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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 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

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 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

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协议书甲方: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邮编:215300 联系电话:乙方:社保单位编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网上申报用户号:初始密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履行,直至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自然终止。

二、协议内容为提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效率,乙方在详细阅读《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向甲方提出使用申请。

经江苏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电子认证(CA认证)后,通过“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http://58.211.238.55:8081/sionline/),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续用备案、退工备案,社会保险增减员、社会保险费申请结算,企业劳动保障调查等经办业务。

三、使用约束(一)甲方负责指导乙方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布的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则,若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在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通过网络途径(QQ群)发布信息,甲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通过线下窗口渠道办理业务。

(三)所有使用CA认证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申报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乙方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昆山市就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网上申报业务,逾期未申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对办理业务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无故输入虚假及无效数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
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
台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切实加快推进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经单位自主申报、参考部发目录、专家评审遴选等程序,现向全省推荐41家线上平台(详见附件),供各地选用。

上述平台在疫情期间将免费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及服务,并确保培训服务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苏人社发﹝2020﹞30号,组织辖区内各类培训单位积极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培训,并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

附件:面向全省推荐的41家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附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及苏州市监察委员会、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制订《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并提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法治水平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法治水平,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力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严格审慎执法各地要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2022年1-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022年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5市本级、16-17姑苏区、18-20相城区2022年10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0张家港、11-15吴江、16-18园区、19-21吴中、22-27市本级、28-33高新2022年9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22张家港、23园区、24姑苏区、25市本级2022年9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2)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举报电话:0512-12333序号:1-13张家港、14-18太仓、19-24常熟、25-31昆山、32-36吴江、37园区、38-42吴中、43-47高新、48-51姑苏区、52-55市本级2022年8月苏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1)经本人申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拟为上述同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现公示。

昆山人社局工伤科

昆山人社局工伤科

昆山人社局工伤科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是负责管理和处理本地区工伤事务的部门。

工伤科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首先,工伤科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他们负责制定和修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他们还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保证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充足。

其次,工伤科负责劳动者工伤的认定和赔偿。

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认定。

一旦工伤认定为合法,工伤科会协助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计算和支付工伤赔偿金。

此外,工伤科还负责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他们会组织开展各类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他们也会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工伤科还需要积极开展工伤案件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他们会介入调查,协调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寻求公平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将协助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工伤科还需要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交流。

他们会对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他们还会与其他地区的工伤科进行沟通和交流,
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总而言之,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部门。

他们通过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认定工伤并提供赔偿、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等工作,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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