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_陈箐
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

应 果 “ 心 人 士 ” 过 这 些 信 息 识 别 出 本 人 , 容 易 产 如 有 通 很
生侵 犯其 个人 隐私 权 的风险 。 可见 , 网络实 名制 下 隐私权
制度 面 临的 问题包 括 : 民的真 实姓 名 、 份 证 号等个 人 公 身
信 息 由谁来管 理 ?何 种情 况下 权力 机关 有权 获 取 网民 的
主 要 商 业 网 站 推 行 论 坛 版 主 实 名 制 、 消 新 闻 跟 帖 ‘ 名 取 匿
能 够 直 接 或 问 接 识 别 其 本 人 的 特 定 资 料 . 括 姓 名 、 生 包 出
发 言 ’ 能取 得 实效 . 功 网站 电子 公告 服 务用 户身 份认 证 工
作 正 在 探 索 之 中 。 ”0 0年 7月 1日颁 布 实 施 的 《 络 商 21 网 品 交 易 及 有 关 服 务 行 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意 味 着 网 上 开 店
可 能 如 此 之 广 .它 只 能 包 括 那 些 因 网 络 实 名 制 的 实 行 而
在必 行 。 与此 同 时 . 网络实 名制 的实 施也 会带 来侵 犯隐 私
权 的 问 题 .那 么 如 何 保 护 网 络 实 名 制 下 个 人 隐 私 权 也 成 为 公 众 最 为 关 心 又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第 1 9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1月
重 庆 电 子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报
Vo . 9 No 6 1 1 . N O .0 0 V2 1
J u l f h n qn l g f lc o i E gn e n o ma o o g igCo eeo et nc n ier g C l E r i
网络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

2 0 0 5 年9 月, 韩 国信 息通信部举行 听证会 , 提 出在大型 门户
网站 实 行 有 限实 名 制 ,并 要 求 网 民在 这 些 网站 的 留言 板 发 表 回
复 时有 义务使用实名 。从提 出到正式实施 , 历时将 近两年 , 时至 今 日,几乎所有韩 国网站都要求 网民在注册 和评论前必须 登记 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对 网络实名制 的致命 一击 发生在2 0 l 1 年7 月 .当时韩 国一 家著名 门户 网站和一 家社交 网站被 黑客攻 击, 约有3 5 0 0 万名 网民的个人 信息外泄 。此次事件让 民众和政府 都意识 到网络实名制 的巨大危害 。在2 0 1 1 年年尾提交 给韩囝总 消这一做法 , 并禁止网站收集用户身份证号码 , 彻底 检讨在线身 份验证 制度 。韩 国的教训 一方 面给了我 们的实名制很 高操作性 的参 考 ,但 同时也警示我 们网络实 名制 的基础必 须是建立在 网
了 网络 电子 商 务 的强 制 实 名 制 管 理 和一 些 省 市 对 网络 管 理 进 行
信息后 , 得不 到 良好的个人 信息保护 , 从而导致 个人信息外 露 ,
给商业机构提供 了推销和广告的对象 ,更为严重的是给被侵权 人的生活带来 了极大的困扰 ,严重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给当事人
营商或服务提供者 ( 以下统称运 营商) 以不合理的 目的或用途在 所 有人不知 的情 况下收集 、 截取 、 盗窃 、 利用其 个人信息 资料即 属对 网络 隐私权 的侵犯。 2 . 非法传播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 。 运营商或者网络用户不论
四、 网络 实 名 制与 网络 隐私 的 冲 突 与协 调
论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而言 隐私权 的客 体 包括 公 民的姓名 、 肖像 、 住址 和住宅 电话 等 , 公 客户 的相 关信 息 , 从 而侵 犯客 户 的隐私 权 。 由此 , 我们 可 以看 出 民的个人 活动 , 特别 是其 在住宅 内的活动 不受 依法监 视居住 以外 在 网络 实名制下 , 对于 公 民隐私权 的定 义我 们应该 针对 具体情况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Hale Waihona Puke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1 9 . 0 2 义 务主 体 , 负 担着 不得 侵害 、 干涉 和妨 碍其 隐私权 的义务 。但 是
、
网络 实 名 制 与隐私权 相 关 问题释 义
隐私权 是公 民人格 权 中最为基 本和 重要 的权利 之一 , 是 随人 这 种绝 对权又 不适完 全绝 对 的, 实践 中会存 在其与 其他权 利 的冲 类 对 自尊 、 权 利 和价 值 的认识 而 产生 。 隐私 权 所保 护 的是个 体 对 突 以及法 官 自由裁量 权 的应 用对 其所 作的调 整等 , 因而是 一种不 于 其个 人信 息 传播 的 一种 控制 的权 利 也是 保证 其 人格 独立 以及 完 全 的绝对 权 。 尊严 完 整 的一 项权 利 。隐 私权 的保 护 的 内容不 仅 仅包 括公 民的
利。 隐私权 的 定义 为 : 自然人 所享 有 的私人 生 活 的安 宁和私 人 信 政 府工 作便 利 的 同时也 扩大 了隐私权 的保护 领域 。在 网络 实名
息秘 密 依法 受到 保护 , 不被 不被 他人 非法 侵扰 、 知悉 、 搜集、 利用 制 背景 下, 网络 的发展 应用 带给人 们生 活便利 的 同时也潜 伏着侵 和 公开 的一种 人格 权 , 而 且权利 主体 对他人 在何 种程 度上可 以介 犯使 用 者 隐私权 的一 些 新 问题 。 电子商 务及 其 网络通 讯技 术 的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也日益频繁和广泛。
在这个背景下,个人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
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也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确保个人隐私的合法合规运营。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保护责任:各个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保护用户隐私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
一旦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清晰、明确地告知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范围、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如果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用户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推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义务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不仅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用户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当理性、谨慎地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用户不应将个人信息随意提供给任何网站或个人,以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2. 注意网络安全:个人用户应当注意网络安全,使用合法、正规的网络服务。
