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16-06-06 15:27 阅读次数:43 选择字号:T|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川府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安排,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行了对接。
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4项,其中:取消9项,部分取消14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26项,调整审批部门1项,省本级暂停审批1项(暂停后有申请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本次清理后,省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73项。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简政放权,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公布。
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a>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0日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4项)(四)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0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培育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改革实招,汇聚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创新导向,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推进政府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事项。
坚持目标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凝心聚力抓落实,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一)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再增加整合公章刻制等一批备案事项到营业执照上。
推行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线下窗口登记“双轨融合”模式,实行工商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成都市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2019年上半年全省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
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税务部门放宽异议时间和异议条件,简化程序压缩清税手续办理时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6
•【字号】川府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1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精神,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进行了对接。
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取消、调整13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26项,下放管理层级18项,转为服务事项85项,不再列入省本级项目7项。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川办函〔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应取消的保证金要确保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同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取消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对保留的保证金的管理。
对于保留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
工程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令第23号)相关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川府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1年以来,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3批行政审批项目。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经过进一步清理、审核,现公布取消第4批共36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巳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与衔接工作。
一是要对审批项目制定监管措施,并认真实施。
二是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中涉及省的法规、规章、政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是对改变管理方式,改由有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的项目,应做好移交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移交的职能。
四是对现仍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设立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纳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体外循环”。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省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深入进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要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与“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制度改革相结合,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
某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某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X〕29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我省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59项。
(二)原则。
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明确不再保留或已没有必要保留的,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59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2项,整合22项为8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0项。
(一)保留32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省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省国土资源部门5项:用地预审意见(备案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省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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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统一审核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0]29号)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全省各地都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这种积极的态度是好的。
但由于各地对全局的情况了解不多,在上报项目时缺乏统一协调,对项目的有关情况掌握不够,可能造成项目重复、多头上报或对项目情况汇报不清,影响国家对我省上报项目的审批。
为确保我省项目报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我省各地到北京争取项目和支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拟向国家争取项目或争取其他支持,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前,应先向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综合部门汇报,以便与省上了国家的项目相衔接。
重大项目应各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000年四月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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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
期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
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73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73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8项,整合24项为8项;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46项。
(一)保留3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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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
期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跨(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报告书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
人民防空部门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5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林业部门1项: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
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占用征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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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
期
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5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委农工委、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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