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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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军转干部量化赋分标准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军转干部量化赋分标准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军转干部量化赋分标准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市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赋分标准,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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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潭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规定,湖南湘潭市市委组织部审查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市人社局审查在市直机关安置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档案,对有关要素量化考核计分。

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量化考核计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日期。

一、军队转业干部基本素质计分1、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3、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4、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

军转干部(河南省)计划分配档案分加分标准

军转干部(河南省)计划分配档案分加分标准

军转干部(河南省)计划分配档案分加分标准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考试,军转政策,量化考核,政策保障 近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印发《关于改进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13]5号文件),使军转干部在部队服现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各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分别为:(1)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2)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3)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4)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

奖励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5)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10年计7分;满15年计11分;满20年以上计15分。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

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6)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广东深圳军转政策:深圳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广东深圳军转政策:深圳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深圳军转政策:深圳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广东深圳军转干部考核打分办法如下:
1.职务加分。

副连职(含技术13级)1分;正连职(含技术12级)3分;副营职(含技术11级)5分;正营职(含技术10级)7分;副团职(含技术9级)9分;正团职(含技术8级以上)11分。

排职(含技术14级)不加分。

2.团职领导职务加分。

担任军队正团或副团行政领导职务每月加0.1分(以转业移交时职务为准)。

3.军龄加分。

军龄(含毕业后直接入伍提干军官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每年加1分。

4.奖励情况加分。

三等功2分;二等功6分;一等功12分;荣誉称号18分。

战时获三等功视同二等功,以此类推。

多次立功受奖的,计最高项全分一次,从第2次起每次加0.5分。

5.特殊情况加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加1分,从第6年起每满1年加0.2分。

6.处分情况扣分。

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扣0.5分;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1分;记过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扣2分;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扣3分;降职(含降级、降衔)处分扣4分;撤职处分扣5分。

多次处分的,扣最高项全分一次,从第2次起每次扣0.5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关键词:河北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考核赋分标准一、服役年限:服役每一年计1分,累计赋分。

二、职务(含相应专业技术等级):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7分、正营职计8分,副团职计9分、正团职计10分,副师职计11分、正师职计12分。

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任职每满1年加1分。

任领导职务加2分、任作战、执勤部队主官加3分。

专业技术干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加2分。

三、军衔(警衔、文职级别):少尉计1分、中尉计2分、上尉计3分、少校计4分、中校计5分、上校计6分、大校计7分。

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四、学历情况:大专计1分、大学本科无学位计2分、有学位计3分、硕士研究生无学位计4分、有学位计5分,博士研究生无学位计6分、有学位计7分。

中专学历不计分。

五、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分别计0.1分、0.2分、0.3分、0.5分、0.7分、1分,累计赋分。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0.5分。

六、荣获专业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获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计5分;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计1分,三等奖1次计0.5分,四等奖1次计0.2分。

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1次计1分。

被军级以下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不计分。

七、奖励与处分。

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0分、荣立一等功1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1次计5分、荣立三等功1次计1分,嘉奖1次计0.1分。

战时立功受奖,提高一个档次赋分,战时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5分。

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的立功受奖,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一次性计分。

处分:受到行政撤职、降职(级)或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部队量化评比细则一

部队量化评比细则一

部队量化评比细则一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本级统筹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

2、本细则评分对象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人员:(1)士官服役满12年;(2)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4)烈士子女;3、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我市原有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

上述对象退役时已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二、评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贡献及德才表现进行档案评分,公开选岗。

三、评分依据和标准评分是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依照退役士兵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市安置办复核。

退役士兵未按时确认量化评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

评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部队统一确定的当年批准退出现役时间。

(一)加分评分标准1、军龄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奖励记分。

在服役期间获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干部量化积分安置制度

干部量化积分安置制度

干部量化积分安置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全国、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适才适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水平,促进安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量化积分,竞争选岗”提出如下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不断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竞争机制,充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增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范围和对象凡确定在海安县范围内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量化积分,在确定的岗位范围内,分职务层次按积分高低选岗。

三、基本原则1、高分优先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积分高的军转干部优先选择岗位。

2、人岗相适的原则。

综合考虑军转干部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以德才选岗,充分发挥军转干部的潜能和优势。

3、服从分配的原则。

按政策规定作出的组织安排,军转干部必须服从。

四、项目及分值根据军转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大小等情况,积分项目分为军龄、职务、学历、奖励、优待、伤残、惩戒七项。

惩戒项目为减分,其它项目均为加分。

具体项目及分值如下:(一)军龄分以在部队服役时间计分,每年1.5分。

(计算到年)(二)职务分以在部队所任各级职务的时间累计积分,其中排职每年2分,副连职每年4分,正连职每年7分,副营职每年11分,正营职每年16分,副团职每年22分,正团职每年29分。

(计算到月)。

(三)学历分高中(中专)学历3分,大专学历6分,本科学历10分,研究生学历15分。

学历必须是国家和军队认可的,对取得多种学历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学历计分。

(四)奖励分1、立功(1)战士、士官:三等功一次2分,二等功一次6分,一等功一次12分;(2)连、排职:三等功一次3分,二等功一次12分,一等功一次18分;(3)营职:三等功一次4分,二等功一次16分,一等功一次24分;(4)团职。

2014军转快讯: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2014军转快讯: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军转干考试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一、军龄计分:达到或超过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自入伍当年起每年计1.2分,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每年计0.6分。

不满一年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二、职务计分: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从排级职务(含相应职级行政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开始计算,每一职级计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在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内,每任满一年计1.2分,超出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的,每任满1年计1.8分。

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受行政降职处分的,降职前的职务时间视同降职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四、军衔(文职级别)计分:军衔(文职级别)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或确定的文职级别为准。

从少尉军衔(含对应的文职级别)开始计算,每一衔级计5分。

五、学位、学历计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取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取得学士学位的计6分;取得研究生学历的计5分,取得本科学历的计4分,取得大专学历的计3分,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计2分。

学位、学历认定以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为准,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真实。

学位、学历分只计最高一项。

取得双学位、双学历以上的只记其中一次。

六、个人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90分;被大军区(各兵种)或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80分;一等功基准分70分;二等功基准分60分;三等功基准分10分。

获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记功奖励的,比照军队记功奖励执行。

因完成同一任务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不计分。

多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5分。

多次获三等功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2分。

每个奖励层次的基准分加多次受奖累计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基准分值,个人累计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七、科技成果加分:获军队大军区(地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三等奖第一位5分,第二位4分,第三位3分;获二等奖第一位10分,第二位9分,第三位8分;获一等奖第一位15分,第二位14分,第三位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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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以上扣分仅针对在现职级上所受处分,干部提任后对其以前职级上所受处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

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

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应计入兵龄分。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

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

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

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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