惜。一个手术签字,两条人命。悲剧的发生是如此的简单,实在可悲。一边是家属致死抗拒在手术书上签字;另一边是按照医疗制度规定,要实施医疗手术必须有其家属表示同意手术的签字方可进行。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但医生在履职时同样要承担医疗风险,出了医疗事故医生、医院要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有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可能发生,如果没有其家属的签字,万一发生意外,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人怪罪于医院,医院本身“违法”在先,恐怕也难逃其责。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前提下医生是不敢贸然行事的。

在两边各自坚持的僵局中,是生命处于极度危险急待救助的两条生命的消逝。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不禁要问,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对于相关医疗制度的立法设计对于生命的保护体现在哪?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国家、医院、患者之间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应该各自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责任呢?我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核心的便是要理清在现在国家医疗体制下,国家、医院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其中的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

1、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1)医患关系的概念

要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对医患关系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所谓医患关系应是指病人基于自己(或其亲属)的选择与医院形成的治疗与被治

疗的关系。其中,医患关系中的“医”应当是指医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把医患关系中的医方当成为医生是错误的。在医院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请求为其治疗时,接受一方是作为企业单位的医院,而实际为患者看病做手术的医生不过是医院的执行辅助人,相当于医院的双手。在医患关系中,执行医生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医患关系中的“患”应该是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确有疾病或者以患有疾病而到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也包括到医疗机构接受其他服务的自然人,诸如医学美容、整形、变性手术、人工生殖、优生优育、健康检查,以及疗养指导等活动中的患者。但是,患者并非有人所言的“患方”,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利害关系人及单位,仅指患者本人。在患者因患精神病或者昏迷而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等特殊情况下,其亲属、朋友应理解为患者的代理人或无因管理人,患者本人仍然是医患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但在患者为婴幼儿或精神病患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一般认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为缔结医疗契约的患者方当事人,此时医疗契约属于为第三人(即患者)利益的契约①。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债务方不向第三人履行契约,或者是履行契约不符合约定时,第三方无权利要求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契约或者是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医疗纠纷事故中,任何因可归责于医院的原因而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患方都可以要求法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依笔者看来,在医患关系中,“医”是指接受患者就医的医院,“患”是指确有疾病到医院就医或者到医院接受其它服务的患者本人。在患者意志不清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它近亲属只是患者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医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即,在上述案件中,医患关系的双方是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和李丽云本人。在李丽云病情恶化不能表达自己意志时,其丈夫肖志军是其法定代理人。(2)医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在我国,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是什么性质?到底应由哪种法律关系调整呢?目前基本存在以下观点: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则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在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5.

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卫生法来调整;②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③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应受民法规范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双方当事人不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也是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双方都享有权利且负有义务。

医患关系就是由医疗法律法规在调整患者与各级医疗单位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

首先,医患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医疗过程中,一方提供医疗服务,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可以对于某些医疗技术和医疗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在立法的静态保护和发生纠纷后的司法动态保护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医疗过程的技术复杂性和知识专业性,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患者更多的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地位。患者在达到恢复健康目的治疗过程中,明显存在着对医务人员的依赖,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对应,但这不能作为否定医患关系法律上平等性的理由。因为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并不是指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均等,而是人格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其次,医患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

②王恒超,王恒进. 浅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如何构建医患和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③张赞宁.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4)238-242.

事法律关系。它包含的含义有:民事主体应忠实于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思,并且将这种真实的内心意思表达充分的表达出来;民事主体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活动,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行干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首先是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各家医院总体医疗水平、就医环境等因素选择自由自愿的选择医院。进入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患者在较大范围上还可以选择自己理想的医生和医疗方案。最近出台的侵权法更是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立法对于医院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患者自由表达意愿的空间。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医院可以依据某些情况而自由决定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患者的医疗费用,或者在患者的要求不符合病情、患者不能积极配合医院治疗等情形下决定解除与患者的医疗关系。当然,任何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患者在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和同意权时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或者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医院也不能随意拒绝或者推诿前来就医的患者。

再次,医患关系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的提法,从立法的本意来理解,应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及其价值的相当性。④医院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与其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应的,其价值应该是相当的;病人因被救治获得的健康甚至生命与其付出的金钱虽然不可以划等号,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讲,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利益是平衡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的。不能忽视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城市居民享受公费医疗的福利制度(相对于我国的总人口来说,其覆盖面过于狭窄),由于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正面临着急迫的改革,其走向市场的前景是不容怀疑的。那种由于国家给予了福利支持就否定医患关系的等价有偿性的观点是片面的、缺乏前瞻性的认识。

