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旳子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旳,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企业印章旳《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企业旳,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旳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根据《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设置旳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合用本规范。
2、住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新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权变更登记申请

股权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尊敬的登记机关:
我是[公司名称]的[股东姓名],本人持有[公司名称]的股权,经过协
商和商定,我希望将我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特此向贵机关提交股权变更登记
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签署的有效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股权转让
的价格、比例、日期和其他交易条款。
2. 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的公司章程副本,其中详细说明了股权变
更的规定和程序。
3. 股权转让通知书:我已书面通知[公司名称]的董事会和其他股东,说明我的股权转让意向,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4. 股权交割凭证:我将提交完整的股权交割凭证,包括股权转让登记簿、相关股权证书等。
5. 身份证明文件:我将提供我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包括身份证、护照或营业执照等。
6. 其他支持文件:根据贵机关的要求,我将提供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以确保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我理解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并愿意按贵机关的要求进行缴纳。
我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贵机关尽快受理我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并在核实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
谢谢!
[申请人姓名]
日期: [日期]。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流程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公司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和“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流程公司变更股东流程(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找法网股权登记】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股权出资方式,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四)设立登记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 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二) 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三) 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目录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公司投资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投资⼈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变更公司投资⼈有助于增加公司实⼒,寻求更好的发展机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增加股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那么公司投资⼈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投资⼈变更材料1、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当事⼈、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然⼈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件。
4、转让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股受让⼈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法⼈资格证明或⾃然⼈⾝份证明;企业法⼈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提交事业法⼈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提交社团法⼈登记证复印件;民办⾮企业提交民办⾮企业证书复印件;⾃然⼈提交⾝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股受让⼈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股受让⼈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5、质权合同。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一人公司提供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住所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一人公司提供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及告知单有范本)。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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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