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回复环保督查组整改措施

回复环保督查组整改措施尊敬的环保督查组:首先,我代表公司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督查和监督工作。
您的提醒和指导对我们公司的环保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经过我们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我们公司的环保工作得到有效的改进。
在这里,我将向您详细介绍我们公司所采取的整改措施。
首先,我们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环保团队,负责全面监管和指导公司的环保工作。
该团队由拥有丰富环保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将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环保政策和方案,确保公司在环保方面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其次,我们将加大对公司员工的培训力度。
我们将定期开展环保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我们还将组织员工参与各种环保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共同关注和保护我们的环境。
同时,我们将加强公司内部的环保管理。
我们将在公司各个部门设立环保联络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环保工作。
我们还将建立一套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效益,还要更加注重环保。
另外,我们还将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技术改造方案,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我们将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过程的环保性能。
我们还将研发和应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排放和废物产生,实现循环利用。
另外,我们还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环保监测和检测体系。
我们将定期对公司的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公司的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同时,我们还将与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最后,我们将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
我们将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环保知识,引导他们从生活、工作和消费方面关注和支持环保事业。
我们还将加强与社区居民和环保组织的沟通和合作,与他们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我们公司已经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1.19
•【文号】环函[1999]428号
•【施行日期】1999.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28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发放环境行政执法证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9]14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就是我局统一规定的“环境监理证”。
第一批“环境监理证”已经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19日。
环保整改答复函

环保整改答复函第一篇:环保整改答复函关于《德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2016年3月10日,德安县环保局针对九江宏磊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了环保情况督查,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条责令整改的要求,具体是:1、危险废物应交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2、建设有防护的固废场所;在接到环保局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公司领导及其重视,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当前高度关注的问题。
作为回乡创业的创业者,理应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在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同时,不给家乡人民造成环境恶化的负面影响。
对于环保局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公司作出了如下整改措施:1、针对危废物的处理:公司内部对危废物进行了识别,认为主要是数控车床加工用的切屑液、各类润滑油。
对于上述危废物,首先公司对存在的跑、漏、滴、冒情况进行了全区域的检查和处理,更换密封件、破损油管、机床密封舱室门等,杜绝了机床本身的滴漏情况,对于非密封设备采取了托盘收集油水,避免油水浸入地面、流入雨水管道(经调查,德安县园区没有污水管,仅有雨水管道)。
对于收集的油水,集中收集到油桶后提供到切屑液生产厂家进行提炼,可再次回收利用(已与切屑液厂协商完毕)。
2、对于固废存放场所的防护:公司目前的固废主要是铁刨花和钢材的边角料,已搭建棚屋防雨水浇淋,避免铁刨花所携带的油水流入城市雨水管,同时,聘请了专职铁屑压包人员,对铁刨花进行高压压成块状,整齐码放,减少体积,并要求铁刨花收购商加密收购的频次。
对于固废场所地面采取了凹坑处理,油水累积一定程度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3、对于其他环保部门未指出的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地方,公司也召开了专题会议,比如锻造的石墨乳的飞扬问题,公司采取了密封锻造模具工作的区域,利用管道和吸尘风扇进行控制,锻造现场的灰尘得到了非常明显的改善;对于食堂火烟油烟也采取了管道排放,油烟收集处理装置也在购买中,力争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给环保部门的建议书

