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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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

2014年11期总第750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姻杜一薇宁波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召回制度设立的原因。

通过比较2012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讨《条例》的立法进步之处以及立法背后的法律原理,再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规定》;《条例》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我国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然而,无论是在立法层级还是法律的内容方面,均存在着不足,这直接制约了召回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此,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汽车领域的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下走向完善。

一、召回制度设立之必要召回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并非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是建立在国家干预之上,是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一项特有制度。

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即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和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规制调控。

召回制度是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除此之外,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赋予了其更大的调节功能。

首先,高额的召回费用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规范生产。

其次,它能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蔓延。

最后,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产业。

从我国汽车业现状而言,虽然自主品牌汽车发展势头强盛,但同国外汽车相比,仍然有很多弊端。

譬如:汽车质量上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零部件质量和装配质量;车内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同时汽车产业结构亦不合理。

因此,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二、与《规定》想比,《条例》的进步之处新出台的《条例》同2004年的《规定》想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1.法律层级提高2004的《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从法律渊源而言,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

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

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

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
随着汽车市场竞争的加剧,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确保汽车安全,避免出现问题车辆,推出了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下面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步:召回和预警的概念
召回是指生产厂家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该批次车辆进行维修、更换配件,以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预警则是指生产厂家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主动发布消费警示,并采取措施,指导消费者维护和保养车辆,以防控事态扩大化。

第二步:我国汽车产品召回领域的法规
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当负责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安全隐患。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汽车召回信息公告和召回文件的发布以及召回执行期限等要求,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步: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召回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主动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公开缺陷类型、车辆型号与范围等信息。

2. 提供免费检测及修理服务,以确保召回车辆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

3. 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已经售出的车辆进行回收或者更换相关配件。

同时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召回企业还应当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以引起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看,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的推出,为消费者的安全保
障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汽车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简述汽车召回制度

简述汽车召回制度

简述汽车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是指当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技术缺陷,可能对驾驶员、乘客或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制造商或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召回车辆,进行修复或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汽车召回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促使汽车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当汽车制造商发现自己生产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他们有责任立即采取行动,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制定召回计划,通知所有受影响的车主,并提供免费的修复服务。

汽车召回通常由制造商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起。

监管机构会对汽车制造商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核和监督,并要求制造商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

一旦发现问题,制造商需要立即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并提供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修复方案、召回车辆的范围和具体细节等。

在召回过程中,制造商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与车主进行联系,例如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受影响车主,告知他们召回的原因和修复措施。

车主可以将车辆送回制造商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免费修复,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有些情况下,受影响车主也可以选择取消购车合同或者更换新车。

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使汽车制造商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

另外,汽车召回制度也有助于建立汽车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信心。

然而,汽车召回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制造商可能会在发现问题后推迟召回,或者在召回过程中未能有效地与车主进行沟通,导致召回行动的效果不佳。

此外,对于旧车和二手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也面临一些困难。

总的来说,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汽车行业和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确保了汽车的安全性能,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汽车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和制造商需要共同努力,建立更加有效的召回制度,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概述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质量一直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汽车产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探讨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1. 车辆制造车辆制造环节是保证汽车产品质量的基础。

制造企业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生产工作。

其中,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合理配置生产设备,确保生产线正常运作;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艺流程,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

2. 产品检验汽车产品的质量检验是保证车辆质量的重要环节。

制定汽车产品检验标准,包括安全性、环保性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底盘、车身、发动机、电子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测,确保车辆在生产环节达到各项标准要求。

同时,进行整车检验,测试车辆的性能指标,如制动性能、悬挂性能等。

3. 销售环节为加强汽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

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车辆配置、性能参数、保修政策等。

同时,销售企业应建立配套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车辆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及时响应。

4. 缺陷召回当发现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时,应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车辆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应主动发现车辆缺陷,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召回方案,要求制造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

5.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汽车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包括保修、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在内的服务。

