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双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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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学位专业及课程介绍

法学双学位专业及课程介绍

修法学二学‎位,读法律硕士‎,考公务员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对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调整知识结‎构,可以增强学‎生的择业竞‎争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我院对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显示,具备其他学‎科背景又拥‎有法律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可以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很多用人单‎位青睐于既‎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又懂‎专业的毕业‎生。

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具‎有以下益处‎:1. 为参加国家‎公务员、选调生、各级干部公‎选等考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公务员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知识占‎30%左右。

2. 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资格考试,或考取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实现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各专业的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优势:1、金融、管理、新闻类:对于将来从‎事金融、贸易、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新闻等工作‎的学生,法律专业知‎识是必须具‎备的。

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将使经济学‎、国际贸易、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的学生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2、理工类:中国入世后‎,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匮乏‎。

理工类学生‎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学习法学尤‎其是专利知‎识与专利法‎得心应手,为将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从事专利代‎理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外语类:中国目前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人才‎大为缺乏,这类人才薪‎酬非常丰厚‎,在一线城市‎,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月薪可达数‎万元。

外语类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将‎是明智的选‎择。

4、艺术、体育类:艺术、体育类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一‎方面可大大‎增加就业竞‎争力和拓宽‎就业领域,另一方面在‎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等将大有裨‎益。

南方医科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招生简章

南方医科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招生简章
、师资配备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现有法学专业教师名。其中,教授人,副教授人,讲师人。专业教师中有博士学位的人,在读博士人。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课程设置
必修课: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分论)、刑法(总论、分论)、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知识产权法。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课程设置
必修课: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经济学说史、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经济学等。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选修课:经济法学、金融学、投资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
、学费
元学分,共计学分,修完双学位的全部学费为元;按辅修专业学分的基本要求,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学费为元。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七、各招生专业基本情况
(一)法学专业(人文与管理学院)
、专业概述
培养具有良好的医学法律意识,妥善处理医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加强防范临床医疗风险能力的医法双能的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的综合性人才。同时能够提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又一次机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招生对象:级在校本科生
、报名条件: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分或绩点(含)以上且没有课程不及格。
三、就业前景
随着社会对复合型、跨学科高级人才的需要不断增加,辅修专业双学士逐渐走俏各种岗位。目前企业对全面人才的需求远大于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因此选修双学位、拥有更宽的知识和技能,可以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加上“双保险”。从就业角度来看,人才在选择第二个学士学位的时候往往会瞄准目前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其第一个专业与当前市场需求的“错位”,扩大就业面。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双学位国际法第3讲 国际公法分论

双学位国际法第3讲 国际公法分论

四、大陆架
(一)含义
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即大陆沿岸 逐渐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 的海底区域。
起源:杜鲁门1945年《大陆架声明》
(二)大陆架的界限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延伸到200海里; 最多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 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 应由沿海国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实物或 费用,并按公平原则非配给海洋法公约各 个缔约国,但发展中国家一定情形下可以 免缴。
(二)公海法律地位及公海自由原则
1.法律地位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 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 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得被 用于和平目的。
2.公海自由原则
《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规定为六项: 航行自由:一切国家的船舶,无论是军舰还是商船均有 在公害任何部分完全无阻碍地航行的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但应遵守条约义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并 应由各国制定必要的法律以维护电缆和管道;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 建造的目的应为了和平目的并且建造位置合法,受公海 航行自由的限制; 科学研究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
2.毗连区的性质和地位
(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 权,只有上述特定方面的管辖权; (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其水体部分,不适用于 上空,在毗连区上空各国享有自由飞行的权利; (3)毗连区的依附性:毗连区不是自成一类的海 域,除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外,毗连 区其他方面实行的制度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 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其他方面 实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制度;否则在其他方面实 行公海制度。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供参考)(精)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供参考)(精)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供参考)
说明: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学分总量控制在50-55左右(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目前正在修订完善中,以下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仅供参考。

第二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计划
第二专业生物技术教学计划
第二专业英语教学计划
第二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教学计划
第二专业轻化工程教学计划
辅修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教学计划
第二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教学计划。

双学位各专业培养方案

双学位各专业培养方案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一、专业名称和代码专业名称:金融学Finance and Banking专业代码:020104二、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金融专业的业务技能和方法,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运用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能胜任金融或其他经济部门工作的专门人才。

