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税总函〔2015〕67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二维码。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
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省税务机关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
12366工作总结税务

12366工作总结税务
近年来,我国税务工作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为了更好地服务纳
税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12366工作成为了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在过
去的一年中,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
过举办各类税收宣传活动,我们向纳税人普及了税法法规和纳税常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我们还利用12366平台,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投诉,解决了一些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疑惑和困惑。
其次,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通过12366平台,我们及时接收到了一些纳税人的举报信息,对涉嫌偷逃税款、逃避税收监管等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障了正常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纳税
人的投诉和咨询量较大,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平台的回复效率有待提高。
有时候,纳税人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影响了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满意度。
其次,一些纳税人对12366平台的了解不够,导致他们不愿意通过该平台进行咨询和投诉,这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12366工作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一种服务
纳税人的方式,更是一种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手段。
我们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12366工作,提高回复效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努力为建设
现代化税收制度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7.25•【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1997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
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
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
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
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12366常见问题(09年5月)一征管处 (2)一、税务登记 (2)二、发票凭证管理 (3)三、征收管理 (3)二流转处 (3)一、增值税 (3)(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3)(二)增值税抵扣凭证 (5)(三)征收管理 (7)二、消费税 (7)三、车辆购置税 (8)三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8)二、税前扣除 (9)三、税务处理 (10)四、税收优惠 (12)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3)(一)纳税申报 (13)(二)税款缴纳 (15)四进出口业务 (15)一征管处一、税务登记1. 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
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2. 去年6月份开具的外管证一直没有使用,现发现丢失,问可否补办?如何重新办理?何时能办下来?答:省局回复,可比照税务登记证丢失处理。
3.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证丢失在哪里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具体指什么报刊?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国税函[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确定的45户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一、补录企业注册信息为了方便检索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大企业管理层级”选项信息补录为“总局”,总分企业代码补录为企业集团(总部)的纳税注册代码。
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注册系统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应积极修改完善,尽早建立起“大企业管理层级”识别体系。
二、通过重点税源管理系统上报数据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成前,各地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数据并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向税务总局上报。
上报数据的内容、格式要求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相同(具体工作另行布置)。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分离出来,转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省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EXCEL格式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上报定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联系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一处。
联系人:焦瑞进、夏智灵;联系电话:63417964、63417591。
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表1: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名单┏━━━━┳━━━━━━━━━━━┳━━━━━━━━━━━━━━━┓┃序号┃纳税人代码┃企业名称┃┣━━━━╋━━━━━━━━━━━╋━━━━━━━━━━━━━━━┫┃1┃110104101619881┃中国烟草总公司┃┣━━━━╋━━━━━━━━━━━╋━━━━━━━━━━━━━━━┫┃2┃ 11010210001043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11010510169286x┃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11010271093123x┃国家电网公司┃┣━━━━╋━━━━━━━━━━━╋━━━━━━━━━━━━━━━┫┃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11010210000444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101021000039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10108100005474┃中国农业银行┃┣━━━━╋━━━━━━━━━━━╋━━━━━━━━━━━━━━━┫┃9┃1101021000013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12011810000104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11010110001826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110102801380971┃国家开发银行┃┣━━━━╋━━━━━━━━━━━╋━━━━━━━━━━━━━━━┫┃13┃110108000013477┃铁道部┃┣━━━━╋━━━━━━━━━━━╋━━━━━━━━━━━━━━━┫┃14┃11010210001770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11010810001002X┃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中国铝业公司┃┣━━━━╋━━━━━━━━━━━╋━━━━━━━━━━━━━━━┫┃17┃11010293171010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110101100001430┃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110101100005538┃中国华润总公司┃┣━━━━╋━━━━━━━━━━━╋━━━━━━━━━━━━━━━┫┃21┃11010810000103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310107132233084┃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110105710933809┃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11010810001650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5┃ 110105100000948┃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110102102063897┃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440300192181490┃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110102100023728┃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11010510110041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110192101783083┃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11010200001924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440300746645251┃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11010810000093X┃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11010210000041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110105625911349┃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110108*********┃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110105625911277┃摩托罗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8┃ 1101027109345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110105625906670┃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110105625907585┃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310103607295837┃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31004379898080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43┃440306708430743┃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44┃ 310106607330081┃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440301710936858┃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表2:。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并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后,将实现多种功能:一是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渠道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统一进行受理、转办、处理、分析、反馈、查询;二是热线系统升级时预留了接口,可与外网网站连接,外网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可在内网进行查询、处理和反馈至外网;三是热线系统覆盖了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热线系统操作人员可根据配置的权限和账号,登录热线系统网页进行操作,同时投诉可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转办和结果反馈;四是实现对投诉处理全程监控、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税总函〔2016〕5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深入挖掘投诉信息与数据,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对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内容形成有数据、有标准、可量化的统计分析报告,通过趋势预判,从纳税人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和关切,正确引导纳税人预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税总函〔2016〕57号还明确了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有关问题,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税务总局每年度对各省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省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水平.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2019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为满足纳税人“随时随地”获取纳税服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建设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66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已经完成12366平台运维准备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12366平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12366平台基本功能12366平台包含热线、网线、无线端。
其中热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网站,无线端包括12366纳税服务APP、WAP和微信、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
此次主要推广12366平台网线端和无线端,其基本功能如下:(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包含纳税咨询、涉税查询、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在线互动、涉税专业服务等功能。
(二)12366纳税服务APP、WAP与网线端后台相同,前台功能基本一致,12366纳税服务APP、WAP充分发挥移动端拍照、录音、视频等优势,帮助纳税人获取便捷的移动纳税服务。
(三)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微信和支付宝)的基本功能与12366平台智能咨询功能一致,是两种不同的展现方式。
二、12366平台下载使用途径(一)12366平台网站端12366纳税服务网站可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https:// 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图标进入。
(二)12366平台WAP1.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即可使用。
2.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打开,二维码如下:(三)12366平台APP1.通过访问网页的方式下载,网站端的下载地址为https:///download/app/index。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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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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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
作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12366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608号
【发文日期】2008-06-19
【实施时间】2008-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核配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积极加强和规范12366的建设与管理,12366已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为了进一步提高12366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积极做好12366码号资源的备案工作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规
定,12366码号资源使用期限为5年。
为了不影响各地12366服务工作,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延期申请,原信息产业部已发文(见附件1)同意将12366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9月21日。
请各地严格按照原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积极将上述延期批复向所在地相关通信管理局备案,以确保12366服务不间断。
二、积极做好12366短消息代码开通的协商工作
随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的不断开展,部分税务机关开通了短消息纳税提醒、催报催缴等服务功能,但号码各异。
为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明确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服务短消息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咨询短消息使用12366码号,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见附件2)。
《证书》规定将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请各地根据《证书》特别规定事项要求,抓紧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书面备案,并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代码开通事宜。
请各单位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联系人:张爱华 (010)63417815
附件:
1.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号码使用期限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