同时,制订了维修质量评估标准,评估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

监管部门将对维修企业的评估结果公示,便于消费者选择可信赖的维修企业。

6. 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管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察,定期抽查车辆的质量,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投诉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1 )存 在 影 响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1 )多渠 道 对 售 后 信 息 进 行 专 项 归 集 与 分 析 。
包 括查询 归集 经销 商 、 4 s店 产 品销售 信 息 和维 修 保 养 信息 、 消费 者投诉 信 息 、 质量 索 赔 信 息 、 零 部 件 更
换信息、 进 口商 信 息 等 , 进 行 初 步 统 计 和 问题 状 况
生产 者在 有 下列 情 形 时 , 应 组织 开 展 对 汽 车产 品的缺 陷调查 :
1 )收到 汽车有 关产 品人 身伤 害 的消费 者投诉 ; 2 )获知使 用汽 车产 品导 致人 身伤 害事 故 ;
2 0
3・ 1 5 维 权 专 栏
3 . 2 召 回 责 任 主 体
深入的调查 , 分 析 问题 原 因、 取 得 翔 实 的 第 一 手
材料 。
召 回是 指生产 者 对 已售 出 的缺 陷 产 品 , 无 偿 收 回以消 除缺 陷 的过 程 。 召 回的启 动 形 式 分 为 自愿 性 召 回和 强 制 性 召
回两种 形式 。
自愿 性 召 回 , 也称主动性召 回, 是指制造商 自
行判 断认 为其 生产 的某 种产 品存 在 安 全 隐患 , 主动
采 取 产 品 召 回 措 施 的过 程 。
3 缺 陷 汽车产 品 召 回
3 . 1 召 回 对 象
强制性 召回, 也 称 指 令 性 召 回或 责 令 性 召 回 , 是 指政 府 主 管 部 门发 现 并 且 认 定 某 种 产 品存 在 危
中国标准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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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以下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全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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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汽车召回政策不同,《办法》首
次明确提出将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
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设计、制造、检验
信息;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
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施行半年以后,记者采访获悉:《办法》正在对汽车零部件制造者生产经营意识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整车生产者是召回主体
2016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67个汽车召回公告,涉及50多个品牌100多款车型,召回总量达570余万辆,比2015年同
期增逾1.2倍,创半年汽车召回历史新高。

不过,并无一家零部件
企业被单独点名。

零部件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的《办法》施行半年,被召回的都是整车,为什么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对此,很多人感到困
惑不解。

《办法》第三条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
法实施召回。

《办法》分别有“汽车产品生产者”和“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的表述。

这就说明汽车产品生产者就是整车生产者。

根据《办法》
第三条规定,整车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汽车召回往往由某个零部件有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

因为零部件配
装在整车上,所以,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由整车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零部件企业不是汽车召回主体。

不过,零部件企业必须履行配合汽车召回调查的责任和义务。

当整车企业故意隐瞒汽车零部件安
全隐患或确实不知道零部件安全设计缺陷的时候,零部件企业就有
义务和责任配合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这样推测《办法》出现有关零部件
规定,却没有专门零部件召回案例的原因。

“因为缺陷零部件的召回由整车厂家执行,所以,国家质检总局上半年发布的汽车召回公告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

”国家质
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这番话,印证了叶盛基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的观点。

■全员质量意识变成全员质保行动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就是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依照法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叶盛基指出:“《办法》施行,对保障汽车零部件
尤其是安全件质量有积极作用。


《办法》施行以后,零部件企业的质量责任被依法追究。

这样零部件企业质量风险加大,为产品质量缺陷付出的代价十分惨重。

《办法》迫使零部件企业把提高全员质量意识转变为全员质量保证行动。

中国齿轮产业联盟秘书长李盛其从汽车变速器行业深刻地
感受到了这一点。

他说:“围绕产品质量,汽车零部件企业正在员工
技能培训、制造装备、检测与试验设备等升级方面加大投入,增加
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成本和质量缺陷有效预防成本,力求质量零缺陷。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喜平从汽车轴承行业深刻地感受到《办法》的影响力。

其主要感受如下:加速轴承行业整合
和兼并,有助于中国汽车轴承行业持续调整企业多而不强、强而不
精的格局;促进轴承企业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提升其产品的一致性和
稳定性,尤其是热处理技术和原材料质量将有更大进步;更加强化轴
承企业“前管理思想”,APQP(产品质量先期策划与控制计划)等开
发工具将得到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轴承企业装配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珠海华粤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艳平说:“《办法》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更具操作性,对汽车零部件企业产
品可追溯性和相关质量记录保存的要求更加严格。


李盛其还认为,《办法》施行,对汽车变速器等零部件行业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创世界名牌有极大推动作用。

■要依法贯彻《办法》
依法办事,是《办法》施行的关键。

“汽车召回,必须有标准有依据,不能凭主观判别是非。

执法者还必须弄清楚《办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政策)以及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区别。

”叶盛基特别担忧《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过度召回。

方艳平介绍道:“珠海华粤一直非常重视产品质量与管理提升,已经依照体系要求建立起产品质量控制、追溯和质量记录保存标准。

早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们就准备了具体应对方案。

《办法》
将促进珠海华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同步推出相应的评价标准。


经过多年质量管理体系的贯标活动,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普遍获得第三方认证证书,甚至获得第二方严格的审核认可。

但是,《办法》施行以后,零部件企业之间比拼的不是证书的多少和高下,而
是总体质量保证能力强弱。

因此,李盛其主张:“五大质量管理工
具(统计过程控制、测量系统分析、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产品质量
先期策划和生产件批准程序)务必得到应用。

对此,零部件企业应当
与美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联盟和美国汽车工业行动集团合作,务必将
‘纸上能力’转变为实际能力。


张喜平赞赏李盛其的主张。

他表示:“我们将用《办法》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员工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自主管理意识;运用
FMEA(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APQP等工具,确保产品质量一致性和
稳定性;提升设备自动化程度,推广应用防错技术;推进数据收集、应用、共享和分析,并加以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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