综合上述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医患双方都享有平等自愿的权利。尽管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肖志军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从立法规定的层面上来看,我认为他的拒绝签字的行为本身是无可厚非的。

2、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

④胡志强. 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J]. 中国卫生法制,2000;8(2):19.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患者与院方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双方自挂号等特定行为之后即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有权要求院方按约定和诊疗规范尽其全能完成诊疗服务,有义务完整陈述病情、服从管理和付清医疗费;院方有权按医院规章管理、治疗患者,要求患者陈述与病情有关的事项和及时交付医疗费,有义务按规定或约定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和保证患者在院期间的健康安全等。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但可以设立,在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变更或终止医患关系。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实现救济时,如果以合同法的损失赔偿精神来救济显得较为客观公平。由此可见,医患关系可归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

但是,医患关系所形成的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也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合同内容的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医疗单位区别于其他公益单位的特点是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是技术性服务。绝大多数患者对自身疾病的病因、病理、治疗方案知之甚少或无知,因而患者在要约时只能是概括性的或笼统性的,具体的内容需要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才能协商确定。其次,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医院,履行的是一种过程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医院是否履行义务,不以患者是否得到痊愈为标准,而是看医院在现有的医疗资源下是否对治疗患者提供了应尽的义务。再次,这种服务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医院只是承若提供必须的医疗服务,而不保证治愈。对于患者需要承担即使花钱其病也不一定能治好甚至是恶化的风险。

3、医患关系要受到一定的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数民事合同,在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进一步生效并得以履行了。其更多的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国家行政权力只是处于消极的监督地位。但是,对于医患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则要受到更多的国家行政管理制约,国家行政权力不在仅仅出于消极的监督地位,而是更多的扮演了一个行政管理人的角色:

(1)对于合同最重要的价格因素,是由国家价格委员会统一管理划定的。医患

双方不能就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自愿协商。国家在宏观调控下,统一分配医疗资源、构建社会基本的医疗保健体系。为了保障国家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障供给充分的医疗资源,国家对于医药服务价格予以统一管理划价,不允许医院擅自决定医药价格。

(2)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向医院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医院必须予以承若,不得对患者随意拒绝或推诿。医院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提供社会医疗保障的执行者,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强制缔约主要是针对缔约的双方中有优越地位的一方,如公用事业单位等。它是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缔约人日常必需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措施。由于在医疗合同中,医方拥有专业性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占据优势地位,患者通常对医疗技术和诊治过程知之甚少,因而将医疗合同主要设定为强制缔约的合同,它说明医院作为一个法人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不能无故拒绝患者,只要患者有要约的表示医方就应承诺,否则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它可以杜绝医方拒绝、推诿病人或见死不救等现象,有利于保护患者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关于特殊干预权的规定。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之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作出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可理解为国家授权医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特殊干预权。所谓特殊干预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定的权利。通常而言,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的目的而限制了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了医生的意志,其体表现为医方代替患者作出决定。⑤特殊干预权作为医院的一项权利,其法律地位一直得到学界的肯定,笔者认为医生行使特殊干预权的行使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患者自身决定明显错误,若按照患者意愿实施必然对患者本人或他人造成不可避免的重大伤害;第二,医生特殊干预权的行使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患者自身健康利益的最大化或为了社会他人利益;第三,医生在行使特殊干预权之前,已经搜集到了对于决策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加工和处理,且其结论明确支持前两个条件。在笔

⑤张雪。孙富川生命权、知情权和特殊干预权的冲突中国医学伦理报2009年4月.