三、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本专业的研究对象是现代金融理论与实务。

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有:金融理论、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金融工程、投资学等。

本专业的培养要求有: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2.熟练掌握金融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具备处理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具备从事个人、企业投资理财及相关金融业务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能力;4.具有较强的英语应用能力;5.具有熟练运用微机处理各种业务的能力。

四、学分要求学分要求:45个学分五、专业主干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金融学、现代金融理论、世界经济概论、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工程学、金融会计与审计、国际结算、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六、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专业实践教学活动随课程教学进度安排。

七、学位授予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设置范围内修满45学分,实践能力考核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答辩合格后,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金融学专业第二学位培养计划表注:▲为学位课程。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课程学习要求达到75分,才能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专业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一、专业名称和代码专业名称:会计学Accounting专业代码:110203二、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扎实的经济管理理论基础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外语水平较高、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较强,能在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部门和上市公司从事经济管理和会计实务工作,符合“三个面向”要求的现代经济管理专业人才。

法学专业辅修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法学专业辅修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法学专业辅修/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为实现将中央财经大学建设成为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潜力与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习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帮助非法律专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为其毕业求职、跨专业深造或者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公务员资格等创造条件,根据我校修订的《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我校法学院拟于2012-2013年第一学期开始,在多年举办法学专业辅修班的基础上,正式招收法学专业双学士生。

一、法学院开展法学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优势我校法学学科是本校主体学科之一,培养金融法、税法、商法等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拥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非法学)以及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的举办资格。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7-2009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法学院位居全国第19名,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法学院之一。

法学院还被教育部批准成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全国共20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全国共19家,北京有5所高校,北大、人大、清华、中财、政法)。

师资力量雄厚,人才培养质量高,积累了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为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并一直在为尽快推行法学双学士学位教育而努力。

法学院的辅修教育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稳定的生源基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成熟的管理机制,到目前为止,法学辅修专业自1995年以来已成功开办了22期,数百名同学取得了毕业证书,开办法学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

二、我校其他专业选择法学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的益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双学位辅修培养方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双学位/辅修培养方案一、学院简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是在著名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基础上新组建的、一个以综合性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教学科研机构,致力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国际化、规范化、本土化,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创新。

这里自创立伊始就一直以教学、科研为根,智库为果,三位一体。

经过20多年发展,国发院已经成为经济学、国家发展、工商管理等多学科、多领域教学与科研的旗帜,也是中国高校智库的领军者。

作为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的综合性大学,北京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具有良好的学术气氛和学术传统,为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致力于推进中国社会科学的综合研究,尝试组织跨学科的研究,培养综合性的国家发展高级人才,以综合性的知识集结服务于我国改革发展和全球新秩序的建设,服务于社会科学的发现与探索。

这也是实现北京大学在新时期创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发展研究院将以国家发展为中心议题,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与现代化的实践,前瞻性地提出重大的战略、制度、政策和基础理论问题,持续关注全球格局的演变,参与改革发展与建设国际新秩序的高层对话。

按照“小机构、大网络”的原则,组织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培养综合性的国家发展高级人才,成为中国集结高水平综合性知识的一个学界思想库。

在教学方面,国发院目前开展的教学项目包括经济学本科、经济学双学位和辅修、经济学硕士与博士研究生、MBA、EMBA、管理博士(DPS)、公共管理硕士、理论经济学(国家发展)博士等。

在经济学教学方面,国发院前身CCER创立伊始就代表了中国经济学教育的新高度。

以林毅夫为首的一批海归经济学博士,致力于现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应用。

1996开始的经济学硕士与博士教学,以及同年开设给北大本科生的经济学双学位项目,至今都是中国经济学教育的标杆。

国发院如今已经培养出965名硕士和138名博士,双学位校友超过1万人。

国际贸易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地掌握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政府机构、涉外贸易企业、外资企事业单位、教育单位从事经济贸易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规格: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西方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

学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了解国际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理论发展动态。

2、能熟练运用计量、统计、会计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3、熟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条款以及中国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

4、了解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贸易政策。

5、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计算机从事涉外经济工作。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国际贸易实务、货币银行学、国际市场营销、国际结算、国际商务谈判、WTO专题。

修业年限:两年半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学时分配和学分要求:
本专业(双学位)课内总学时为972学时,其中理论学时数占77%实践教学10周,学位论文6周。

