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摘要】本文主要从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他们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诺齐克则更注重自由市场和个人权利,而哈耶克则认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分配资源。
通过比较分析三位学者的观点,探讨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以及影响因素的讨论。
最后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理论研究有所启发与贡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以促进学术界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正义、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比较性视角、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一直是广泛讨论的话题。
不同的学者和哲学家对于这些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中包括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著名的学者。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出发,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展开了独特的思考和观点。
诺齐克则主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认为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个人的选择和努力应当得到正当的回报。
他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很多争论和讨论。
哈耶克则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最大程度地调节资源分配,实现社会的效率和公平。
他的观点在自由放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方面有着重要地位。
对于这三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不仅能够深入理解这些重要的概念,还能够探讨不同思想流派对于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贡献和局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著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探讨不同观点之间的异同,并从中分析各自观点的优缺点。
通过深入研究这三位学者的理论观点,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流派对于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和主张,从而为当代社会政治哲学和公共政策的探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罗尔斯与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

2021年第3期第43卷总第223期NO.32021Vol.43General NO.223泰山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SHAN UNIVERSIW罗尔斯与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李雨辰(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西青300387)[摘要]正义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点问题之一。
20世纪的政治思想家罗尔斯和哈耶克分别就“社会正义”形成了各自独特的观点。
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预设了对人类理性的假定和明确的正义原则,反对古典功利主义式的福利国家政策,其理论有很强的建构主义色彩;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观的批判则预设了对人的无知和经验主义的解释,为保障个人自由而反对福利国家政策,其理论具有很强的反建构主义色彩。
两者都强调原则和规则的抽象性,这反映出两者对社会本身复杂性的正视。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社会正义;建构主义[中图分类号]D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590(2021)03-0076-08[收稿日期]2021-02-11[作者简介]李雨辰(1997-),男,山东泰安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弓I言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正义(justice)问题始终被给予高度重视。
西方学者和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呈现出一种十分复杂的多样性特征。
有人把正义同特定伦理共同体和政治参与勾连,例如社群主义者和新共和主义者;有人将正义和性别差异挂钩,例如女权主义者;有人认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正义,例如环境主义者;还有人则认为人类对正义及其他价值的理解本身就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关键在于让这些不同的理解能够共存,例如文化多元主义者。
当然,这一系列对正义的不同观点本身反映了20世纪西方社会内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西方对其他文明的观感。
尽管不同社会思潮间差异如此巨大,但是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却对正义同样有着不亚于上述差异的理论分野。
众所周知,当代自由主义因对正义、平等、自由等这些价值本身以及价值之间关系的不同解释而被大致分为左翼(新自由主义)和右翼(保守自由主义或新古典自由主义),而约翰•波德莱•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和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则分别是这两个阵营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
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
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
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
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
揭示这种现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
因为,在此视角之下,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
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的可能性。
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
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
”[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曲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不同正义观所探讨的问题是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区别。
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理论上的借鉴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对过程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效率优先,对结果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公正平等,从而达致社会稳定背景下的经济高效发展。
[关键词]正义之辩;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社会公正问题[中图分类号]N 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The argument on justice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and It .s contribution to solve soci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QU G uang-hua(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72,China)Abs tract :The i mportant di fference of the opi nion of Rawals and Nozick is that one pay attention to the fairness of process and the other i s the equality of result.The argum ent brings enlighten for solving china 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 .The state power can m ake som e effect on both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m arketing econo mic,w hich can promote the coordi nation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Key wor ds :jus tice argument;fai rnes s of proces s;equali ty of resul t;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收稿日期]2008-01-15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5正义论6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浅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社会福利观

浅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社会福利观摘要:正义问题在历史的长河中始终是一个恒久的话题,从古至今有很多哲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正义”一词的概念及外延不仅是政治学、伦理学所研究的课题,也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的对象,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与诺齐克从不同视角为我们展现出西方社会最具影响力且分歧较大的两种正义理论。
本文将从政治制度,经济领域和人文文化分析这两种理论的合理性和实际运用性。
关键词:正义;罗尔斯;诺齐克;政治制度;经济领域;人文文化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
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他强调社会合作中即有利益的一致性又有一定的冲突性,因此,罗尔斯提出应该实施利益分配制度,以达到利益的公平性和化解利益中存在的冲突,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化,他假设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提出了两个关于本身公平论的概念(初始状态和无知之幕)以及相应的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1]。
虽然个体细节要求不同但是应该允许共存,即在社会体系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能够共存。
差别原则,当发生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情况下应当这样安排:(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最小受惠者所能拥有的的最大利益首要前提是在不改变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群体性质,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关怀。
如果给予的关怀使得弱势群体摆脱了弱势现状,那么这样的关怀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公平的。
(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诺奇克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批判罗尔斯的前提下的,他认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
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作者:蔡治廷来源:《世纪桥》2016年第03期摘要:站在当下的视角来看,同为当代自由者的罗尔斯和哈耶克,在某些方面却有所不同,二者传承了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基于不同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本文主要从正义的首要对象、核心内涵和社会形态诉求三个方面比较二人正义观的差异。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3-0095-02罗尔斯与哈耶克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在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正义的制度要求是多元民主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等一系列问题上,二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一、正义的首要对象: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基于罗尔斯的观点来看,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应该是正义。
就社会制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来说,在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的左右抉择中,前者应该是这个问题的首要关注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可现实层面的实现性从社会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相应的个体行动这一方面得以体现。
正义的主题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内核之一,“更为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决定由社会层面范围合作产生的相应利益之划分的对应方式”。
出于对人类生活长期持续的决定性与根本性影响的深刻且全面的考虑,社会基本结构体系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与思考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决定着不同社会个体的不同社会地位和未来生活前景。
这种具体且形象的不平等的最初社会应用对象就是社会正义原则。
通过对社会规则进行深层次思索比较,以及高视角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因素考虑的调节,使得社会正义原则相应于有关调节形成一种正义的且更为成熟稳定的社会生态体系。
在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构想体系中通过对一系列各方因素的深思熟虑进而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明确内涵与社会实现,第二个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用于调节不同领域及不同层次利益的更为平等均衡的社会分配。
哈耶克的思想研论文

