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申报2013年度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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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度国家、省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度国家、省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度国家、省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度国家、省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通知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经信委《关于报送201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通知》(川经信办创服函〔2014〕9号)精神,省经信委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省部分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督查工作。

现将相关材料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对象报送对象包括惠及我市的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度四川省“小巨人”专项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涉及的全部项目。

(见附件:成都市报送相关材料的项目名单表)二、报送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项目跟踪”模块,填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表》。

三、报送时间请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第一次报送(填报截至2013年底数据),之后每季度完结后的第一个月(4月、7月、10月、2015年1月)15号前报送本季度数据。

四、要求请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使用绩效情况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联系方式(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联系人:杨文川、刘妍妍,联系电话:61881606、61888769。

(二)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技术咨询电话)联系人:邓超、邱阳、杨郦,电话:83228794、83228797 028-962555按0(中小企业服务热线)附件:成都市报送相关材料的项目名单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榕经投资[2013]18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榕经投资〔2013〕184号)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0〕4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7〕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设备、技术先进,对全市及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

(二)项目缴税关系在福州市,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在财务、税收、外汇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要列入福州市2012年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且2012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

(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时间(以下简称计算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指实际用于项目厂房(不包括办公楼、宿舍、食堂等)、设备的投资。

(五)申报项目在计算时间内五城区和永泰、闽清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六)申报企业每月8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快报,并于每月月底前向市经委投资和规划处报送项目月报表。

二、扶持办法(一)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计算时间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市级技改、节能、农副产品补助三项补助政策中的一项,技改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青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6日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市)财政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质监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质监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津财建一〔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5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基础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现就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2年度在保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投入支持,鼓励其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户担保贷款的2012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其中:1.对小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2.对东部和中部地区,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户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西部地区,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3.其他担保业务,东部和中部地区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西部地区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1%。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激励引导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融资担保、信用建设和产品促销、市场拓展,支持培育小微企业升规,支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及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构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政策支持环境。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文件规定,现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各申报企业按照《沈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沈工信发〔2022〕30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注意事项1.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放款时间及还款时间须在“专精特新”认定有效期内。

2.申报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以沈阳市统计局确定的2023年升规入库企业名单为准(见附件)。

3.申报贴息的贷款须是在2023年内结清的单笔银行贷款。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按照还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算,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按照还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

三、组织方式1.各地区工信局对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市工信局根据各地区工信局反馈情况统筹安排初审时间,与各地区工信局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通过初审企业,由属地工信局在贷款贴息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用印,由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在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传提交,即为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3日。

四、相关要求1.各地区工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申报通知转发和申报工作组织等工作,配合市工信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8.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本法规中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自2022年12月30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乐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乐清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工作方案》(乐政办函〔201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产业政策奖补项目。

奖补项目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统一申报兑现。

实行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外的项目不予兑现。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我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

房地产企业、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市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奖补项目分类奖补项目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

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进行申报,快速兑付,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集中批量申报。

(二)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第三方共享数据和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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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申报2013年度工业企业政策性奖
励资金的通知
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宣州区近年来出台的相关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及时兑现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不断创新,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1、宣区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

2、宣区发[2011]1号《宣州区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意见》。

3、宣区政[2012]87号《宣州区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运行的若干意见》。

4、宣区发[2013]1号《关于开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年”活动的决定》。

文件中如有不一致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无重大人身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2、企业政策性资金申请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式四份);
3、各类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A4纸)。

三、注意事项
请各企业接通知后,安排专人抓紧组织申报,材料统一于4月21日前,报送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相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宣州经济开发区网站查询下载。

联系人:夏登城2060036
附件1、申报材料模板
二○一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1(封面)
宣州经济开发区XXX公司2013年度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资金




二○一四年月日
附件1(正文)
XXX〔2014〕XX号签发人:XXX
关于请求兑现2013年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资
金的请示
区经信委、区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宣区经信〔2014〕54号文件要求,XXX公司拟申请XXX奖励资金XXX万元;XXX公司坐落宣州经济开发区XX大道(或路)XX号,占地XXX亩,总投资XXX万元,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XXX万元,利税XXX万元,主营产品或业务:XXXXXXX。

专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二○一四年月日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
XXX公司 2014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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