本专业(双学位)学生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数为60分,其中必修课为44学分,实践环节为10学分,学位论文6学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学位)各学期时间分配表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学位)课程安排表。

法学双学位专业及课程介绍

修法学二学位,读法律硕士,考公务员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对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调整知识结构,可以增强学生的择业竞争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我院对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显示,具备其他学科背景又拥有法律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可以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很多用人单位青睐于既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又懂专业的毕业生。

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具有以下益处:1. 为参加国家公务员、选调生、各级干部公选等考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公务员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知识占30%左右。

2. 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资格考试,或考取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实现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各专业的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优势:1、金融、管理、新闻类:对于将来从事金融、贸易、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新闻等工作的学生,法律专业知识是必须具备的。

选修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将使经济学、国际贸易、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的学生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2、理工类:中国入世后,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匮乏。

理工类学生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学习法学尤其是专利知识与专利法得心应手,为将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从事专利代理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外语类:中国目前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人才大为缺乏,这类人才薪酬非常丰厚,在一线城市,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月薪可达数万元。

外语类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将是明智的选择。

4、艺术、体育类:艺术、体育类学生修读法学第二专业、第二学位一方面可大大增加就业竞争力和拓宽就业领域,另一方面在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等将大有裨益。

法学专业简介: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是本学科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际商学院经济学管理学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

国际商学院经济学管理学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招收经济学、管理学双学位暨经贸辅修学生,招生对象为我校除国际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以外其他各院、系在读本科生。

一、办学目标与办学定位北京外国语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学位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务处主管,国际商学院负责具体承办,授课对象为我校本科学生。

其主要目标是培养具有一流外语水平和扎实经济管理理论功底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系统的课程学习,学生可以深入了解现代经济学、管理学基本概念,掌握现代商业过程中的基本技巧与应用技术,更多地参与商业实践活动,构筑在经济管理领域进一步深造的扎实基础。

通过该项目的学习,学生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具备在国内考取经济类、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

要考取我国著名院校经济管理类硕士研究生,需要有包括数学、经济学和专业课在内的坚实专业背景。

我校经济管理学双学位课程几乎涵盖了所有必考专业课程的内容,将有助于同学考取跨学科硕士研究生。

2.具备到国外继续深造经济类、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基础。

国外很多著名院校对申请经济类和管理类课程的学生有着比较高的专业要求。

经济管理学双学位课程将大大降低语言类学生申请商科硕士学位的难度,为语言类毕业生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

3.拓宽知识领域,帮助获取更好的就业机会。

经济管理学双学位可以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帮助学生更早地接触到金融、财务、管理等领域,帮助其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课程模式与招收专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培养具有北外特色的高端复合型商业人才,北京外国语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学位与经贸辅修课程同时招生。

经教务处批准,自2015年9月起,在原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教学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招生上,在原有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的基础上,新增加国际商务和电子商务两个专业;2.课程上,分为必修加选修的模式,增加学生的自主选择机会;3.授课方式上,必修课为晚上或者周末单独开班集中授课,选修课首次允许双学位学生直接选修国商本科生课程,与国商本科生同堂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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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笔记整理选用教材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杨紫烜:《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3、董世忠:《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课程大纲: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学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四章国际货币金融法学第五章国际税法学考题与题型:1、名词解释2、简答3、论述4、案例分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一、国际经济关系(一)我国法学界的说法1、厦大说。

跨越国界的说法,认为所有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就是国际经济关系。

2、武大说。

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余勁松在《国际经济法》教材说,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3、北大说。

杨紫烜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协调关系,是在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我国经济学界的说法1、钱俊瑞主编的《世界经济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在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货币和世界资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全世界范围的生产关系,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交换关系的体系,而不是各国经济简单的总和。

2、姚曾荫主编的《国际贸易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贸易活动是最早、最多见的国际经济活动,而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商品流通,反映了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国际分工萌芽于资本主义产生阶段,成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3、《辞海》说,国际分工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社会化向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分工。

(三)结语:1、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它是近现代世界经济与世界文明发展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密切联系,因而,在落后的奴隶、封建经济制度下,是不可能产生国际经济关系的。

2、从学科意义上说,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密切关联。

二、国际经济法(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武大没有“各种”二字,从汉语语法规范和学科法理上看,更加合理。