者看来,特殊干预权体现了国家对于生命权的维护。在上述案例中,在肖志军明显违背患者本人概括的求生意愿时,医院没有在出于对患者本人利益的基础上考虑而行使特殊干预权。在两条生命的救助面前,特殊干预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了冲突,明显应该遵循患者求生的概括意愿以及生命权的维护本意,积极行使特殊干预权。医院没有行使这种干预权,是为一种明显的失职行为。

正如上文所论述,医患关系应该受到民法规范的调整。当然,对于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的医患关系来说,仅仅通过民法规范予以调整还是很不充分的。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认真理性的理清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国家、医疗机构以及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现有的医疗服务立法体系,建立完备的医疗服务制度,以给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xxxx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与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得现状,探讨医患纠纷得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得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得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得法律行为而产生得其与医院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得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得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得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得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得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得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得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得、心理得、伦理得、经济等方面形成得关系。(三)医患关系得现状; 总得来说,医患关系基本就是健康得。我国人口占世界得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得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得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得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得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得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就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得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与理解,医患关系紧张得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得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得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与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得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就是目前社会关注得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得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社会发展领域中得“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得健康需要;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与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与谐得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得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瞧病难”、“瞧病贵”即加重了患者得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得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得执业环境,加重了她们负担与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得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得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得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得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这些年,医患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这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及其亲属,甚至社会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也使得医务人员工作时缩手缩脚、谨小慎微,正常医疗工作的秩序和医疗服务受到影响。医疗纠纷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态度问题,但大多数还是医患之间、医院与社会之间缺乏沟通交流造成的。我认为,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不能说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决定因素,但至少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患者对医院,对医务人员充分信任,医务人员的信心则会增加,医疗服务的基础便牢靠了。如果医务人员把患者当作亲人一般看待,他会是尽心尽力地调动、借助、利用一切医疗服务资源,来弥补医疗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不足,从而达到最佳的诊疗效果。 保持良好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院和医生,而不是患者及其亲属。我经常听某些医务人员讲,“某某患者要求高、难满足、难对付”。发生一些不愉快的问题,他们总是把责任往患者身上推。当然,也不能排除极个别人有这种现象,但绝大部分的问题主要还是在医院和医务人员身上。患者到医院来看病,至少是信任你,希望你给他解除病痛,这是起码的。能来,就是对你的一种认可,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诚心、耐心和包容心。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我认为首先要强化沟通的意识,要把与患者沟通交流、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作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我们

要求,每一个医务人员不但要有优良的医疗护理技术,还要擅于与患者沟通交流,把能不能、擅不擅于沟通交流作为诊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评价医务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二要规范沟通的内容与要求。要建立规范的医患沟通的程序、形式和内容。患者从挂号、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到出院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交流沟通流程,规定沟通的内容和方法,规定必须交流和交代的事项,注意交流的方式与程度。第三要注意沟通的艺术。与患者沟通是一门学问,俗话说“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其中蕴含很多技巧。因此,医院每年都要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和推广沟通示范,让大家学榜样。第四要建立监督落实机制。医院要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德医风办公室,每月或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座谈了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服务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发生问题的,一经查实,严惩不贷。第五要营造良好的氛围。语言、环境、医务人员的动作、服务态度都是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我们的新医疗大楼还在建设中,硬件条件在南京不算最好,但我们要把环境布置得最好,把服务工作做得最到位。近几年我们对医院内部环境进行了改造,降低了服务台的高度,拉近了服务距离,将医务人员服装、床上用品用小碎花装点,保持病房和医疗场所明亮整洁,这一系列人文化的布置营造了家一样的感觉。医务人员从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规范起,注重每一个细节,护士人员见长辈都叫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第六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现在的医务人员压力很大,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多鼓励多表扬,多交流多沟通,该替他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论文

论文题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XXX 学号XXX 专业、年级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申请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XXX XXX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

1.1医方概念 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笔者赞同通说。 1.2患方概念 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1.3医患关系概念 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1.4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依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医患关系可分为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合同医患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和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1.4.1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医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医方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定的专家义务,并造成患方的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1.4.2合同医患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通常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要约,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构成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1.4.3 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例如,某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不省人事,肇事者逃逸,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施加治疗,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医患法律关系。 1.4.4 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医疗、预防与保健、计划生育及正在流行的法定传染病要求患方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可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形成强制医疗关系。

