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22、25、50
新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07条

新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07条条文内容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具体内容上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
当管理架构发生变化、岗位设置调整,从业人员变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主要负责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1、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2、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3、安全无小事,牢记每一日。
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5、小心并无大错,贪玩铸大过。
6、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7、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践行企业安全形象。
提升职工劳动条件,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8、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9、大虫蛀大梁,隐患酿事端。
10、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1、系则于身,则莫斯季身;系则于心,则安于心。
12、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地铁天天行。
13、安全林宏吉提防,事故处在麻痺。
巧干增添安全,蛮干招致祸端。
1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15、安全生产你管及我管及,大家管才奈良。
事故隐患你密我密,人人查方安全。
16、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7、烘烤投料按规定、铁锹勿晃料豆里。
1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1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21、劳保事非常大,阿尔热莱加佐斯县把命保与。
22、安全生产是真理,安全不能没有你。
23、无人故意出来事故,事故自身利益无意中。
24、个人安全你乐我乐全家乐,企业安全你欢我欢大家欢。
25、长路人生路,安全第一步。
26、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27、安全与减灾关系到全民的美好和安宁。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做起。
28、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29、事故自身利益麻痺,安全林宏吉提防。
30、多少风尘路,人世走一遭,世俗诚烦扰,生命价更高,珍爱生命。
31、为了您全家美好,请注意安全生产。
为了您和他人的`美好,时时时时注意安全。
32、消防、消防,重在预防。
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33、安全管理健全求精,人身事故同时实现为零。
34、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35、马虎、糊涂、不在乎,早早晚晚出来事故。
36、毛毛细雨湿衣裳,小事不防上大当。
安全生产法规定25条(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关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保护举报人。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确保从业人员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污染和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50条

安全生产法50条《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的第50条是对“危险作业人员考核”的规定。
这一条款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该法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危险作业人员考核”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危险作业人员”,是指从事某些特定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人员,这些工种或岗位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特别加强管理和考核。
而“危险作业人员考核”,则是指对这些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定期的综合评价,以保证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达到相关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50条在明确了危险作业人员考核的重要性后,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首先,企业应根据工种的特点和作业风险的大小,制定相应的危险作业人员考核办法,并报经上级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手段,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第50条还规定了危险作业人员考核的内容。
这包括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掌握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体现了以技能为核心的考核原则。
这样的考核内容不仅能够评估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也能够促使他们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
此外,第50条还要求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得少于一年。
这一要求有效地保证了考核的时效性和连续性,使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保持高度警惕和良好习惯。
同时,企业还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及时为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未达到标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增强了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第50条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危险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第50条对危险作业人员考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此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危险作业人员考核不仅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体现,也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员工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10月10日 2020年2月26日
4、5、9、12-18、1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条,38、39、40、42、63、 64、70、71、73、75-78、
80-84、86、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2、6、7、9、13、14、17、 19、20、21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
22 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2018年9月4日
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2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3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24 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 2012年6月15日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25
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第4、15、16、19、21、23 、28
(四)、(七)、(八)、(九)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
安全监察部
、(十)、(十八)、(二十)、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五)、(二十六)、
国务院安委会总管理 部
安全监察部
(一)、(二)、(三)、(四) 、(五)、(六)、(七)、 (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察部
全文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安全监察部
4、6、7、10、11-18、2024、27、32-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2017年3月6日
法》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25条

安全生产法25条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和灾害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提高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加强对安全生产剧烈危险源企业的监管,强化事故隐患排查、监测、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台账、签到机制,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八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第十条: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信息的数据库,提高事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推进安全生产技术引进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减少危险物料的污染和泄漏。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和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指数,加强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适用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清单

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2.4.30 2005.11.1 2004.1.7
地方法规
劳部发〔1995〕322号 劳动部 质监局令第13号 质监局14号 质监局令92号 建设部13号 卫生部令 机械工业部令 卫生部令 劳部发322号 质监总局令 安监总局令1号 劳部发423 号 经贸委令19号 环保总局令第10号 安监总局24号令 安监总局2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2010]30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1.8.3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2010.9.10
鲁安监发[2009]63号 鲁安监发[2007]115号 鲁安监发2008-2号 十届人大常员会十九次会 议 九届五次会议 鲁劳社[2006]14号 第9号 鲁安监发[2005]81号 第78号 政府令第201号 鲁政办发〔2007〕78号 鲁安监发[2002]68号 鲁政发(1996)15号 政府令第155号 公告第16号 鲁政发[1995]27号 公告(第56号) 政府令(第141号) 政府令第141号 第十届常务委员第24次会 议通过 第十届常务委员第17次会 议通过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办公厅 2004.1.1 2003.5.7 2001.6.1 2003.1.1 2002.5.1 2000.12.1 1994.7.1 2001.12.7 1994.5.1 2008.9.1 2004.7.1 2002-1-1 2008-4-1 2007.10.7 2002.9.1 1996.4.1 2003.6.3 2004-1-1 1995-4-1 2000-1-1 2000-10-26 2002-9-1 2006.11.30 2005.11.25 2004.6.29 2009.8.1 2006.6.1 1998.11.21 2006.6.24 2008.9.1 2005.8.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