1、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定义源于武大教科书,认为是,调整国家间经济来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3、北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大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受“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理论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具体内容参看教科书)1、厦大说。

萌芽阶段(推广至公元前两三千年,值得商榷)、发展阶段、转折更新阶段。

2、武大说。

萌芽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3、北大说。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其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分明,不能混同。

(三)结语: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2目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仍有分歧看法。

.应当更多注重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现代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研究一、外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1、施瓦曾伯格,英国伦敦大学教授,全世界第一个提出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人。

他在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并列,作为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

国际经济法大体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国家之间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另一部分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

2、杰克逊,美国学者,成名著作:《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讲国际贸易关系问题,认为用于调整跨越国界经济交往或商务交往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1、有关国家调整上述商务交往的私法;2、有关国家针对上述商务交往的管理法;3、与上述商务交往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3、洛文费尔德,美国学者,1976-1979年间编撰六卷本《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⑴《国际私人贸易》⑵《国际私人投资》⑶《政治性的贸易管制》⑷《国际货币体制》⑸《国际商务交往中的税收问题》⑹《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

厦大以洛文费尔德的专著为基础,于1987年在中国第一次推出五卷套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4、杰赛普,美国学者,成名作《跨国法》,注重研究国际法律实务问题,主张打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学分科,提倡各种法学门类的综合运用。

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代表人物:北大王铁崖,中国的国际公法专家,20世纪80年代主编《国际法》(全国法学适用教材),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其中一章。

武大韩德培,中国的国际私法专家。

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还包括某些统一实体法。

武大姚梅镇,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1989年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厦大陈安,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在中国首提“边缘性综合体说”。

(一)传统学派(狭义说)与新兴学派(广义说)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是随意的,没有长期的“学术目的”,不追求“体系”和“完整性”的研究。

特别是英、美学者,不会认同传统法学理论,也不刻意创立所谓的“新兴学派”或“广义说”。

对外国人的著书立说,“分门别类、归纳整理”,应该说,是“中国学者的劳动成果”。

1、先是武大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以“是否拘泥于传统法学分类”,把外国人的有关说法,分成传统学派与新兴学派。

所谓传统学派,即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新兴学派则是指那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说法。

2、厦大的《国际经济法》把外国人的说法,分成“狭义说”、“广义说”。

其基本分析与武大的分法相同。

既然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有这么多的说法、这么大的分歧,可见,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研究讨论的“必要”和“重要”。

而外国人的说法并非系统和完整性的研究,这就给中国学者的分析研究留下了“许多空间”。

(二)边缘性综合体说厦大“独树一帜”,从对“两大学派”的分析,引申出“边缘性综合体说”。

(参看教科书P.25),以一家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为例,第一,由于属地管辖权,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受东道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这些“国内公法”例如,东道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第二,不少发达国家为保护投资人,通常会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性的投资条约或协定;同时往往又由发达国家政府官办的投资保险公司出面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海外投资的各种政治风险、有关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融,互相补充。

第三,跨国公司在投资国兴办的工厂往往需要从投资国境外购买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等;其生产成品往往有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

有关贸易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都有涉及适用的可能。

第四,投资公司在投资国所得利润往往会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遵照投资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但是根据“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有利应遵照其国籍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

故两国政府往往缔结了“对所得税互相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第五,如果发生投资争端,根据国际上“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选择用以调整和解决这种国际投资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时,首先当然适用东道国现行之法律或现行的商务仲裁规则,优先适用东道国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第六,如果投资公司为国有公司或官办公司,与其政府关系密切,或者实际就是代表甲国政府在异国进行投资活动,不但并不限于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仍然以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为主。

综上,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讨论仍然没有完结。

学者王贵国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国际经济法,事实上是指国际经济法学,而非国际经济法。

其意思是说,客观上存在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被人为的组成一个“法律体系”,这个被称之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学者研究的成果。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与不足1、成果:理论创新采用新的研究方法。

无论从学术研究上,还是创立学科上说,成绩显著,大学法学教育中,三位连体(本-硕-博)2、不足:(1)把跨国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关系混为一谈(2)把个别的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混为一谈(3)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混为一谈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前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后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商品、服务、贸易等经济交往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民事地位基础上建立的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冲突规范。

二、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则排除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间、不同国籍的国民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渊源不同,国际公法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二)与国际私法第一,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是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既包括了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则大多数都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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