医患关系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①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 ②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③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 ④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 ⑤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⑥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 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 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大部分医护人员和患者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者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度,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一)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医院自负盈亏的体制,都促使患者承担了过多的诊疗费用。同时,社会贫富分化,矛盾加剧的问题在费用高昂的诊疗过程中被激化。 (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资源不足,水平欠缺,经常发生误诊的现象,使得病人为寻求可靠的诊疗向大城市的三甲医院集中。医生超负荷的工作使其无力完善与患者的沟通。同时,医疗教育的制度并未在医患沟通技能中给予学生强化训练,使得医生缺乏良好的沟通技能。 (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 (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 (五)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闻媒体不够详实的报道,促使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者中抽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折不扣的商品货币交换的关系。1 陈运来则强调医患关系中的合同性质,认为合同性质才能真正揭示医患关系的本质。其总的看法是医患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且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主要使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持合同关系的理由主要由以下五点:一、医患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二、医患关系是一种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医患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四、医患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五、医患关系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2畅春霞则提出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性质与经济性质互相杂糅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医疗服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卫生健康的需求的,医疗服务所涉及的关系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双方之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明确医患关系的这一性质,有利于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明确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不能否认其民事合同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解决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性质的法律在这一领 1李运华. 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J]. 医学与社会,2002,04:42-44. 2陈运来. 医患关系的性质辨析[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66-68.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观点已为学术界多数人所认同,不再多论。但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究属何种类型的合同,学术上分歧较多。通过深入分析医患关系,对这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及其特点予以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个公平处理医患纠纷的有益思路。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合同法 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纵向的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服务关系,后者主要是医患关系,其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具有从属性。我国近几年的卫生立法虽不算少,但关乎前者多,立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反倒甚少。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涉及,但并未使我国缺乏全面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局面根本改观。因此,加强对这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为立法调整作些研究探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 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我们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其发生、演变、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后,发现它在如下多个方面具有重大特点,使之难以被简单地归入上述几类合同。 (一)医患双方的订约自由受到局限。由于疾病驱使等自然因素和医疗保障制度控制等社会因素的作用,医患双方在是否订约、与谁订约等方面的选择自由,通常较之其它合同领域受到严重限制(全自费医疗例外)。表现在患方,人总要生病,一旦生病,除了找医院和医生诊治,没有别的选择。找哪家医院和医生,处在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患者几乎无选择自由,惟接受制度安排。表现在医方,因职业伦理道德和立法的约束(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不能选择病人,并有承诺订约的义务。虽双方均受限制,但于医方并无重大不利,原因是患者在合同中所负义务主要是金钱债务,且有医疗福利制度做履约担保。于患者则影响甚巨,因为如医方之能力、态度对于治愈疾病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甚巨,患者却不能有所选择。 (二)双方实质地位严重不对称。所谓实质地位不对称或不平等,是与双方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上的形式平等比较而言的,表现为患者在有关疾病、医学科学技术、药品器械、甚至自己的病情与风险、医疗所需金钱费用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和判断能力,与医方完全不能平等而论,是严重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有利于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之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对称,在现代社会是普遍的,因此才会有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产生,但可以说,没有哪个领域有医疗领域之严重。

医患沟通的法律与法规知识

医患沟通的法律与法规知识 潘惠忠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和等价有偿。 医患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不是生产经营者,医疗服务更不是生活消费服务,基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患关系不能等于消费关系。 【我的笔记】 (二)医患关系类型 1. 主动一被动模式: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 指导一合作模式: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 参与一协商模式: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我的笔记】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1. 缔约的强制性; 2. 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3. 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 4. 合同履行有风险性; 5. 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思考:在医疗行为中,医生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同样,患者在这一过程中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的笔记】 二、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 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我的笔记】 (二)医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意义