给环保部门的建议书
尊敬的环保部门领导:
我写信给您,是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我们的环境质
量和保护我们的地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
已经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严重挑战。
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一些
具体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环境。
首先,我建议加强对工业排放的监管。
工业排放是造成空气和
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他们的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我建议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
废弃物的处理和回
收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废物处理系统,鼓励人们进行废物分类和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我建议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是我们
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需要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
过度开发和滥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最后,我建议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
环保意识的培养是环境保
护的基础,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
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总之,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的地球变得更加美丽。
谢谢您的阅读!
此致。
敬礼。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孙吴县环保局:
你局孙政环字(1990)1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环保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内。
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所称“环境保护部门”和“所在地(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不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内部设置的环境保护机构,也不包括各农场、工厂内部设置的环境保护机构。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军队内部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军队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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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一、前言环保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一项法律程序。
环保行政复议的答复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所作出的正式答复。
本文将介绍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格式及其重要内容。
二、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当遵循一定的格式,以保证答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般而言,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复议答复的标题复议答复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复议请求的内容,以便申请人能够迅速了解答复的主要内容。
2. 答复的正文答复的正文是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答复的日期在答复的正文开始处应标明答复的日期,以便申请人知晓答复的时间。
(2) 复议请求的核实情况答复的正文应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核实,梳理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并陈述环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所作出的认定。
(3) 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在答复的正文中,环保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列举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以支持答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答复的结论在答复的正文末尾,环保行政机关应明确表达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答复结果,即是否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说明答复的理由。
3. 附件答复的附件是对答复正文的补充,可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证据材料等,以进一步支持答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重要内容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答复的准确性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当准确无误地回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证答复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答复的合法性答复应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确保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3. 答复的合理性答复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依据,确保答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环函[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30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号:环办函[2015]207号颁布⽇期:2015-02-10执⾏⽇期:2015-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政⼲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印发了《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业环保核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件中发布的有关⾏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
地⽅政府对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三、为贯彻落实《⾏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件的相关要求⾃本⽂件发布之⽇起予以废⽌。
四、地⽅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为⾏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为信⽤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10⽇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2.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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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一、问题的由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层环保部门一向对于小型餐饮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法问题左右为难。
可好,环保部办公厅3月31日给广东省环保厅搞了一个《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本来,基层环保人员看到这个复函后,应当非常解渴才是。
然而,基层环保人员不但没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反而疑惑丛生: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个人用自己的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需要环评审批?既然个人办理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办理合伙餐馆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餐馆还需要审批吗?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是否还需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基层环保部门是否应当执行这个复函?如何执行这个复函?原文是这样的: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二、涉及的问题这个复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环保部复函属于什么位阶的法律文件?2、环保部复函对基层环保部门有何作用?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厅答复有何法律效力?4、司法机关的文件对行政机关有何约束力?5、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的这一复函?三、对复函的法律分析1、环保部复函属于什么位阶的法律文件?(1)法律位阶的划分中国法律按照法律位阶,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划分法律位阶的意义划分法律位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意义在于:①掌握法律的范围,对于不是法律的东西,既不需要执行,也不需要适用;②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也即,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上位法的规定。
(3)复函的法律位阶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即使把“法律”的范畴作扩大解释,复函也不能成为“法律”。
2、环保部复函对基层环保部门有何作用?(1)什么是复函复函,是答复不相隶属机关的业务咨询,或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这种函的针对性强,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和解决什么问题。
(2)复函解决的问题①用于上级机关直接答复下级机关咨询的问题,同时对下级机关提出一定的希望和建议。
②用于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咨询问题,对方予以答复、解释、说明,对咨询问题的单位在工作上予以帮助,同时对某一问题明确表态。
(3)复函对环保部门的作用如果复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思路正确,回答得当,则上级的复函对下级部门的作用:①解答了去函部门提出的问题;②为其他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方法和参考。
③可以为去函部门执行操作提供上级部门的技术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厅答复有何法律效力?(1)司法解释的分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2)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和执行对象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
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
应该严格依法进行。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
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
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执行对象为各级司法机关。
(3)司法机关答复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而是针对下级机关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个特别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的请示或咨询的回复,即使对下级机关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答复可以指导下级机关的司法实践。
4、司法机关法律文件对行政机关有何效力?(1)效力的含义效力,也即约束力。
法律效力,也即法律约束力,或者法律的约束力。
如果行为人破坏了这种“约束力”,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种结果:①因合同违约或侵害他人权利被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②因为违反行政法规被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③因触犯刑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效力的属性:①时间效力,也即在什么时间具有约束力。
②空间效力,也即在什么地域具有约束力。
③对人效力:也即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2)司法文件能否成为行政职权的来源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某类案件适用法律时作出的规范,其空间效力及于全国,但对人的效力只能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
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
也即,司法解释不能规定行政机关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3)司法文件对行政机关有无效力司法文件对行政机关没有任何效力。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行政行为在接受法院审查时,行政机关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行政行为不接受法院审查,将无所谓法律后果的问题。
5、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的这一复函?(1)最高法院答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2006年11月27日。
该答复的效力仅仅及于本案件的审理,而对其他案件,则不具有效力。
理由是:①答复中涉及的案件当事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②“环保评价许可”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不准确的,说明法院对于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一知半解;③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的规定;如果规定不明,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确定,而不应根据行为主体是不是个体工商户确定。
从这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答复是错误的。
(2)最高法答复函对环保部门的效力即便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也无效力。
况且,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这个答复法律层级很低,又是针对某个案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作出的,因此,该答复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效力。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基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错误认识所得出的错误结论,该答复对于环保部门更无约束力,连工作指导意义都没有。
因此,环保部引用这一答复本身就是一桩错误。
(3)环保部复函对环保部门的效力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是对广东省环保厅咨询的答复,因此广东省环保厅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但该复函对广东省环保厅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环保部复函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存在实质性错误,因此环保部的复函自然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结论性意见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2、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3、环保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应当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