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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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图略)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10.发票缴销申请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

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 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知识讲座

新《发票管理办法》知识讲座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 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 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 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如 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冠 名发票,但均须报经省国税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五)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 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更 完整,明确了开具发票的地域限制。 (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 况。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报告义务。 (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 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变更、缴销义务。 (八)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 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单位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发票开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范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发票专用章的部门和个人。

三、发票专用章的刻制与保管1.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刻制单位须具有合法资质。

2. 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3. 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专人负责管理。

四、发票专用章的使用1.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内部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使用发票专用章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

3. 使用发票专用章时,经办人应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确保无误后加盖发票专用章。

4.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证,不得多人共用。

(2)不得将发票专用章借给他人使用。

(3)不得在空白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不得擅自变更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单位。

五、发票专用章的注销与更换1. 发票专用章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2. 更换发票专用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重新申请刻制。

3. 注销或更换发票专用章后,原发票专用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六、责任追究1.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因发票专用章使用不当导致发票作废、被退回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3. 伪造、变造发票专用章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1. 本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2. 本单位将定期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本单位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不断完善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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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1-01-21
【实施时间】2011-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 根据《》(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hellip;&hellip;”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
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
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doc
关联知识: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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