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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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鲁国资分配[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6〕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合同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赣府厅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2007年10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深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一)尽快做优做强做大一批上市公司努力做强做大现有上市公司。

支持江西铜业、新华股份、江西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2007年完成发行工作,逐步实现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和省建材集团公司核心资产整体上市。

支持企业通过认购股权、出让、兼并等多种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业绩水平。

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筹集发展资金。

重点培育一批新的上市公司。

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江钨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利用其掌控的矿产资源先行发行上市。

引进中色股份、中钢集团等战略合作者对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瑞林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力争在3-4年内整体上市。

积极支持省出版集团公司和江西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发行上市。

将省投资集团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路桥优质资产注入华赣公司,争取在香港上市。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二、资质第三条财务总监的资格要求:(一)坚持X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X和xx的方针政策。

道德诚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能力,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二)具有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法律法规。

(三)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担任会计岗位财务总监十年以上,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位的任免和管理第四条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办公室推荐,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聘任,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条财务总监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聘任期满,聘任机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七条财务总监可以兼任外部监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财务总监:(1)外派期间,公司因违法违纪或失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二)因监测、审计和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参与公司会计造假;(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者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不还的;(五)经指定机构考核不称职的;(六)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七)其他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情形;四.工作职责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对财务管理和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与经理共同签署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行、财务收支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定期向指定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洪商务发〔2017〕2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国企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国企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国企财务总监管理制度l 总则1。

1 为适应威孚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需要,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决定设立威孚公司财务总监,特制定本制度。

1.2 财务总监是由威孚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代表的统称,包括派驻子公司(企业)担任公司(厂)级财务领导职务和中层级财务领导职务的代表.财务总监受威孚公司委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进行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威孚公司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负主要责任,并协助所在企业经理(厂长)完成当年度经济效益指标。

2 财务总监的职责2.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和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对于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在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范围内进行.2。

2 协助本企业总经理(厂长)对经济效益指标负责。

根据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实施年、季、月财务、成本、资金预算方案,督促财务部门分解、下达、考核各项财务预算指标,督促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预算差异及时分析和控制.2。

3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的需要,组织对资金的预算、筹集、分配.协调、监督对采购、储备、生产、销售等各环节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4 负责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包括:对外产品定价,供货合同定价及相应经济合同的签审;对内核算价格的制订、修订及审定发布。

2。

5 负责组织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财产清查、投出资产的盘点、清理、审核工作。

参与企业对外投资、联营、参股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各项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2.6 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工作,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协调监督企业经济核算中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协调解决财务成本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及矛盾,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工会主席
泉州市清源山
旅行社
股权代表
——
——
福建省第五建筑
工程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下属分(子)公司经理、
党组织书记
泉州市闽侨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泉州市高速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泉州市汽车运输
总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下属分(子)公司经理、
党组织书记
泉州港务集团
在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实行“新人新办法”管理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除“老人”以外,原列入泉委〔2004〕干010号文件规定的市委管理职务名称表的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新提任领导人员。具体包括:市国投公司、市城建国投公司、市外经国投公司、市闽侨公司、市商业总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省五建公司、市高速公路公司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市汽运公司、市港务集团公司、市路桥公司、省公路一公司的党政正职领导人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子公司正职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
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泉州市外经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泉州市商业总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子公司正职
福建泉州物资
集团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人
任前报备外的中层正职,
子公司正职
总公司
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
——
副总经理,
党支部副书记,
工会主席

全国国资委系统财务监督工作

全国国资委系统财务监督工作

《全国国资委系统财务监督工作.doc》全国国资委系统财务监督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王勇和孟建民两位主任的批示精神王勇主任重要批示:“近年来,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战线的同志们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同构建了规范有序、覆盖全国的企业国有资产工作体系;携手共进,取长补短,共同探索了紧跟形势、贴近企业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为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要求大家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多变的形式下,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牢固树立国资监管大格局理念,进一步加大财务监督工作力度,在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推动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提升运行质量和防范财务风险等方面多下功夫,积极推动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再上新水平、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孟建民副主任批示的主要精神:“十二五”时期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监督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希望各级国资委财务监督机构围绕“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目标,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升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水平。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沈莹局长的讲话精神“十一五”期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广大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在夯实财务管理基础、改进财务绩效水平、创新财务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有企业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从25.4万亿元增加到68.6万亿元,增长1.7倍;营业收入从14.2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增长1.2倍;净利润从6711.1亿元增加到1.7万亿元,增长1.5倍;上缴税金从1.2万亿元增加到2.9万亿元,增长1.4倍。

其中: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十一五”期间从17.2万亿元增加到51.8万亿元,增长2倍;营业收入从10.3万亿元增加到27.8万亿元,增长1.7倍;净利润从5596.6亿元增加到1.4万亿元,增长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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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工作职权第九条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

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

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第十条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月工作开展情况。

(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事项。

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未被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

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专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联签制度第十七条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二十条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管理和待遇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

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

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行职务的,正式任职。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省国资委结合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

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中共党员的,进入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

财务总监在试用期间,列席企业董事会;是中共党员的,列席企业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人事档案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选派的,可自任职时起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二)社会公开招聘的,与派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也可由其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三)行政事业单位选派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派驻企业。

第二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派驻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总监的职务消费或相关待遇按照派驻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四)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

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七章考核与薪酬第三十条财务总监业绩由省国资委按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进行考核,并以其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三十一条财务总监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期为一个财务年度,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任期考核期为一个任期。

第三十二条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决定要求情况;(2)履行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3)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4)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情况;(5)履职报告情况;(6)廉洁从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考核小组,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

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并提出薪酬分配意见;(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述职、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薪酬分配初步意见报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四)考核小组将省国资委党委会确定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派驻企业。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档次。

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被考核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

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任期考核时保留对以前年度考核评分的追溯权,可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三十八条财务总监薪酬由省国资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在所派驻企业列支。

第三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薪分配系数以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系数乘以确定。

绩效薪酬与所派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

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 -(100-实际得分)×(-)/(100-60);(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0;基薪随所派驻企业负责人基薪同时发放。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八章企业责任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权限。

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会信息等。

派驻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应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应按规定报财务总监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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