个人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或盗取。
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
德 国 隐 私 权 的产 生 和发 展 与美 国有 相 似 之 处 。 1 9世纪 末期 ,首先 由法 学 家提 出将 隐 私作 为一 项 一 般 性 的 民事 权 利 ,后 续 法 院通过 一 系 列 的判 决 加 以 “ 隐私 权 ” 是 法律 移植 的产物 , 它 的概念 和 理论发 确认 。2 O世 纪 7 O年代 以后 , 德 国法 律 也越 来越 关 注 源于美 国 。 1 8 9 0年 , 美 国两位 法学家路 易斯 ・ 布兰 蒂斯 个 人 信息 的保 护 。德 国联邦 议会 自 1 9 7 0年起 开始 着 和 萨莫 尔 ・ 华伦在 哈佛 大学 的法 学杂志《 哈佛 大学法学 手 制定 《 联 邦 个人 资 料保 护 法 草案 》 , 最后于 1 9 7 6年
一
、
域 外 国家 “ 隐 私权 ” 向“ 个人信息” 的 发 展 历
程
评论》 上 发表 的论文—— 《 论 隐私 权》 一文 中指 出 “ 保护 通 过 并 于 1 9 7 7年 生效 , 该 法 的正 式 名 称 是 《 联 邦 数 个人 的著 作 以及其 他智慧或情感 的产物之原则 ,是 为 据 保 护法 》 , 该法第一次系统地 、 集 中地保 护 个 人 资 隐 私权 ” , 指 责新 闻媒体 偶尔 会侵 犯 “ 个人 私生 活 的神 料 ( 个人 信 息 ) 。 圣界 限” 。田 文章 认为 隐私权 应当是 宪法规定 的人所共 享 的 自由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篇论文 开了 “ 隐私 二、 我 国法律 上 隐私权 的法 律地 位 权” 理论 的先河 。“ 隐私 权” 的概念 和理论 刚提 出时 , 内 容 和边 界不 十分 清晰 , 经过上百 年的发展 。 隐私权理论 我 国法 律 上 的隐私 权 经 历 了从 隐 私 到 隐私 权 的 和制度 已经形成 了较为完善 的理 论体系 ,成为各 国普 演 变过 程 , 保 护手 段 经历 了从 不保 护 、 间接保 护 到 直 遍接受 的法律概念 和法律制度 。各 国都通过 不 同的方 接保 护 的过 程 ,立法 上 经历 了从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上 式, 直接 或间接地予 以法律 的保 护 。 在 隐私权逐步发 展 升 到法律 规定 的过 程 。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法律问题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法律问题在现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各种网络服务,并且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社交网络活动等数据大量存储在互联网上。
然而,这些方便的服务背后所带来的隐私风险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与法律问题。
1. 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在传统概念中,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诸多信息,例如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照片、健康状况、金融账户等。
然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人们公开或暴露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比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动态,可以呈现出用户的兴趣偏好、情感倾向、社交圈子等信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人们消费的品类、数量、地点等信息都被记录在案。
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造成身份被盗用、商业欺诈、网络暴力等风险。
2. 个人隐私泄露的途径那么,这些网络隐私究竟是通过何种途径泄露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2.1 第三方应用程序在使用应用程序的过程中,难免需要授权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例如某些应用需要使用我们的通讯录,以方便我们快速添加好友。
但是,在授权之前,我们是否真正明确这些应用需要使用我们哪些信息?是否有可能存在第三方应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2.2 公共Wi-Fi我们经常使用公共Wi-Fi,但是这些网络往往不够安全,黑客可能利用这些网络监控、窃取我们的个人信息,如登录信息、信用卡信息等。
2.3 第三方平台这里的第三方平台指的是,一些独立的、非授权的、不属于Facebook、Google等公司管辖范围的应用,可能会通过一定的社工技巧来获取用户的账户与密码,从而访问我们的个人信息。
2.4 社交网络当我们把个人信息公开展示在所有人面前时,难免会被黑客窃取、企业用于广告推销、政府机构进行监控。
3. 个人隐私保护的常见手段那么,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防止我们的隐私被泄露呢?3.1 保持警惕,谨慎对待隐私披露请求在使用某些服务时,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警惕,并对别人对我们的隐私的请求和披露做出慎重的决策,明确信息采集的目的和范围,有选择地、有保障地分享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个人信息泄露和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及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安全。
我国还制定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明确了适用于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规范了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在2021年6月1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强化,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关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与个人关联,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披露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源于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的漏洞。
网络运营商和信息系统提供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运营商和信息系统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一、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与其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行为及其产生的数据依法享有不被非法侵犯、收集、使用、公开、传播和复制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含了诸如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地等)、网络活动记录(浏览历史、购物记录、通信内容等)、以及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人资产与信用信息等诸多方面。
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维度。
