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
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运输管理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以下简称达标核查)工作,本着公平竞争、自愿原则,在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基础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了本市8家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达标核查工作(详见附件)。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2022年度承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57078105)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京安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京安发〔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方案(试行)》(京办发〔2017〕11号)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督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服务中心、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严格追责,将督察作为落实各区、各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保障。
二、督察原则(一)坚持抓大抓重。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具有全局性、重要牵引作用的重点工作任务作为督察重点。
通过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察,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察,倒逼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京交安全发[2012]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12.05.29
【实施日期】201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道路旅客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交安全发〔2012〕122号)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区运输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区县安监局、各公安分局,各交通支(大)队,各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该《规范》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规范》的贯彻落实同落实国发40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
《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组织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北京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考评组织单位)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评组织单位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以上三个部门简称:行业主管机关)认定,在北京市境内注册成立并从事北京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组织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条件和职责第三条考评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考评组织流程管理制度、考评档案管理制度等;(五)具有10人以上专职从事考评组织工作、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交通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四条考评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业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可认定1家组织单位,由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二级企业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二级和三级企业的考评申请;2、为申请企业指定考评机构;3、复核评审报告;4、向考评通过的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达标证书;5、组织开展考评员培训;6、根据需要细化考评标准;7、其他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可认定1家组织单位,由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三级路政企业的考评申请;2、为申请企业指定考评机构;3、复核评审报告;4、向考评通过的企业颁发三级达标证书;5、其他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可认定2家组织单位,由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三级运输企业的考评申请;2、为申请企业指定考评机构;3、复核评审报告;4、向考评通过的企业颁发三级达标证书;5、其他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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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公布日期】2016.07.15
•【字号】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
•【施行日期】2016.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各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公司,市市政路桥集团、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市交通委相关工作要求,为强化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级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单位(部门)及行业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坚持综合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与突击监督检查、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明查、暗查抽查以及委托第三方安全检查等方式。
(一)明查包括: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重要节假日及重大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等。
(二)暗查抽查工作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或“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
(三)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单位(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方应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制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防汛、铲冰除雪等专项工作情况;突发事件和安全应急信息报送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部门)和受检单位应分别明确整改督导人员和整改责任人员,并由受检单位立即组织整改。
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按《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对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以《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单》(见附表1)的形式存档备案(见附表1)。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单》应经牵头部门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认。
第十条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见附表2)。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