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非法经营罪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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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与定罪标准非法经营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的定罪与处罚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问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经营,以及如何确定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呢?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照经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虚假广告: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

3.侵犯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伪造他人知识产权标识等。

4.偷税漏税:故意隐瞒、转移、骗取税款,逃避缴纳税费。

5.非法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等。

以上仅是非法经营的一些常见案例,而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罪及处罚标准,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首先要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即谁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

同时也要考虑非法经营的客体是什么,即经营的内容是什么。

2. 罪名和构成要件针对不同的非法经营情形,在法律上会涉及到不同的罪名,如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等)。

3. 社会危害程度针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判定定罪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该行为对社会、市场、消费者造成了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通常会从严处理。

4. 情节和后果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如果经营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往往会被视为重罪。

5. 是否具有“非法经营”构成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明确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等。

总结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罪名、社会危害程度、情节后果等因素。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我对非法经营罪的思考和总结:首先,非法经营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相关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行业领域,特别是新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容易衍生出一些漏洞,为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一些个人或组织出于利益驱动,选择违法经营行为,追求高额利润。

这些违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或资源优势,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市场经营活动,从中获利。

其次,非法经营罪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扰乱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低价、劣质商品或服务获得暂时的竞争优势,给合法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非法经营行为也容易引发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由于非法经营行为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导致经营者往往以违法逃避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意识,给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再次,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的法律意识较低,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法律意识模糊、法律敏感度低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他们可能通过贿赂、逃避法律制裁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和审判活动,导致相关案件难以侦破和审理。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也存在失职、渎职、贪污等问题,导致相关案件的查处效果不佳。

最后,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需要全面、系统地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准入机制,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形成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的长效机制。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首先,非法经营是指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件、许可证书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假冒伪劣商品等。

其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一定的破坏。

例如,以低价恶性竞争排挤合法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最后,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是指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

这种危害和损失可能表现在经济利益、社会安定、公共健康等方面。

二、非法经营罪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罪具有较高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手段对合法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合法品牌的知名度,以低价恶性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等,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厂商的利益。

2. 损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者常常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到伪劣产品不仅浪费了钱财,还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 影响经济发展:非法经营活动阻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使健康的市场边际效应减弱,创造就业机会减少,经济规模减小,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编程语言和算法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许多领域中,编程不仅是一种必备技能,更是带来了创新和进步的利器。

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帮助大家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应用。

1.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1 非法组织经营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2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罪:指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1.3 非法出版物罪:指出版、复制、印制或者发售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2. 合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合法经营罪是指合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但却存在着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

合法经营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违法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存在。

例如:2.1 合理合法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有违禁物品;2.2 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2.3 合法经营的同时,利用自身的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3. 区别与应用在解读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3.1 主观故意:非法经营罪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仍然故意进行;而合法经营罪则可能因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原本合法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3.2 资源利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通过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3.3 影响程度:非法经营罪通常涉及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伴随着违法行为,不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和合法经营罪,法律会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从事编程和算法方面的人员来说,合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数据管理等方面尤为重要。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

2010年,公司总经理乙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涉足非法经营业务。

乙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到,某品牌药品的市场需求较大,但该药品尚未取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乙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于是决定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

乙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市场调查,发现该药品在周边地区有很高的需求。

随后,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该品牌药品,并雇佣了一批销售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在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通过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获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好景不长。

2011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遂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故意为之。

在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明知未经批准的药品不能经营,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决定非法经营,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2.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3.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4.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甲公司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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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一直以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又常被联系在一起。

“组织、领导传销罪”未实施之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一个体系。

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组织、领导者,要按照司法程序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有关规定处理。

而对于情节较轻或非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人员的行政处罚。

2009年2月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一改将“非法传销活动”塞入“非法经营罪”的尴尬局面,改变了传销行为的原有刑法规制。

与此同时,也弥补了“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依据的不足,对打击传销起到必要的更加积极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二罪名却时常产生冲突。

对二罪进行比较,就能发现二者的不同。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对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包括单位犯罪的情形。

除去个人为进行违法传销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形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外,对于有些不法公司开展变相传销活动的,可以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次,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或是数额犯,根据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即需要计算经营所得。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
领导传销罪论处。

“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该罪名,是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对那些传销领导者、组织者将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再者,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不同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其犯罪客体是经济秩序之中的市场秩序。

而根据1998年《通知》第1 条的规定"传销活动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可见非法传销活动危害性在于它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在刑法意义上,“市场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各自具不同的外延。

市场秩序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

它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

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社会进行日常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它包括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境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秩序等。

目前,将“非法传销”明确入罪化,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重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然而在正常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中的中层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常常以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论处。

从法理法理方面来说,这样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非法传销行为视为“其他严重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将某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与之相并列已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其他四种客观表现形式相比较,前者均为经营特殊对象或特殊行业行为,违反了我国已设定市场准入制度的烟草、药品、外汇、出版、电信等行业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作为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本应与前者行为类型类似,属于经营特殊对象、特殊行业或两者兼有的行为。

但非法传销活动既
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没有真实的商品、标的,不同于前者非法经营活动。

从社会实际来说,打击面过大,对传销团伙中的中层人员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反而达不到肃清违法犯罪去整顿社会秩序的预期目的,这也和目前所号召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不相符的,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容的。

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

对于非法传销活动的猖獗,起到很好的预防遏制效果,不再如“非法经营罪”需要对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进行核实,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他的应用更应该慎之又慎。

因而在实务中,我们应该坚持:(1)、适度原则——刑法具有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和有限性等本质,即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调整领域无法解决问题时,刑法才最后介入;刑法规范的和刑法规范功能效力的范围有限而不全面,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2)、协调补充原则——刑法应与行政法规互相协调,强调刑法的特殊性对行政法规的补充性,应把刑法规范与经济、行政法律规范衔接起来。

违反某一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是构成经济犯罪的前提,这使得在适用刑法规范之前,应更大程度地了解有关经济法规的内容,侧重于关注具体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的界线,避免将所有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适用刑法规范来规制。

这都要求在打击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时需要的是行政法规与刑法规范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而非单一的法律规范。

这样松弛有度,才能让我们的法治社会更有指望,让更多的法律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非一部部生堆硬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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