从个体角度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维护着个人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过度收集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遭受身份盗用、经济欺诈等风险,严重时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社会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增进公众对网络服务和数字经济的信任。
企业和组织在采集、处理用户数据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塑造良好商业伦理、提升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再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化和技术融合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既是对国际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回应,也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必要举措。
在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捍卫,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面对这一挑战,共同构建和完善适应网络时代特征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与实践。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害的主要形式数据收集与监控: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等,通过用户注册、浏览行为、购物记录等方式收集大量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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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4年第12期
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
陈 箐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摘要】自网络实名制实施以来,关于其对公民隐私权的利弊之争便从未断绝。
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自身
的特点也决定其法律保护与传统的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差异。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以期完善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公民隐私权;必要性;法律规制
网络实名制就是网络用户必须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才能使用相应网络资源的网络管理制度。
我国采用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即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
该制度的推行,使得公民即使使用匿名进行网络活动,但是依然能够通过对应的注册信息识别出真实身份。
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主要用在网络购物、电子购票、考试网络报名、论坛,博客、微博、网络游戏等方面,其应用十分广泛。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然而,网络实名制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因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而产生诸多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隐私权侵害。
一、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主要指网络实名制下,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公民的前台网络信息和后台实名信息,未经允许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该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前台网络信息,主要是指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被记录下的上网痕迹、虚拟身份等。
二是后台实名信息,主要是指网民提供的真实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二、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特征
(一)经济性。
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互动的社会,各种传统的或者非传统的非安全因素层出不穷。
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主要表现为通过非法交易个人信息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所包含的巨大信息主要是以数据形式为主,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
例如,公民在使用淘宝进行商业活动时,其网上交易痕迹会产生相应的数据,经过分析将有可能获得其消费情况、银行资产状况等隐私。
(二)数据性。
由于互联网具有极强的数据性,
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也是由数据组成的,网络系统本身具有的cookies功能也可以暂时储存网络用户的资料数据。
因此,用户信息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非常容易被拦截或者被不法分子所侵犯,给用户埋下难以预知的隐患。
(三)易害性。
要求公民使用真实信息注册使用,的确有利于对网络环境进行管理。
但是,在收集信息之后,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缺乏调取网民的上网记录和个人信息的法律程序,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并伴随着互联网的特性,在短时间内进行急速扩散和传播,其损害结果难以挽回。
三、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
(一)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自我保护。
受到经济、教育、社会、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缺乏维权意识。
同时,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也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出现,从而造成公民对网络实名制缺乏一定的了解,认为其对自身利益关系并无较大的影响。
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出现泄露时,给自身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时,才意识到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此,公民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互联网知识。