1、处理好医患关系对医方的意义 (1)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医患关系的妥善解决 也消除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不信任,从而拉近医患的距离。 (2)有利于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减少医学人才的流失。医生本就是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岗位,然而频频爆发的患者家属伤害 医护的事件,让更多的人不愿从事医生的职业。更为痛心的是, 这些事件还导致了许多国内医生出国就业。医患关系的有效处理 能重新聚拢这些医学人才,使我国的医学事业更上一层楼。 (3)有利于重新树立起医生在人们心中崇高的形象。众所周知,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然而近年来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中,个别医护人员抵制不了经济的诱惑为整个行业抹黑,使人们 对医生越发的不信任。因此,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让医 学回归“医为仁术”的本性,找回医患世界中久违的温情。 2、处理好医患关系对患者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摆脱的命运,人们总会有生病的时候,总是有需要 和医生打交道的时候,医患关系得到很好的解决最有利的自然是 人民,使人们在为疾病担忧的同时不需要去烦恼其他的因素,还 能得到医生的关心与问候,从而感受到温暖,更有信心抵抗病魔。 (2)有利于患者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疾病得到更好的救治。近年来,“给医生送红包”仿佛成为了一个惯例,人们在承担昂贵的医药 费的同时还要准备额外的资金去“送红包”。医患关系的有利解 决,杜绝“红包”现象,减轻了人们的负担,疾病得到更有效的 治疗。 (3)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医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现在人们一旦得病,最先担忧的不是能否治好,而是医院里是否有关系,当医生 拒绝收红包时,人们就会担心这个医生是否不会尽力。这追根究 底是人们对医生、对社会的不信任。处理好医患关系,消除人们 的疑心,让人们感受到医护人员的努力与尽责,感受到社会的和 谐与公平。 3、处理好医患关系对社会的意义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社会和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建互助友爱的卫生环境中起着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是严峻的、令人忧虑的,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在加深、医患关系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利益冲突、部分病人与医疗部门之间的关系呈现日益紧张的势头。 这样的医患关系现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是巨大的挑战。所以,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纠纷,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的,也是对于党和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战略目标的实现的一种重要贡献。 (2)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医患矛

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的概念、性质及发展趋势 北京大学医学部尹秀云 “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 ——希波克拉底 “医患关系”已成为现今媒体关注的焦点。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对这四个字的了解又有多少呢? 从世界范围来看,医学或医疗活动在人们的社会中所起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成为左右人们社会生活“巨大的力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医患之间的信任急剧滑坡,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无论是何种情况、何种问题,对其理解和解决的关键都不能离开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单位——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贯穿整个医学发展、医疗活动开展始终的核心,对医患关系的把握不能仅仅从概念获得,还必须分析医患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患关系是人类文化特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关键、医疗人际关系的核心。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群:医师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所以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病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另一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的原有内涵,“医”已由单纯医生、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病人扩展为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比如家属、单位甚至朋友。

论医患关系

学年论文 课程名称:学年论文 课程代码: 5001821 题目: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院: XX学院 专业年级:XX级法学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312009030101XXX 指导教师:XXX 完成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3)

(一)医患关系在医学上的定义 (3) (二)医患关系在法学上的定义 (3)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4)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学说 (4) (一)国内学说 (4) 1、民事法律关系 (4) 2、行政法律关系 (5) 3、消费法律关系 (5) 4、复合型法律关系 (5) (二)国外学者观点 (6) 1、准委任契约说 (6) 2、委任契约说 (6) 3、雇佣契约说 (6) (三)各个学说缺陷分析 (6) 三、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7) (一)医患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相似性 (7) 1、法律地位的平等 (7) 2、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非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8) 3、有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 4、医方事实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8) (二)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的优势 (8) (三)与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医患关系的准确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医患纠纷。但是在学术界,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似乎给我们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新的指引。本文将从医疗关系的概念、类型,国内外主要学说入手,分析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医患沟通总复习提纲精编版

医患沟通总复习提纲 (2016—2017第一学期医患、公管专业) 1、医患及医患关系定义? “医”的定义:狭义上指针对患者具体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广义上指为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 “患”的定义:狭义上指患者,广义的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朋友委托人、患者单位、居委会等相关利益人。 医患定义一般指广义而言。 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方一方(包括患者、亲属、监护人及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指广义医患关系。 2、沟通的定义:“沟通”是指人际间通过全方位信息交流,建立共识、分享利益并发展关系的过程。 3、沟通的核心内涵:人与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 4、医患沟通的定义:狭义的医患沟通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沟通:广义的医患沟通是指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方一方(包括患者、亲属、监护人及单位组织等)之间的沟通。

5、医患沟通的主体、过程、目的及宗旨“十六字方针” 主体:医患双方,过程:通过交流,目的:建立共识、宗旨:共享利益。 6、医方需要患者提供的信息: 患者主诉、综合病史、治疗情况、生活习惯、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心理个性、康复期望、信任配合、诊疗选择、风险承诺。 7、患者需要医方提供的信息: 实际病情、治疗方案、医技状况、安全保障、费用选择、风险评估、预后转归、医学知识、治疗辅导、积极鼓励、公平仁爱、健康指导。 8、医患沟通的目的:医患互惠双赢是医患沟通的目的,既要维 护医学的神圣使命(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医者的医学规范),又要保障行医者的切身利益,使医患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和谐共处。 9、医患沟通患方之赢(P58) (1)享受人情温暖,感受尊严 (2)更好战胜伤病,康复身心 (3)免受纠纷之忧,社会和谐 (4)降低医疗费用,合理开支 (5)获取医学知识,自我保健 10、医患沟通医方之赢 (1)提高诊治水平,发展医学

