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合集下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的成本。

凡受益对象单一、会计核算准确且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应直接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中;否则,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园林、绿化等共同成本应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1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青地税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70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税款缴纳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二、土地等级范围的确定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1、一级地(单位税额:24元/平方米)第一片:西起朝城路,沿费县路-沿铁路线-北京路-即墨路-济宁路-安徽路-广西路-龙口路-大学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延安三路-江西路-香港中路-台湾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路、湖北路、湖南路、太平路、八大关、东海路、闽江路、南京路南端、珠海路等区片。

第二片:北起顺兴路,沿辽宁路-宁海路-登州路-延安一路-延安路-桑梓路-丰盛路-台东八路-大名路-营口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台东一路、台东三路、台东六路、利群商厦、当代商城等区片。

2、二级地(单位税额:14元/平方米)第一片:西起团岛一路,沿台西一路-磁山路-费县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八大峡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西沿铁路线-上海路-德平路-包头路-铁山路-长山路-青海路-昌乐路-沾化路-诸城路-利津路-长春路-延安三路-宁夏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青地税发[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先售后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即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差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售房合同时间与购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退税时必须持新购房的房产证才能办理。

二、关于个人先购后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对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购房合同的时间与售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

纳税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必需提供新购住房的房产证;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在出售住房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新购房的房产证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三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是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五是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是否包含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或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六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七是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价;八是其他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一是企业自行申报;二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三是按照《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青岛市政府217号令),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协助认定法人股权价格。

2、企业资本变动时,如何在增减资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涉税事宜?答:增减资属于公司制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某房地产公司与自己员工签订售房合同,首付款在银行按揭款到账后,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28号)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业经1998年12月21日第25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人员中须有分管房产税专业管理科室人员)。

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核税工作组名单要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核定对象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对象:1、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2、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3、无租使用的房产;4、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5、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核定应核定征收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可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评估机构对其所需核定征收房产税的房产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此作为参考进行核定;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准的通知》(青政发[1997]20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2018 4号青岛地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5号公告”),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具体清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交付、预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

原则上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

二、关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售价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于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等全部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四、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问题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五、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DCR-2018-04400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
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2-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印发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