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手册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第一篇: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18日国税党字[20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国税发[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国税发〔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及答案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1.《〈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06年3月。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3.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5.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6.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7.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8.《监督管理方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9.《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10.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11.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12.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催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13.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4.信访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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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税总发[2013]10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
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执法禁贪(一)严禁滥用职权。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
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
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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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监督治理方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治理工作均适用《监督治理方法》及本细则。
《监督治理方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治理方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依照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方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方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公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
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方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七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报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改正。
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确定和预告。
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依照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
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预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要紧负责人末位发言。
局长专题会不能代替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党组会实行票决的事项,应当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要紧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
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当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要紧包括年度差不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紧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紧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具体额度按照财务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
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治理。
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要紧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法》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治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
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领导干部发生本领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治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治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事项应填写《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治理方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要紧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讲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早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
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觉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治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不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不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关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本领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