看古人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医患矛盾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 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也有记载。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理医患纠纷的? 1、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有诸多原因 与现代一样,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病人 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 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很多,除了医生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患者对医生不相信,医生不负责任 是古代医患关系紧张的又一原因。 清陆以湉《冷庐医话》记载的一则医患纠纷相当典型: 苏州医生曹某,在当地名气不小,相应的诊金较高,普通人家很难请到。当地一位有名望的 老先生尚未出嫁的女儿生病,派仆人请来曹某诊断。仆人素来讨厌姓曹的医生,于是欺骗曹 某说,该女已嫁人,如今怀孕好几个月了。 曹某到病人床前,隔着帷幕诊断,号脉后随口胡说该女已有身孕。老先生十分惊讶,怀疑是 误断,次日又请曹某来,老先生让儿子伪装成女儿,曹某看后还是说“怀孕了”。这时候。老 先生的儿子拉开帷幕说:“我男也而有孕乎?诬我犹可,诬我妹不可恕也!”结果,曹某被揍 了一顿不说,还被剃光了胡子,最后脸上被用粉笔画了一通,才被放走。至此,曹某声望立 马没了,也没人找他看病了。 2、唐宋开始流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唐代十分重视药 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处理医 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代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的价值观

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的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不断提高,患者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医务人员趋利逐势,使现医患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不和谐甚至是紧张,医生和患者在交往中相互不信任及相互戒备。 一.现医务人员价值观现状 1. 从您在就医时,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满意吗? 这个调查结果表明普遍患者觉得就医时医生态度冷漠. 思想观念陈旧部分医务人员仍然停留在“以疾病为中心”,而不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旧医疗服务模式中,认为在医疗过程中为患者解除病痛,因而患者应该积极配合医生,无形中处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位置,没有意识到有病就医与为病患之间是合作关系,没有积极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尤其是在当今医学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医疗服务增加了对医疗器械的依赖性,医疗设备越来越精细,医疗服务越来越高端,而医务人员“以人为本”的思想却没有相应同步跟上,更导致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心理需求和情感归属的忽略。 2. 从在您看来,造成部分医生过度检查的最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分析一半受访者认为当下医患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医德医风沦丧由于医患关系

不断呈现经济化趋势,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不断渗透入医患关系中,一些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追名逐利,对待患者冷、硬、推、顶,收“红包”,拿“回扣”,在岗不敬业,坑蒙患者,治疗中出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特殊治疗,给患者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检查从中谋利,有的医生为了搞自己的研究项目,爱病不爱人。这些都严重扭曲了医患关系。 3. 从:就医过程中,您觉得您信任医生吗? 医患间信任度降低一方面,由于部分医疗事故、商业贿赂、服务态度等行业不正之风使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降低。另一方面,一些患者的不理智行为等也导致了医生价值取向的改变,医务人员职业不安全感不断增强,医生在看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一些医生怕承担责任,对待分科界限不清的疾病或复合性疾病患者,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而一些医生为了尽量避免承担风险,不愿意做出一些创新性的、真正从病人角度出发,但又存在风险的诊疗,这些都严重挫伤了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 4. 职业倦怠医生是一个任务重、高要求、高风险的职业。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医院引入竞争机制,医务人员的付出与回报无法与其他行业相比,而服务对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从被动开始走向主动。另一方面,大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工作繁重而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会表现出态度生硬、解释不耐烦、表情淡漠、不尊重患者,与患者缺乏沟通等情况,导致医患冲突。 5从:.您认为媒体报道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起到一个.什么作用?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 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 评阅 日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