在上网购物、浏览网页、聊天时,要加强对自身隐私的保护,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此外,还应积极采取一些安全措施,比如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个人隐私保护器,防范黑客侵入,及时清理个人网络使用痕迹,对Cookies文件进行删除或屏蔽。
当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时,网民可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网络行业自律。
网络行业自律是指民事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建立的自我约束体系。
[1]在网络实名制下,急需建立网络行业联盟,制度规范的隐私政策,行业准则,对从业者进行严格约束。
此外,还应对允许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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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网站及其允许收集各信息类型进行认证,并给予认证标识,从而利于公民准确辨认网站类型,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尚未制定较为明确的关于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散见于我国《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无法形成完整的保护机制,且对网络环境的适应性较弱。
一些网络管理者也基于经济利益的角度打法律“擦边球”,泄露许多网民的个人信息,对网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类型,有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网民的上网记录和个人信息的权力机关调取以及获取公民上网记录和个人信息应当采取的法律程序等。
二是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规制。
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网络运营服务商必须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储存,并进行严格保密。
其次,网络服务商应当保持中立,坚持网络服务商尽量不参与网络信息传输。
再次,网络服务商还应及时注意侵权信息,并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例如,及时屏蔽删除信息,或对侵权网页进行禁止访问等。
在发生侵权事件后,积极协助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网络实名制下,政府监管力量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力量,对建设文明网络环境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我国可以参照欧盟等国家的做法建立“个人信息数据管理局”,作为国家管理个人信息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次,我国可以建立国家信息库制度,比如身份证信息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保管,个人档案归各类档案管理中心统一进行保管,这些信息只有在必要时经过相关合法程序才能供本人或公安机关
使用。
[2]最后,政府部门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网络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切实保护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呈现出与传统隐私权不相一致的诸多之处,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和认识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坚持不断完善网络实名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平衡网络实名制和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86.
[2]车永浩.韩国网络实名制度对我国网络规制的启示[D].延边大学.2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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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婕吉娅.浅析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法律问题[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9).
[5]赫珂珂,郭洁,毛文斌,张红梅.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06).
[6]孟卧杰.政府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与对策[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05).
[7]吴绍山.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政治学思考——基于自由空间与公共秩序的视角[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0(02).
[8]李昕.略论网络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4).
作者简介:陈箐,女,山东肥城人,硕士,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网络法和国际贸易法。
编辑/徐锋锋 校对/徐锋锋
(上接第54页)物在西伯利亚,为有名之地。
每年由此人民寄归金额甚多,烟台市场,现存俄币约4万元。
清末民初,华商在远东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促进了远东经济的发展。
旅俄华商的经营活动为一战后的远东经济复苏提供了保障,从中国输出的商品成了远东经济摆脱困境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丛佩远,赵鸣崎:《曹廷杰集》(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7、128、382页.转引徐万民《东邦华商在俄国远东》载于《黑河学刊》1993年.
[2][俄]翁特尔别格:《滨海省》,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9页.转引徐万民《东邦华商在俄国远东》载于
《黑河学刊》1993年.
[3]《山东牛只贸易状况》、《农商公报》1卷9期转引徐万民《东邦华商在俄国远东》载于《黑河学刊》1993年.
[4]《烟台贸易年报》、《农商公报》5卷7期.转引徐万民《东邦华商在俄国远东》载于《黑河学刊》1993年.
作者简介:1、孟欣,黑龙江黑河人,本科,副研究员,黑河学院经济管理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2、宁艳红,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员,黑河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编辑/关锡飞 校对/苏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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