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课后测试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课后测试单选题1、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于()起正式实施。
7(10分)A2014年12月1日B2015年1月1日C2015年2月1日D2025年1月1日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多选题1、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是()(10分)A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B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C行政监管部门的需要D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正确答案:ABD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行为有哪些()(10分)A及时关闭不使用的电器,使用节能灯,调整空调温度至节能模式B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C刷牙时关闭水龙头,采用节水型器具D设置分类垃圾筐,正确分类投放垃圾E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F购买包装简单的产品,减少过度包装产生的垃圾G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用化学洗涤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正确答案:ABCDEFG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守法的义务是()(10分)A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B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C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D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正确答案:ABCD4、我们可以采用的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10分)A填埋处理B焚烧处理C堆肥处理D销毁和化制E厌氧消化和好氧发酵F干化焚烧G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正确答案:ABCDEFG5、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包括以下哪些类型()(10分)A大气污染防治设施B水体污染防治设施C噪声污染防治设施D固体废物处理设施E空气污染控制设备正确答案:ABCDE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是()(10分)A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B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C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为了治理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概况及其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石,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进行细化的法律,于2000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颁布实施,为治理中国的雾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于1996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水污染排放标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环境监管等内容。
该法是保护中国水环境的基础法律,对于推动中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废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废物管理机构和废物管理人员的职责、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排放标准和污染的治理等内容。
该法是保护中国土地环境的重要法律。
五、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除以上法律外,中国还制定并实施了很多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沙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25题,单选20题,多选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12月26日起施行。
A.1989B.1990C.1999D.2002答案:A.1989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2.《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A.天然的B.客观的C.经过人工改造的D.宏观的答案:A.C.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C.公海D.外层空间答案:A.B.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答案:B.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6.()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7.()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8.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

《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概述本文对比了《环境保护法》的新旧条文,以便更好地了解修订后的法律内容变化。
相关定义- 环境保护法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对比内容1. 修订范围-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框架上。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框架上。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增加了对环境问题的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增加了对环境问题的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2. 环境责任-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增加了环境修复和补偿的要求。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增加了环境修复和补偿的要求。
3. 环境监管-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规定。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规定。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是我们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紧迫性。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
该法旨在通过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威胁。
该法旨在控制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污染物的减排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用来评估和预测某项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方法。
该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列举的是中国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然还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欧盟的《环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还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监测和执法的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个人也应提高环保意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一次颁布于1979年,并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于2014年。
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政府责任和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
总则中明确了国家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等;还规定了各级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责。
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目标章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进行了规定,要求不断提高环境质量,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防治章节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建立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重点污染物的治理。
生态保护章节强调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产,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协调管理。
政府责任和社会监督章节规定了各级政府负有的环境保护责任,同时要求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了环境
损害的补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保护环境、建设美丽的中国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环境保护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但也有人认为该法的制定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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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本法所称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无论是天然的还是经过人工改造的。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同时,对于为改善环境而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国家还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严禁破坏。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并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正在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确保地方政府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国家通过协商或按市场规则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正在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各种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国家正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国家正在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和人员伤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应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绿色发展。
最后,任何人都有权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法排污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处罚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公开,处以罚款,并公告通报。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如果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如果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本法所称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或者危害的行为。