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

医患沟通考试重点.doc

一、名词解释 1、“医”:狭义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广义是指全体医务工作者、卫生管理人员及医疗机构,还包括医学教育工作者。 “患”:狭义是指患者和家属亲友及相关利益人。广义是指除“医”以外的社会人群。 2、医患沟通:在医疗卫生和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诊疗、服务、健康及心理和社会等相关因素,以患者为中心,以医方为主导,将医学与人文相结合,通过医患双方各有的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指引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达到维护健康、促进医学发展的目的。 3、知情同意:在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作出自主医疗的决定,这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4、无过失补偿制度: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差错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考评后决定。 5、医学模式:是人类抵御疾病和认知生命的实践过程中对医学的总的看法,即医学观。 6、医事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医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循证医学(EBM):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的研究证据,同时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的临床经验,考虑病人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完善地结合制定出病人的治疗措施。(其核心思想是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应尽量以客观的科学依据结果为证据,判断病人的病情并作出诊断的决策。医患沟通是循证医学模式实现的最佳形式。) 8、医患关系:是指在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人际关系。广义上是指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患者、亲属、监护人员及单位组织等)的之间的关系。 9、医德:是指医务人员自身道德品质和调节医务人员与病人、他人、集体及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 10、医学心理学:是指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领域,研究心理因素在人类健康和疾病及其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11、人际沟通:人与人以全方位信息交流以达到人际间建立共识、分享利益并发展关系的过程。(基本原则是:尊重、诚信、明确、理性、连续性。) 12、医患纠纷:狭义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广义是指患者认为在诊疗护理过程患者权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受到侵害,要求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分类及表现) 13、知情缺失: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全程中,忽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未告知或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程度、预后情况及医疗费用等患者及亲属特别关注的信息,而实施医方单独制定的诊疗措施。 14、诊疗全程医患沟通:是以新的医学模式为基础,遵循循证医学,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实施个体化、全方位的沟通,以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促进患者康复。 15、“一站式服务”:就是把需要集体办理的事项和具体关联的收费、服务及其他系统最大限度地进行调度,形成完整的服务链。 16、医院“绿色通道”:是指医院在抢救危重症伤病员中,为挽救其生命而设置的通畅的诊疗过程。 17、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患关系的认知

医患关系的认知 ----------------浅谈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及未来 院系:XXX院 班级:XX级XX班 姓名:XXX 学号:XXX

医患关系的认知 -------浅谈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及未来2012年3月23日报道,当日16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水果刀,疯狂砍向医务人员和实习医生,造成一名实习医生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另三名医务人员重伤。据了解,死者名叫王浩,男,今年28岁,为哈尔滨医科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事发前刚刚收到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当晚,腾讯网刊登新闻后附带“读完这篇新闻后的心情”调查,6161人参与投票,其中选择“高兴”的竟高达4018人,占总数的六成以上。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网易上针这条新闻,一共有36000多人发表评论,其中有一个评论是这么写的,"应该举国欢庆啊!鞭炮响起来!小酒喝起来!音乐开起来!"顶这个帖子的数量达到了5172,占到36100人里多大的比例。 这起惨案的发生是长期以来医患之间关系紧张和对立的产物,是患者对医生不信任的产物,是医生群体在群众心目中社会形象下降的产物,是当今医患关系的体现。 所谓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

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质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状况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说到“看病难、看病贵”,每个患者都有许多话要说,“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也在群众中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据中国医师协会2004年《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将近3/4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达60%之多。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起以上,打伤医师5人;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的统计表明:近3年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致伤、致残90人。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医护人员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转行的逐年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解决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针对其特殊性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卫生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起效于解决现实中的医患纠纷。目前对卫生立法的更高要求是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建立或健全的真空期,造成了有些纠纷在处理上的无法可依、无的放矢。 2.医学的复杂性医学领域充满着未知和变数,针对复杂的患者个体,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和医疗技术的运用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即使在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病人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3.少部分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欠佳少数单位和少数医务人员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及服务态度差、职业道德水平低等问题。虽然医疗事故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中是小概率事件,难以杜绝,而对当事人来讲却是百分百。患方对医方的不满,加之始料未及的悲伤,也就难免使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升级。 4.部分群众对医疗制度改革不适应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医疗费用由过去的公费全包变为个人承担一部分。有些患者对自己花钱看病还不适应,心理承受能力降低,往往将不满发泄到医疗服务中。 5.体制问题体制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在市场经济初建的今天,明显存在不合时宜的地方。在旧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不适应时代的旧体制成分,在束缚改革进程的同时,也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隐患。 6.新闻媒体的不当渲染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医疗事件时,未能考虑医疗问题的特殊性,对医疗事件的严重性存在不切实际的渲染,给群众就医留下了心理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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