哈耶克的思想研究论文哈耶克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
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坚定信奉和市场经济的深刻洞见,哈耶克荣获了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除了是集众多二十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的“朝圣山学社”(theMontPelerinSociety)的创立者外,哈耶克还是数个领域的精神领袖,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
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正如所说:“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和马克思(K﹒Marx)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
”[1]凯恩斯说“这个世界其实是由思想统治的”[2]这一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在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了解和研究哈耶克的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内兴起了一股学习和研究哈耶克的热潮,已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著作,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要详细研究哈耶克思想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困难的,本文的目的在于理出其核心主线,即勾勒出其思想脉络。
在我看来,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
由于“知识分工”的存在,使人们必然对现实世界中的很多事件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
每个行为主体都只能根据自己的信念和所掌握的信息作决策。
作为传递信息的系统的市场协调着不同的行为主体的行动。
市场和其它的制度要有效的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必须能自主的做各种决策。
因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而法治是自由的真正保障。
故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简单表述为:知识分工到自由,再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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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社会正义制度以及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三方面展开的。
三者的争论促进了社会正义的发展,是发展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本文主要阐述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之间的争论的内容以及区别,三者的争论对发展社会民主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诺齐克;罗尔斯;社会正义问题
1.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正义问题以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展开的。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地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罗尔斯的基本思路是:最重要的现代政治是自由和平等,对于西方发达社会,自由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解决了,现在到了应该解决社会不平等的时候了。
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力,而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诺齐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他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地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
罗尔斯确立了一个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个人权利应该服从平等原则。
诺齐克划定了一个“权利”为核心的体系,包括平等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得超越“权力”这个雷池一步。
罗尔斯赋
予平等以价值的优先性,而诺齐克则高扬权力的价值优先性。
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和社会基本结构密切相关。
对于罗尔斯,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功能的国家。
对于诺齐克,任何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力的侵犯,而最好的国家是管事最少的国家。
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的关键是平等对权利。
也可以说是,罗尔斯和诺齐争论的关键是平等和权利的优先性问题。
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
诺齐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而不平等并等于不正义。
对于罗尔斯,作为平等的正义是首要的,至于“最少受惠者”如何处于最少受惠状态,这无关紧要。
相反,对于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是首要的,至于不平等的社会文化条件和自然天赋如何再生产了不平等,这与权力无关。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批评是全面否定性的。
诺齐克依据个人权利建构起一个正义理论,是与罗尔斯依据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正义理论相抗衡的。
个人权利的概念贯穿于诺齐克的理论。
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尖锐对立的,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正是这种对立支配了当今西方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确定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调。
2.罗尔斯与哈耶克之争
2.1对于正义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的争议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
在他看来,社会制
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是分别存在的,而首先应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这牵涉到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行动的合理性。
社会制度的正义价值观问题始于价值多元社会的冲突,对正义进行政治建构的目的在于多元社会的稳定性。
罗尔斯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被确定之后,有关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才能被确定。
罗尔斯将个人正义原则主要归纳为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原则。
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汇总,只存在一种个人行为的正义,而绝不可能存在一种独立的“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人类的幻象。
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自由主义正义观明确指出,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唯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市场秩序是通过两个基本原则发生运作的,“第一,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一个力图运用多于任何一个人或机构所能掌握的信息的过程中所获得那些结果,其本身就必定是不可预测的,而且也必定常常会与那些决定着他们努力的方向和强度的希望和意图相违背;第二,只有当我们允许负反馈原则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某些人肯定会蒙遭不该遭受的失望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有效的运用那种广泛的分散的知识。
2.2对正义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争议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求实现其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追求。
他把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成为形式的正义,
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和对体系的服从。
但形式正义并不保证实质的正义。
在罗尔斯看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可以统一的。
为此,他试图找一种可以把二者同一起来的纯粹程序正义以及可以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基本结构。
不过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难实现的。
在哈耶克看来,“正义绝不是那些在某个场合中遭遇的利害攸关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更不是对那些可以确认的阶层的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
”哈耶克反对为了制造实质性平等而放弃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
在他看来,任何人具有先天或后天的优势,都会使整个社会获益,因此没有必要消除因为出生和继承所带来的不平等。
只有利用市场关系竞争来决定应得的报酬,才能激励人对社会总资产的贡献。
2.3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争议
罗尔斯选择了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的建构和论证方式。
在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中,无论是从原始契约论中引申出两个正义原则,还是将正义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都体现了他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精神,前者体现了理性主义方法的证明力量,后者体现了理性对制度设计的能动趋向。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地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
哈耶克拒绝契约论,将滋生自发秩序轮作为其正义观的论证依据。
哈耶克从道德进化论出发,从根本上反对罗尔斯的那种经由预设人是一完全的理性存在而建构一种试图界定个人权利的有关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原则的道德理论或
政治正义原则。
哈耶克坚决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反对那种认为秩序、各种制度是人之理性审慎思考和设计的产物的观点,认为它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集权主义。
参考文献:
[1]赵祥禄.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争论[J].山西
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姚大志.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J].开放时代.2001(03)
[3](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